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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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肉类蔬菜经营者追溯主体责任,完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肉类蔬菜流通各环节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是指纳入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肉类蔬菜配送单位、大中型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等。

第四条建立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联系商务工作副秘书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数据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告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协同配合的原则,统筹协调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指导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

研究协调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管理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建设、运维、管理责任,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并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市商务局:

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市级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市建成区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市农委:

负责农产品种养殖和屠宰环节的质量监管;落实生猪检验检疫等票据准出制度,以及外来生猪检验检疫等票据准入制度;督促本市蔬菜生产者落实蔬菜产地证明、农残检测等制度,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与追溯体系的对接工作。

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监督肉类蔬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导、监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落实肉类蔬菜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指导市场经营者了解、使用追溯系统,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

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

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根据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规定和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经费的预算资金管理。

市审计局:

负责对市级肉类蔬菜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协调推动本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政府:

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和基本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2018年,完成商务部要求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任务。

2019年,建成覆盖本市建成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肉类蔬菜配送单位、大中型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县(市)启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第七条市商务局负责建成市级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管理系统,包括肉类蔬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和建成区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第八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采集本市追溯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应按要求积极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主动提供追溯所需的各类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追溯体系建设配套任务。

第十条市商务局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市级肉类蔬菜追溯体系管理系统具体运维单位,采取“双随机”办法对追溯体系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已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制定系统使用和维护制度,安排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流程的专人负责信息采集、传输,并加强对通讯、输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备,确保追溯设备工作运转良好。

第十二条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肉类蔬菜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检疫检验记录等制度,建立肉类蔬菜购销台账,将相关溯源信息录入肉类蔬菜追溯子系统,上传到肉类蔬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台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

1.应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

2.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以下简称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3.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4.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二)肉类蔬菜批发市场。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或追溯卡信息准出;

2.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3.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类蔬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等流程;

4.监督交易双方使用电子交易结算系统交易,打印带有追溯码的交易凭证;

5.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三)标准化菜市场。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2.督促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纳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肉类蔬菜批发市场、肉类蔬菜配送单位,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3.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交易凭证或检验检疫票证信息。

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4.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类蔬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溯源终端、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带有追溯码)打印等流程;

5.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四)肉类蔬菜配送单位。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凭写入交易信息的追溯服务卡准出;

2.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3.登记下游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4.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类蔬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5.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五)大中型超市。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2.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自采的超市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3.查验供应商(采购)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交易凭证或检验检疫票证信息。

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4.自觉完成肉类蔬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溯源终端、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标签打印等流程;

5.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六)团体消费单位。

1.应凭上游企业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检疫检验票证、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2.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自采的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3.查验供应商(采购)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交易凭证或检验检疫票证信息。

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4.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三条摊位经营者每天销售肉类蔬菜前,应当主动向市场管理者出示带有追溯的交易凭证或有关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应当正确使用溯源电子秤,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类蔬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的建设、运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市、县商务部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追溯体系建设及系统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设备,按照建管结合、溯源一体的原则,由市商务局免费提供给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要监管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规范市场行为,确保试点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合法经营、追溯到位,建立试点单位台帐,做好系统设备的签收和登记,指导试点单位按规程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不再具备追溯使用功能的追溯设备,由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单位上报至市商务局,经专业技术服务单位认定后,市商务局会同工商、资产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经核定无法追溯的设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市商务局负责重新招标采购并为试点单位重新配置。

第十八条建设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试点单位,经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予以授牌。

第十九条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维、管理定期通报及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通报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行情况,每年年底对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对规范运行追溯体系并利用追溯体系显著提升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并在商务部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试点单位,由市商务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鼓励,并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对建设、运维、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试点单位,由所在地商务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授牌。

第二十一条肉类蔬菜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篡改追溯信息,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追溯信息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事故,肉类蔬菜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肉类蔬菜信息追溯,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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