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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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2008-01-15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山区

≥75

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20

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

<3.5

指标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

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

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

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

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

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6000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0

参考性指标

3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6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地区

≥15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85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约束性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9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4.0

   二氧化硫(SO2)

<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2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3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4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约束性指标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17

城市化水平

%

≥55

参考性指标

18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65

参考性指标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指标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位居国内前列或不断提高。

  

  (5)全省80%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东部地区

≥8000

   中部地区

≥6000

   西部地区

≥4500

2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东部地区

≥16000

   中部地区

≥14000

   西部地区

≥12000

3

环保产业比重

%

≥1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4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65

   丘陵区

≥35

   平原地区

≥12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80

5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约束性指标

6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参考性指标

7

物种保护指数

——

≥0.9

参考性指标

8

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

——

 

参考性指标

   省内河流

<40%

   跨省河流

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9

地下水超采率

%

0

参考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5.0

   二氧化硫(SO2)

<6.0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降水pH值年均值

 

≥5.0

约束性指标

酸雨频率

%

<30

12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3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过境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4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15

城市化水平

%

≥50

参考性指标

16

基尼系数

——

0.3-0.4之间

参考性指标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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