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538966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docx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2.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除此细则外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

即由国务院和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目前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了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月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是明细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地说它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集中管理和分散形。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

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一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三是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3.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二是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是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是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责道德。

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五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是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是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行政争议

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分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任命的人员。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15种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原告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统计行为有三类.

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辩论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