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气火灾特点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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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气火灾特点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

我国电气火灾特点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

1.前言

当今社会,电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主要能源.电在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国防建设,科学教育,文教卫生以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应用都非常广泛.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电力工业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电器产品也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电在造福于人们的同时,由于电气安全管理体系和法规建设,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电器质量检测,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电气操作和使用不当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电气火灾隐患及其发生率不断增加,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

据统计,我国电气火灾年均起数约占火灾年均总起数的26%,年均损失约占总损失的36%.而据发达国家资料介绍,英国每年电气火灾的起数占火灾总数的17%以下,美国和日本更是低于10%.由此可见,电气火灾发生比率并不是与发达程度呈正比率.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研究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制度,采取各种综合防治对策,对抑制电气火灾是十分必要的.

2.我国电气火灾发展的特点

2.1地域特点

经济发展快的省份和沿海地区的电气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和地区.(经济发展快的省份和沿海地区,电气火灾损失明显偏高.)

2.2行业特点

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电气发生起数多,损失大.从近年的火灾统计来看,商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的电气火灾起数和损失在各行业中较为突出,特别是商贸、集市、餐饮、娱乐、宾馆等行业的重、特大电气火灾的发生呈上升趋势.2002年2月18日XX唐山随意电子游艺厅火灾,造成17人死亡.

2.3季节特点

综合分析近十年的电气火灾统计可以看出,冬季是电气火灾发生起数最多的季节,火灾起数高于其他季节,其于三季悬殊不大.全年各月电气火灾起数八、九两月为一低谷,后逐渐上升,一、二月达到一高峰后渐下.

2.4时段特点

电气火灾发生频率24小时内分布有明显的规律性.日电气火灾发生频率存在三个高峰,第一个高峰为0-3时,第二个高峰为10-13时,第三个高峰为18-21时.重、特大电气火灾的日分布也基本符合以上规律.

2.5电气火灾原因特点

电气火灾原因种类多样,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大.从近十年的火灾统计资料看,电气火灾的原因主要有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电热器具过热引燃可燃物、静电、雷电、误操作等,其中,短路和过负荷为主要原因.在各类电气火灾中,电线电缆火灾比例最大,约占40-60%,造成的损失约占电气火灾总损失的三分之一,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3.我国电气火灾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3.1与电气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健全

消防法规建设是减少火灾发生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消防工作的基础建设.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电气防火方面专门的行政法规,只是在《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部的有关规章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消防法》第20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以及第45条规定的相应罚则.但这些规定都是夹杂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系统性、完整性不强,难以全面、严格的约束单位和个人的电气使用行为.在工程建设上,我国虽然有许多技术规范,许多相关规范都对电气防火有相应的技术要求,但没有全面、系统的专门规范,使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无统一法规可依.而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电气安全规范,例如美国早在1916年就制订了《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对预防电气火灾起了良好的作用.而且,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制订延续了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只强调设备的自身保护,导致电气安全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技术规范缺乏“以人为本”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比如在设计过程中,电气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的不规范,导致火灾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建筑设计和施工部门,即使按照建筑规范、电气安装规范设计,在电气防火安全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先天不足,其结果是往往建筑工程建设竣工了,电气火灾隐患也铸成了.

3.2电气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法规是由国家各部委制定的,缺乏更多的实践验证,修订的周期较长,不适应社会对电气安全的需要.在制订的过程中,没有代表不同利益的单位的参与,可能使电气法规的某些侧面出现纰漏.而国外的电气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则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利益,经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使电气法规翔实、全面,互补作用强.

在具体的电气工程中,我国的电力部门只管到建筑的主配电装置,建筑部门进行建筑内部的电气设计和施工,电气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实质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缺乏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价,水平、技术和测试手段薄弱,使使用单位的电气安全检查落不到实处,出现了不安全的时间盲区.

3.3电气防火安全体制建设发展速度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必将促进和带动电力工业、建筑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气防火安全体制也要保持同步发展.针对电气火灾隐患的潜伏期长、隐蔽性强、容易被忽视,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以及电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和制度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就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监督检查客观上要求火灾监督检查人员掌握电气隐患及其火灾发生的规律、电气发热理论、电气放电理论、电气保护、电气检验检测技术,熟知电气防火安全设计规范、安装规范和检测规范,掌握必要的现场检测技术和应用方法,专业要求性强,目前的电气隐患监督检查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现电气火灾隐患所在.

(2)电气火灾事故原因主要包括短路、过负荷、接点接触不良、电火花、设备过热、静电和雷电等,对于火灾认定和成因分析往往仅限于此.没有准确分析火灾的先期故障原因,电气火灾预防也只停留在低层次分析的水平上,对于国家制定规章制度、火灾预防规范、管理决策等,提不出良好的建议和可行的办法.而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订部门,对电气火灾的发生规律、火灾成因了解得不很深入,所做出的规定条款也不很详尽,或根本未有规定,空白点的产生使得电气火灾防治困难很大.

(3)电气火灾事故的防治是否纳入消防业务的范畴仍在争议过程中,对电气火灾隐患检测、电气火灾原因调查放在中介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资质评定、公正性审查无可遵循的技术法规.

3.4电气故障

3.4.1电气线路故障

根据电气火灾特点,电气线路火灾为电气火灾的发生的主要构成部分,比例占40-60%,形成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电气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选择线路截面小,电气线路载流量偏小,以及家用电器的普及,用电量普遍提高,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行,减少了电气线路的使用寿命;老式建筑变配电设施敷设的电线电缆绝缘性能下降,老化、龟裂、磨损等特征出现而不及时更换;电气线路通路上的电气附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改造的电气工程,旧布线未完全清除,已弃用的电线电缆仍处于带电状态;不同电压级别电气线路混乱安装在同一沟槽内或未按规范分清层次;电气线路安装未考虑环境的影响,如风力、温度变化、化学腐蚀、粉尘等;中性线或接地线路因负载因素引起的谐波效应.上述因素都可引起电气线路故障而引发火灾.

其它电气故障如接点故障、火花放电、设备自身发热引发火灾比例较小,在此不再赘述.

3.4.2电气产品故障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形形色色的电器产品进入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有一部分企业追逐经济利益,忽视产品质量,有的产品甚至是家庭作坊生产出来的,致使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充斥市场.特别是电热产品,缺乏有效控温装置、定时关闭机构和阻燃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很多重、特大电气火灾都是由电热产品引起的.而且有关部门对电器产品市场整治力度不够,对生产劣质电器产品的厂家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坚决予以取缔,给电力用户埋下了电气火灾隐患.

3.5电器产品管理使用不当,专业人员素质不高

在电气火灾的原因中,忘关电源和误操作是电气火灾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许多电炉子、电熨斗、电褥子火灾都是由于忘关电源引起的.2000年3月29日,XX省XX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就是由于电暖气未关烤燃临近可燃物引起的,造成74人死亡.此外,由于电气方面专业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火灾也较多.2001年4月2日,济南月光酒店就因电工在为3层月光歌舞厅改接电源线时,将相线和零线错接,导致电网过电压而引发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上述火灾反映了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一味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大多用老、弱、病、残人员充当夜间值班人员,致使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小火酿成大灾.对专门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日常的管理.

4.我国电气火灾的综合防治对策

4.1建立健全我国的电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我国电气火灾在各类火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的特点,需要尽快制定电气方面的专门法律,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有关电气的专门法律,例如美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日本的《电气事业法》等.因此,要尽快制订我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这个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各行各业必须据此制订出各类子规范及规章制度,例如电气线路防火设计规范,电气设备防火设计规范等,作为审核、验收企业及用电单位用电的准则.

为制订出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的电气安全、生命安全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要即代表国家利益也要照顾企业等各方面利益,需要国家各部委协调组织,广泛吸收不同层次的专家参与电气安全规范制订工作.此外,国家须加大力度,加强电气安全法规的统一管理、实践验证及实效跟踪,并以理论和实践检验为依据,确定修订周期,保持规范相对稳定和连续,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具有严肃性,国外的电气法规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应增强我国电气安全法规的法律效力,依法对设计部门、安装部门、检查验收部门、产品生产和流通部门进行定期的资质评估,对因工程和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环境条件不相同,各地区对电力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各省市根据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地域特点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电气安全法规,但要注意与国家电气法规保持一致,国家制定电气安全法规应能满足电气安全的最低要求.

4.2完善我国的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4.2.1国外电气安全管理体制

从美国的电气安全管理体制来看,其电气安全管理并不是由单一部门承担的,联邦、州、县市都可以依据所管辖区的法规进行电气安装、检查与验收、技术培训、资质认可、计划审核、法规管理,各州电气安全管理部门归属也不近相同.有的设在州消防局,有的设在公共安全部,有的设在保险公司或州电气局,有的设在建设部(厅)其它部局.各州均设火灾预防部,主管的业务也不尽相同.绝大部分防火管理与监督侧重于防灾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也有一部分涉及到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检查和监督.

国外管理体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1)电气安全法规制订的详细、全面,易于管理者的操作.

(2)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强,依法对电气设计、安装部门的资质认证特别是对从事电气安全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资格许可提高了技术水平和能力.(3)管理机构不论设在何处,监督检查都存在,使得电气安装或施工不留盲区.(4)使用单位(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住宅)电气安全意识较强,保险意识较强,促进了电气安全的管理.(5)产品质量是导致不安全性的决定因素,日本电气用品取缔法实施和不断的改进是保证电气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成功范例.

4.2.2我国电气安全管理体制的构想.

第一层,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标准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1)电气安全(防火)法规的制修订,以及与安全法规有关的技术研究和验证性试验工作.

(2)防灾(火灾)电气安全法规的制修定、监督和实施.(3)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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