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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则

南華大學學則

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八八)高

(二)字第八八0八八二七六號函核准備查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0年二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0年五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九0)高

(二)字第九00七二五八二號函核准備查

九0年六月二十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台(九0)高

(二)字第九0一一六一九二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二0一三三三七號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四0一0五七六九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台(九六)高

(二)字第○九六○一一八六二八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九七○一八二九八○號

第一篇 總 則

第一條本校為便於處理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修讀輔系或雙主修、成績考查及畢業等有關學生學籍事宜,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等規定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

第二篇 學士班

第一章 入 學

第二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一年級肄業。

第三條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以跨國雙聯學制方式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下: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年(含)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第五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因重病、服役或特殊事故,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

,惟以一年為限。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得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俟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

役男入學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依教育部頒佈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學歷證件而經核准外,須繳驗規定之學籍表件,否則不准入學。

申請補繳者,應於一個月內補繳,逾期未繳,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章繳費、註冊、選課

第八條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各費,於每學期註冊前公佈之。

第九條學期始業,學生須如期親自到校註冊,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照章請求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暫緩入學者外,即予除名;舊生除先具函向教務處請假,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即令退學。

註冊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第十條學生每學期選課及修習學分數須依照本校「南華大學學生選課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修習暑期課程,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細則辦理,其細則另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十一條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違者皆予零分核計。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十二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一百五十學分(含大一大二體育必修八學分)始得畢業,各系可依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外國學生及身心障礙生其修課及畢業辦法另訂定之。

已修及格又重複修習之科目學分數,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數內。

重複修習科目由系(所)審定。

日間學士班各學系均為四年,得延長二年。

進修學士班各學系均為四年,得延長三年。

選修非本系相關之科目與學分(除該系另有規定外),不得列入該系畢業總學分計算。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

降級轉系者,其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抵免學分之審查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十三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要點另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十四條轉學生轉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二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三年,至少修滿九十二學分;轉學生轉入日間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三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二年,至少修滿五十六學分。

轉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凡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每週二小時至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十六條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平時、期中及學期考核等各種方式行之。

第十七條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包括實習)、操行二種。

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學生成績得另採等第計分法,對照表如下:

甲等(A)(4):

八十至一百分

乙等(B)(3):

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C)

(2):

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F)

(1):

六十分以下

其中(4)(3)

(2)

(1)表示學業成績平均點數(GradePointAverage,簡稱GPA)

第十八條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

二、所修習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總數。

三、各修習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數。

四、以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學生畢業成績之GPA計算方式為:

各科學分數與其GPA乘積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其畢業成績。

第十九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交入註冊組後,不得更改。

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錯誤

者,經該科教師會同系主任或開課中心主任、書面提出後,交由教務長核定或召集

教務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學生因公、重病或親喪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提出證明向學生事務處請假,並須經教務長之核准,方得補考。

凡各項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份之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考試請假之補考,應於次學期註冊前辦理之。

應屆畢業生最後一學期請假之補考,在學期結束前辦理之,且補考均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期末考試因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如超過六十分,概以六十分計,與平時、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因公、因病、因喪補考者應以實際成績與平時、期中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第22條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當學年度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當學年度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二條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體育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學分數內核計。

日間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一至二年級在校生每學期均必修體育,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修或停修,如因修習成績不及格須補修者,得於次學年以後相同學期重讀,每學期以補修一學期體育為限,不得於同學期內修習三個學期體育課程,因缺修、停修體育而須補修者,不得一學期修習兩個體育,須于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之,若修業年限已延長期滿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五條凡一科目內容分為講授及實驗或實習二種者,得各分設為一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上學期未先修習,下學期不得繼續修習;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下學期可否繼續修習由開課單位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學生入學、轉學考試,期中、學期考試試卷或報告至少應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

第四章 請假、缺席、扣分

第二十八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依照本校請假規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

凡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令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凡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五章 輔系、雙主修、轉系

第三十一條學生經核准後得自第二學年起選定他系為輔系。

第三十二條各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應屆畢業學年第一學期止,每學期得提出申請加修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第三十三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辦法另訂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各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限。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學生轉系需經相關學系系主任同意後,轉請教務長核定。

第三十五條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

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六章 休學、復學、轉學、退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如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

如無特殊原因,休學手續應於學期考一週前辦妥。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逾三分之一者。

二、患病經公立醫院證明六週內難於痊癒者。

三、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休學者。

第三十八條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但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於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因懷孕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限亦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休學期滿不復學者,以退學論。

第三十九條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年級肄業。

休學時,學期尚未結束者,復學時不得申請補考,並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學業成績不及格,有本學則第二十二條情形者。

四、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五、無故不到校註冊,亦未於規定期間請准休學者。

六、修業期滿,經延長修業期限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

七、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四十一條學生請求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之核准,始可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學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准。

第四十三條申請轉學、退學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學生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或入學考試舞弊者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即予開除學籍,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發現,勒令繳還畢業證書,並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第四十五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四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並修滿該學系規定科目與學分(含體育、服務教育)及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並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應修科目與學分,且其成績優異,得准提前畢業,其辦法另訂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前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之全部科目與學分,而不合前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條規定決定之。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期滿後,已修滿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滿另一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學年。

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補修或重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

註冊者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三篇碩士班、博士班

第一章入學

第五十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各學系(所)碩士班錄取之學生或經本校審查合格之外國學生,得入本校各學系(所)碩士班肄業。

第五十一條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各學系(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所)博士班肄業。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者,由原就讀或相關學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荐,經擬就讀之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與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於原學系(所)或他學系(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習碩士班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

二、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碩士班研究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學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並確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第二章註冊、選課

第五十二條研究生選課,須依各學系(所)規定之碩士班、博士班科目表辦理,並須經系主任(所長)之核准,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

第五十三條研究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由各學系(所)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核定之。

第三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五十四條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四年,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在職生修業期限得

酌予再延長一年。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經核

定重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五十五條研究生應修學分如下:

1、碩士班:

除論文外至少二十四學分。

但報經教育部核備或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二、博士班:

除論文外至少二十四學分。

但報經教育部核備或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三、逕行修讀博士班:

除論文外至少三十六學分。

但報經教育部核備或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已提高其學分數,依其提高之學分數。

第五十六條研究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計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准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習研究所課程累計達十二學分不及格者。

二、在規定期限內學位考試或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四、全學期所修科目,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第五十八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特優,名次在全班前三分之一以內得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次學期起,在原就讀或相關學系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十九條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辦法另訂並報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章 轉 系(所)

第六十條研究生除因特殊情形,須經相關系主任(所長)及教務長之同意外,不得轉系(所)或轉組。

轉系(所)或轉組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本校退學研究生再考入同系所,其應修科目已修及格者,得經所屬學系所主任,核轉教務處(長)核定後酌情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各該研究所規定二分之一學分為限,但其修業年限不得減少。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六十一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始可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博士生並需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本校各學系(所)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六十二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三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學則第二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四篇 學籍管理

第六十四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一律以身份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份證所載不符者,應更正。

第六十五條學生在校肄業之院、系、所、組別、年級、成績、註冊、休學、復學、轉系、轉所、退學、轉學、輔系、雙主修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註冊組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六十六條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經教務處核准。

第五篇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事項,本校得另訂補充規定。

第六十八條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學籍處理,准用本學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七十條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依本校『南華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第七十一條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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