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知识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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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5分/题,选做6题,共30分)
二、概念解析,比较(10分/题,选做2题,20分)
三、简答题(10分/题,选做5题,50分)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P11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P15
①是一种财产权;②以无体财产为客体;③兼具人身属性。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P16
1、无体性:
“无体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以及与之相关权利的最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无法有形占有;②权利的产生需要法律确认;③权利的标的不同于有形财产;④被侵权的可能性大。
2、专有性:
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特点。
与有形财产的专有性不同:
①有形财产的排他性表现在权利人能够据物排斥他人对峙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损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表现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②有形财产的独占性是绝对的,一般也不受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而且还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3、地域性
4、时间性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的原则:
P26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是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有关社会关系,确认并保护知识产品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知识产品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精神和物质条件,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法定原则: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3、公示原则:
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形式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4、权利限制原则:
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驶作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已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P45
1、著作权法律制度;
其保护对象主要是著作权、邻接权,还包括与传统知识或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权利。
2、专利权法律制度;
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业标识权法律制度;
保护对象:
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
4、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保护对象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
6、生物多样化权法律制度;
保护对象至少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8、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护对象包括科学发现、域名、知名形象、商誉、数据库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特点:
P47
1、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所不同;
2、对于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说,其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等,一般伴随有公告或登记、备案形式的公式,即使是对以合同形式订立的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亦不例外。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无体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实体,或是表现为一种形式,或是表现为一定的信息;
(2)创造性或识别性;(3)公开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品的有关信息是知识产权确权和授权的前提条件;二是对于不同的知识产品,公开性的程度要求不同。
第四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定义:
P63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世界各国不尽一致,主要有版权和作者权两种。
版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称谓,指的是复制的权利,包括抵制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作者。
作者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
P68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2001年修改
我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BC/WCT)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概述
一、作品的概念:
P71
作品是指作者以自己的知识和技巧为基础,经过思考,判断,将文字、数据、乐符、色彩、声音、图形等加以选择、组合,或者将资料、数据加以选择、编排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二、思想表达两分法:
P72
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三、作品的独创性:
P72-73
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没有抄袭,是就作品的表达而言的。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如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型,应当认定各自享有著作权。
第二节 作品概述
一、作品分类:
语文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
艺术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等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作品。
实用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P82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题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确认合作的条件:
P88
1、合作作者之间应该有共同创作作品扥意思表示;
2、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有合作协议:
有合作协议决定权利的分配和行使;无合作协议:
有合作者共同行使。
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
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意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职务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P89
1、作者创作作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
2、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
职务作品的性质应当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创作的作品硬钢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一直创作,而不是以单位的意志创作。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P91
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没有合同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P93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
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94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有四种:
P98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九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但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与现有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2)保护的内容和期限不同;
(3)保护的客体不同;
(4)保护的强度不同。
第十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一节 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主要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既不能将权利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非专有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可以将权利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者其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权利,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行为。
著作权转让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就丧失了该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人身权的转移:
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移,但某些情况下推定作者同意发表。
二、著作财产权的转移:
作者去世以后,其继承人可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
合作作者之一死后,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组织变更终止,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继受单位或个人享有。
如无继受人,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限制
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同时又是促进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所必需的,因此,著作权人堆其作品的控制权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
为了协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制度从一问世,就对著作财产权作了必要的限制,表现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
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是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坐着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的性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可续并支付使用费。
然而,处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并在理论上称这种使用为“合理使用”。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项限制:
(1)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做其他营业性使用;
(2)只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能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单位等;(3)能够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把握这条规定应注意:
(1)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而思想观点或情感;
(2)引用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适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3)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为发表的组品,有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使用应当注意:
(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3)必须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才属于“合理使用”;(4)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姓名。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990年《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制于社论、评论员的文章。
社论、评论员文章通常是表明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以及执政党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重大问题上的方针、政策的方式。
为有利于这些方针、政策迅速广泛地为国内外所了解,法律规定上述传播媒介之间相互使用社论、评论员文章的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现行《著作权者》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并且,还按该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以及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该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
因此,出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应注意的是:
(1)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
(2)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不得出版发行;(3)应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其间没有营利的行为,因而属于“合理使用”。
有两点需要注意:
(1)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作任何扩大的解释,国家机关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和军事机关;
(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执行公务,完成国家机关职能,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这里需注意三点:
(1)所复制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
(2)无论是否已经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3)复制的目的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售或出租。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应注意的是:
(1)免费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
(2)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例如,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演出等,如果表演者不是“免费表演”,则这种表演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陈列或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开及公益的性质,难免会有人一次为北京临摹、绘画或拍照、录像,因此,法律将此情况规定为“合理使用”。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我国有56个民族,很多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而语言文字作为交流工具。
与汉族相比,很多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还不发达。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规定上述使用“合理使用”。
有两点需要说明:
(1)翻译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3)该汉族蚊子作品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
这一规定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第10条规定给予外国作者的保护是不平等的,该条规定:
“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对中国作者的同样利用却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值得研究。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文也是一种文字符号系统,从任何一种文字变换为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翻译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是盲人是身体残疾者,应当受到全社会和国家的关怀,故《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出版的,属于“合理使用”。
但盲文的翻译人应当享有新的独立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则,上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12个方面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有必要指出,“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律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有长期稳定存在的必要。
但是,合理的标准以及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则是可变的。
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更方便、更快捷。
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也会变得不合理。
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方式,现在如果不控制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殆尽,因而违背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原则,这必然导致“合理使用”标准的变化,因此,法律也应对“合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其相同之处表现为:
(1)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2)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4)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其不同之处表现为: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
各国适用法定许可适用的作品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
1、为编写义务教育教材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或摘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反思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制他人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有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讲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有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
强制许可的主要特征是:
(1)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特定的范围。
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事先申请,由主管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获主管机关授权的不得使用。
(2)强制许可的对象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允许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根据两个公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办法强制许可证的权利。
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办法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
(3)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
(4)强制许可证仅限于该国内有效。
(5)强制许可证所使用作品的报酬,通常有法律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是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考试重点: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及区别。
第十四章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权是指民事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一定的发明创造(自己完成或者他人完成)依法获得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1)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须经依法申请并被授权而取得;
(2)专有性或独占性:
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即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垄断的权利,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3)地域性:
指专利权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效;(4)时间性:
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即不再享有专利垄断权。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一、相对的垄断性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反对垄断。
专利制度所体现的垄断是以专利权人公开其专利内容并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为对价的,因此是相对的。
二、绝对的公开性
一方面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解和利用发明创造的信息资源,避免重复研究,扩大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的机率;另一方面,申请人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可以确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从而告知社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有多大,以免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的角色转换过程是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发明创造人并不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第一节 发明创造人
一、发明创造人的概念和条件
发明创造人是指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一般认为,发明创造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然人;
(二)必须是实际完成创造活动的自然人。
二、发明创造人的分类
(一)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指发明创造人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单个发明创造人和共同发明创造人:
根据发明创造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个发明创造人和共同发明创造人。
(三)本国发明创造人和外国发明创造人:
根据发明创造人国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申请权人
一、专利申请人
(一)专利申请人的分类
1.原始申请人和继受申请人:
前者指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直接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后者是依法从原始申请人那里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2.先申请人与后申请人
针对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独立申请人,先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一般而言,就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专利权,于是就出现了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区别。
采用先发明原则可以保证最早发明人获得专利权,但是,在确定谁先发明时容易发生举证困难,也不利于促使发明人尽快提出申请并公布其发明。
而采用先申请原则,简便易行,避免了谁是最先发明人的争论,减少了法律纠纷,还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早提出专利申请,促使新技术早日公开,推动技术进步。
因此,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