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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事项

扣除的适用标准

特别说明

工资薪金

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性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2)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1、计提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2002[18]号规定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扣除。

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12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

–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税应税义务

1、企业应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2、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

–职工福利费不再要求计提,税法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采取实际发生,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

1、 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2、 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3、 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4、 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2010年7月1日前拔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日期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对于员工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应准备完备的凭证,特别是如会议事件、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附上会议邀请函

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它资料不全时,归于业务招待费的误解。

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复合上述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虽已全文作废,但企业在发生此项支出时,应能提供相关、合理、实际发生的凭证。

广告与业务宣传费

适用范围广泛,要区分与业务招待费的界限;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建议也规范于此项目中核算

印有公司标志的宣传物通常会被认为属于广告宣传费,但要考虑金额、接受对象的不同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不同。

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税函(2001)189号文件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

–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

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12月31日前入账,不致因违背权责发生制而出现不被认可的情形

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

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1、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

2、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财税[2009]29号文未能够清楚的说明佣金及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说明,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我们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1、 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取得合规付款凭证

预提性质的费用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当中税务机关较多存在如此把握

–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

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将得不到税前扣除,对于赞助支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是否能适用广告宣传的方案考虑

类似支出可以考虑通过捐赠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

存货计价方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规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因此采用其他方法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管理成本较低的方法来代替

–适用会计制度的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需按税法进行重新调整

部分地区,暂估入账未取得发票,货物销售时成本不予认可

存货盘点

212月31日前进行必要的存货盘点,必要时进行提前安排停止发货通知,以确认发出存货与是否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存货是否发生盈亏以利尽早作出报废等处置

资产盘盈与盘亏不能互抵作为损失额

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选择

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加速折旧应在取得规定资产1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总机构进行备案。

如果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扣年限,税法上应不认可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软件摊销

财税[2008]1号提出购入软件经核准可在2年内摊销,如若享受此缩短期优惠,应进行税务申请(实践当中类同备案)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开具增值税发票,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开具营业税发票。

纳税人应以合规的票据作为资产的入账及计税依据

符合抵扣条件的购入软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享受税收利益或税前扣除条件的程序性工作准备

事项

扣除标准

特别说明

资产损失

投资转让损失、实质性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审批后,在损失发生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未到租赁结束期的装修费损失北京国税实践中不予审批

–对于相关资产报废的处置,税务机关通常的把握应是当年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卖等处置

–年度终结束后45日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目前资产损失仍需审批,存在适用“备案”的政策变化预期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正列举8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

–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由于涉及到纳税调整的事项,研究开发费用应理解为是税前扣除事项的统计数据,如不允许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能计入当期加计扣除基数中

–新颁布的财税[2010]81号文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等可归入研发费

–原则上研发费应按照正列举8项进行归集,实际中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存在不同,如部分地区对非列举事项差旅费予以认可

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究开发”费用的统计口径,与116号文件存在口径上的差异,其范围更广

特殊重组

财税[2009]59号文对此进行规范,由于特殊重组是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此适用机会的企业应进行资料的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4号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特殊重组虽然能递延缴税,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合并双方应慎重选择。

同期资料的准备

对于2010年的同期资料报告则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

–依据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则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报告

企业应明确:

准备同期资料的过程,就是企业将关联交易定价决策遵从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予以如实、客观、全面、准确表述的过程。

备案类项目(事前备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企业应注意备案事项、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政策依据。

备案(事后备案)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应注意备案事项、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政策依据。

 年度结束前,您还可以了解或准备的事项

政府补助款项的凭据获取

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要取得财政机关的文件凭据,并单独进行核算

–据了解,2010年度对不征税收入的审核严格,87号文中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之前年度亏损的了解

为了估计当年的所得税缴纳金额,对于之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有必要进行统计,(前五年,税收上的亏损金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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