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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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附件1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受四川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市(州)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受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未建立水运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州),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监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根据部、厅有关规定审核各级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组织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三)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并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四)参加受监工程交工验收并负责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四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七)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经验交流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市(州)交通局批准后监督、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本地区公路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管理工作和资质管理工作。

(三)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工验收并负责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

(四)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参加本地区“优质”工程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掌握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市(州)交通局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三)掌握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县(区)交通局和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由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第三章质量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及专项工程。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水运维修工程。

(三)对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地方收费路桥、一级以上(含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单跨≥150米或总长≥1000米)、特殊结构桥梁、长隧道和特长隧道进行监督工作督导,以及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审定工作。

(四)其它明确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五)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一)市(州)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及专项工程项目。

(二)市(州)公路大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运维修工程。

(三)配合监督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四)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督导职责。

(五)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每年根据省交通厅、厅公路局、厅航务局和市(州)交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分站当年的监督计划,并报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的监督范围为本辖区内通乡、通村公路。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内容为:

(一)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省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六)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监督工作计划包括:

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阶段的划分、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信息的反馈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质量监督机构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抽查。

(四)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项目试验检测合同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交工验收之后、竣工验收之前,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关键质量指标进行跟踪检测,为竣工验收提供质量鉴定依据。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未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二)水运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评定及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并签发单位工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格式见附件三)。

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方可组织交工验收。

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评工作:

(一)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统一安排,在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综合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的数据资料、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的检测结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四);并依据交通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五)。

(二)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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