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测试题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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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测试题简答

三、简答

1.损失概率和风险大小之间是何关系?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

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不确定的程度可以用损失概率来描述,当概率从0到0.5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加;当概率为0.5时,不确定性最大;当概率从0.5至1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随之减少;当概率等于0或1时,不确定事件转化为确定性事件。

概率为0,表示肯定不发生;概率为1,表示肯定发生。

2.风险的基本因素是什么?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风险的组成因素有: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3.何谓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那些步骤?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4.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可保风险条件有: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5.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如何分类的?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风险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基本的分类法有以下五种。

(1)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2)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3)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4)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6.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1)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

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集合或分散。

(2)财务法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

它具体包括两种方法:

自留或承担、转移

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2.保险有哪些作用?

保险的作用可分为宏观作用与微观作用两个方面。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其表现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3.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4.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有哪些主要指标?

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主要有:

(1)保费收入;

(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3)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3.损失补偿原则在运用时应分别掌握几个哪几个限度?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经济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1.商人A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A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限:

(1)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是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题虽然货物尚未运抵,投保人也可以投保,保险公司愿意承保。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2.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

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4.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试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

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

为什么?

答: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6.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试问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

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7.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试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8.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

(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为什么?

答: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9.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0.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11.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

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

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

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2.国外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试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

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

“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试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1.我国的保险法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

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其中保险法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两个方面?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保险关系,具体包括: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

3.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保险人;

(2)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即他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或者是抵押权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以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前者情形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发生后者情形时,则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保险投保方应具备哪些主体资格条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但无论何种主体作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6.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何特点?

(1)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

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之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2)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5)受益人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丧失受益权;(6)受益权不可以转让、继承、出售。

7.保险合同条款有哪几种?

它们是怎样制定的?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条款,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制定的

(2)附加条款,是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

是根据法律规定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是专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的保险条款。

8.为什么财产保险单一般不能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因为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

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着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9.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自然终止:

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

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0.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在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来处理:

(1)和解:

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

(2)调解:

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3)仲裁: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4)司法诉讼: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1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1.某企业于1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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