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WORD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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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WORD10页

桃源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

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

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担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最主要形式,具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2、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的谈判和经济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政府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4、受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5、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顾问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职责,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性质,参照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和主要工作内容

1、工作方法。

《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建议》是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现顾问单位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

《法律信息》是法律顾问提供给顾问单位,对顾问单位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2、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记录或备案。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详细地对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1)《工作日志》。

《工作日志》是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2)《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载明服务内容、法律顾问意见等主要事项。

(3)《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法律顾问对于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3、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顾问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在签署前,法律顾问应当进行审查。

法律顾问审查法律类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和顾问单位要求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对于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法律顾问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恪守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法律顾问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以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以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法律顾问审查法律类文件,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4、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从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顾问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

法律顾问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法律顾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法律顾问同顾问单位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供顾问单位参考。

(3)由顾问单位人员进行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法律意见。

(4)对方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谈判的,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

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顾问单位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顾问单位能否做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法律建议。

重大谈判前法律顾问应当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顾问单位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法律顾问单位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5、受邀参加顾问单位会议。

法律顾问参加顾问单位会议目的在于:

了解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6、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为从整体上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结合顾问单位自身情况,对在顾问单位运行中涉及的专项问题,对管理人员、一般员工举行法律培训和讲座。

7、规范顾问单位各类合同文本。

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对于顾问单位经常采用的合同可以进行格式化、规范化,以达到防范及减轻风险的目的。

8、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及制度。

法律顾问应协助顾问单位,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从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顾问单位工作秩序化、规范化、合理化,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法律顾问合同

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是确定应聘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定方式,是应聘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合法根据。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受聘为法律顾问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及时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姓名、执业证号;

(4)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与顾问单位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八条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主要风险

1、服务不到位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建设,做到与时俱进;

2、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工作责任心;

3、为顾问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责任明确化,从而防范及减轻风险;

4、对于顾问单位的违法要求法律顾问应即时拒绝,并向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向县法律顾问管理中心汇报。

第九条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应尽的其他义务

(一)保密义务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除按照顾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同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的的两《办法》一《条例》规定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顾问合同到期亦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

(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相应处理,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三)防止不正当的同行竞争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司法部的两《办法》一《条例》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诋毁同行的行为出现。

第十条罚责

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政府委托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法律顾问应勤谨履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义务或疏怠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应对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法律顾问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及时与顾问单位协商撤换,或由司法行政部门建议撤换。

经撤换的法律顾问下一工作年度内不得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赔偿,再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追偿。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顾问进行查处,经年度考查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顾问单位解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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