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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8.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0.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2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2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28.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_20___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0.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生产食品。

3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3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等制度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3.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34.《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成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3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3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

38.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4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1.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数量。

42.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43.对因标签、说明书、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

45.《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46.《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4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9.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50.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社会、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5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2.19、下列哪些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疾病的人员、患有渗出性皮肤病疾病的人员。

53.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5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57.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再利用。

58.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9.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60.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环境的情况。

6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63.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识、卫生指标。

6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程序合法、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65.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生产场所核查分为:

厂区要求、车间要求库房要求、生产设备要求、检验设备要求等部分。

66.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6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6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

69.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0.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配料清单以及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净含量。

71.伪造、编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2.食品生产许可证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实施部门不同、对象不同、范围不同。

73.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4.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异味、无害的材料制成。

75.采购质量控制包括采购制度、采购文件、采购验证工艺流程内容。

76.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卫生规范、卫生条件、审查细则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77.《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目的是,确认企业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的安全。

78.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期满换证审查。

79.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8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8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8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

8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执行标准与检验结论。

84.企业留存样品保存时间规定为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5.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交付控制、承运者、销售日期、出货日期;

地点、检验合格证号。

86.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

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87.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88.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89.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9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91.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商标名称、音译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92.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9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提交的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94.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95.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96.下列哪些情形中,企业依法终止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97.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其中不包括企业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9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所指的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99.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100.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产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101.食品分析方法分感官、物理、化学、仪器分析法。

102.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十”位数,拟修约值为-355,修约值为-360,拟修约值为-325,修约值为-320。

103.标准物质的作用为建立测量溯源性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

104.食品安全法从二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是主动召回,二是责令召回。

105.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06.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0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09.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110.蜜饯产品中二氧化硫最大残留量0.35g/kg.

11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112.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

腌腊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熏烧烤肉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13.食品中总糖的裴林氏法测定指示剂是甲基红。

114.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115.低温肉制品回晾车间温度要求15℃以下。

116.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7.GB28050中必须标注的五个能量和营养成份是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118.花生食品中最易污染黄曲霉毒素。

119.我国标准从性质上分可分为 

强制 

和 

推荐 

两类。

120.有机氯农药有666,其分子式为C6H6Cl6,化学名为六氯环已烷。

121.蛋白质水解的最终产物是氨基酸。

122.维生素C又称为抗坏血酸

123.食品污染的来源有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

124.食用植物油酸价的计量单位用 

 

KOHmg/g 

表示。

125.空白试验是指在不加待测成分的前提下,按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实验。

126.用于粗脂肪测定的样品,其水分必须烘干。

127.EDTA的化学名称是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128.酸度计是用玻璃电极作为测量电极,甘汞电极作为参比电极。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130.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31.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3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3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3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135.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36.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137.测定淀粉含量常用的方法酶解法和酸解法两种。

138.提取脂肪常用的提取剂是无水乙醚和石油醚。

139.食品中水分的主要存在形式有自由水、结合水、化合水。

140.污染食品的致癌性最强的真菌毒素是黄曲霉毒素。

141.测定灰分常用的装置是灰化炉。

142.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

143.在标定使用标准滴定溶液时,滴定速度一般保持在6ml/min~8ml/min

144.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法、干热法、化学法等

145.酸度计的主体是精密的电位计

146.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7.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4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49.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50.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1.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52.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示。

15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的1个月内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154.按测定原理和使用的仪器不同,化学检验可分为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155.烧杯的主要用途是配制溶液、溶样等。

156.滴定管的主要用途是容量分析滴定操作。

157.移液管的主要用途是准确地称取一定量的液体。

158.容量瓶的主要用途是准确体积的标准溶液或被测溶液。

159.玻璃仪器洗涤干净的标志是洁净的仪器倒置时,内壁不挂水珠。

160.强碱性洗液不应在玻璃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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