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意见和办法(粤国税发[2012]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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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意见和办法(粤国税发[2012]18号).docx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2]1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国税局将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逐步落实到位。

现将省国税局制订的《广东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广东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任务及分工》、《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检查考评办法》和《广东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积极探索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工作办法,努力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

附件:

1.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2.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任务及分工

3.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检查考评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在全省国税系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广东税务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载体,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广东国税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在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推进税收工作的法治化;坚持“重在治内,重在治权,重在治官”的原则,通过治内促进税收法律法规得到公平公正实施,最终实现法治税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机制建设为先的原则,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广大税收执法人员和基层部门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分类指导,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有重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创建活动。

二、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2012至2015年)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法治理念显著提升。

税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管理税收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涉税矛盾和争议。

(二)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在税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基本实现公开化、规范化,扩大民主参与,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三)行政行为不断规范。

税收执法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国家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机关公文、财务、人事等行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四)监督制约切实有效。

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内部监督力度明显增强,监督效能得到提高。

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与责任紧密挂钩。

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得到有效落实,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基本建立。

(五)权益保障全面增强。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税务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救济渠道畅通,涉税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纳税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法律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法治环境明显优化。

税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工作顺畅,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配合到位,社会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得到普遍提升,国家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三、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2012至2015年)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1.明确重大决策范围。

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纳税人切身权益、涉及人、财、物等重大行政行为以及重大税收执法行为等事项,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

2.完善重大税收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建立健全税收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防止越权决策和违反法定程序决策。

3.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凡是作出涉及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

4.建立税收重大决策领导干部问责制。

加强对决策活动的考核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继续完善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税款核定、税收优惠、税收行政执法职权、税收强制和税收行政处罚范围依据、行政处罚结果等公开制度,不断扩大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尤其注意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的信息,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要求绘制税收行政职权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和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中的参与度。

依法依规推进财务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2.完善公开制度机制和程序。

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3.健全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

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实用,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4.丰富公开形式。

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布栏、宣传资料、咨询窗口等形式将办税事项公之于众。

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信息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业务培训会,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继续充分发挥公报、报刊等传媒的作用,做好公开工作。

(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依法履行职权。

依法强化税收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模式。

依法合理界定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权限,做好执法机构职能、人员的调整和优化,探索减少执法层级,形成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

2.完善税收执法程序。

继续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规范和简并税收执法文书,通过明确执法环节和细化执法流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程序机制。

3.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和批准项目的后续监管。

4.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建立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税务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严格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5.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建立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税收行政强制等税收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6.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拓展计算机智能化考核范围,提高系统运用效果,推进税收执法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四)强化行政监督

1.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落实统一文种、统一编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制度;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及时将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有权机关备案备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日常评估制度,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检查;落实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逐步做到税收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探索建立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异议处理制度。

2.建立健全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机制。

继续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建立重大税务案件复查和稽查案件抽查制度。

逐步扩大集体审理的新领域。

探索将集体审理机制扩展运用到大额减免税、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裁量权处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疑难复杂税款核定事项、反避税案件等重大执法事项,建立健全对重要的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查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责任。

推动税收执法检查日常化、制度化,创新方式方法,学习、借鉴审计、财政监管等外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式与方法。

4.重视外部监督。

拓宽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督投诉事项及时办结,准确答复。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等的监督,支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尊重并落实监督决定,认真整改问题。

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将办理监督投诉事项的责任部门及其联络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信息,反映问题。

(五)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1.健全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

理顺和完善涉税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涉税信访、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税务复议诉讼赔偿相结合的大联动机制,实现各类矛盾化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信访和涉税舆情引导工作。

健全涉税信访和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认真处理各类涉税信访事项。

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和舆情问题。

3.认真落实税务行政救济制度。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依法依规受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

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4.做好税务行政应诉工作。

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六)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法制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制定普法宣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每年有计划有方案地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健全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党组确保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专题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保证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至少每五年轮训一次。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任职晋升考察和年终测评的重要依据。

4.建立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岗前和日常的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注重录用前、上岗前和日常对公务员的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测试,将法律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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