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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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的标准,准确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根据银监会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有关监管要求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非零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评级主标尺
第三条评级主标尺是衡量客户违约风险大小的统一标准,反映了客户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的对应关系。
第四条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一年时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第五条违约是指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或其他违反债务合同且对正常偿还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农业银行的客户出现以下特征之一的,将视为违约:
(一)客户未清偿债务(含本金和利息,下同)逾期90天以上,保函、承兑、信用证等表外信贷类资产发生垫款。
(二)客户未清偿债务在最近1年内曾有3次(含)以上逾期,或有2次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三)客户未清偿债务出现逾期,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客户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最近一期季报净利润(或收支结余)为负,或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幅度超过30%。
2.客户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处于停产状态。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非正常停建状态或进展缓慢。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遭受自然灾害,或受到行政、经济和司法处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5.客户主要个人股东或核心高管人员出逃、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有可能对客户正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在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包括次级、可疑与损失类,下同)。
(四)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同意进行消极重组,被迫进行本金或利息减免,非正常借新还旧、展期等;或客户未清偿债务在借新还旧、展期、重新约期后出现逾期。
(五)农业银行对客户任何一笔未清偿债务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六)农业银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出售转让价格低于其未清偿债务账面价值。
(七)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客户债务被动转为农业银行非信贷资产。
(八)出现以下情况,预计客户将无法按期、足值偿还未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2.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
3.债务人非正常停止经营活动超过半年。
4.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非正常停建状态超过1年。
(九)客户目前虽仍能正常还本付息,但因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信号,评级人员判定今后违约风险会持续加大,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A级、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C级、D级等16个级别。
其中,D级为违约级别,违约概率为100%;其他为非违约级别,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从AAA+到C级逐级递增。
各信用等级的特征描述如下:
评级符号
核心定义
AAA+
借款人由中央政府直接出资,偿还债务的能力强且非常稳定,管理科学规范,财务实力雄厚,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一般为大型金融服务企业、公用企业及国家战略性行业的龙头企业,能够抵御和承受重大的内外部不利变化,风险极小。
AAA
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管理科学规范,财务实力雄厚,在行业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看好,一般为大型企业,具有规模优势,能抵御和承受较大的内外不利变化,总体风险很小。
AAA-
AA+
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财务表现好,发展前景稳定,在行业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尽管有时会受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影响,但总体风险较小。
AA
AA-
A+
借款人目前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发展前景总体看好,财务状况稳定,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稳定,但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恶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偿债能力,风险总体低于客户的一般水平。
A
A-
BBB+
借款人财务实力处于中等水平,盈利性和偿债能力充足,虽趋势为正,但可能缺乏持续的稳定性,在行业内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会受内部条件和经营环境不利变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BBB
BBB-
BB
借款人财务实力较弱,盈利性和偿债能力存在不足,在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B
C
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严重不足,还款能力已经或即将出现问题,但尚未完全满足违约定义。
D
借款人已经违约,或有足够证据表明客户不准备或不能按期、足值偿还债务。
第七条基于每个级别所对应的违约概率区间,总行的主标尺与境外机构的主标尺建立了映射关系。
境外机构客户的评级,可根据此映射关系实现与总行主标尺信用等级的对应。
第三章评级方法
第八条依据评级方法的不同,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分为“模型评级”、“分池评级”和“专家评级”三种方式。
第九条模型评级
模型评级是指运用总行开发的评级模型,由评级系统测评得出客户的初始等级,再由评级人员对模型评级结果进行认定得到最终的信用等级。
采用模型评级时,需在系统中录入客户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然后根据客户属性、财务报表类型、行业类别等因素选择适用的评级模型,由系统自动计算定量指标得分与定性指标得分,根据总得分确定模型初评结果。
模型评级从系统性风险和客户个体风险两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企业受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反映特定客户群体的风险共性。
客户评级通过行业与区域风险评估来反映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行业及区域风险评价值由总行每年定期更新并导入客户评级系统。
(二)客户个体风险。
客户个体风险是指客户受自身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反映了客户特有的风险特征。
客户评级主要通过客户的定量因素分析和定性因素分析两个方面反映客户个体风险。
1.定量因素分析是指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客户的违约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判断,该分析主要依据客户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定量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财务杠杆、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规模、增长能力等方面,因各模型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定量因素的评价指标体系会有所不同。
2.定性因素分析是指评级人员利用自身的经验、知识、能力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其信息源于评级人员对客户进行现场与非现场调查。
定性因素分析主要包括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风险、资信状况等方面;因各模型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定性因素的评价指标体系会有所不同。
第十条分池评级
分池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的合格保证人和抵(质)押品划分不同资产池,采用长期历史违约率平均值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确定分池评级的基准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认定客户信用等级。
分池评级适用于仅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
第十一条专家评级
专家评级是指对现有评级模型无法覆盖的特殊客户,由评级人员根据相应规则,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初始评级,然后基于客户所属行业、规模、资信状况等其他风险因素对初始评级进行调整,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级方式。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评级的,必须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明确调查和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要以充足、准确的信息为基础。
对采用“模型评级”方式的,一般公司类企业原则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性指标打分要严格标准,有充足的依据。
对采用“分池评级”和“专家评级”方式的,要多渠道搜集客户信息资料,审慎、保守估计客户信用等级,确保评级未低估客户实际风险。
第四章评级推翻
第十三条采用模型评级方式的,当模型测评结果和客户实际风险状况存在明显差异时,评级人员可基于某些对客户生产经营与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对模型初评结果提出向下推翻或向上推翻建议,有权人认定。
第十四条当客户履约行为出现以下风险信息时,但尚未触发违约条件的,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客户在农业银行表内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但尚未逾期的,评级不得高于BBB-级。
(二)客户在农业银行表内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且已经逾期的,评级不得高于C级。
(三)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且尚未偿还的,评级不得高于BBB-级。
(四)客户同一笔未清偿债务在农业银行出现2次(含)以上期限调整的(包括展期、重新约期),评级不得高于B级。
(五)客户对农业银行未清偿债务逾期30(不含)至90天(含)的,评级不得高于C级。
(六)为我行已违约客户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超过3个月以上的,保证人评级不得高于BB级。
第十五条当客户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客户的控股股东在我行处于违约状态或有恶意不良信用且尚未偿还的,应至少下调2级。
(二)核心高管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预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至少下调2级。
(三)小企业的核心高管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用的客户,不得高于B级。
第十六条当客户存在以下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存在与交易方、竞争对手、债权人或股东的经济纠纷、未决诉讼,或国际贸易争端,涉及金额较大且预计将对公司的市场声誉、生产经营或财务实力造成不利影响的,至少下调1级。
(二)因环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原因,被勒令停产整顿、查封、冻结资产或受到其他行政、经济和司法处理,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至少下调2级;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下调后不得高于BBB-级。
第十七条当客户生产经营出现以下风险信息时,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生产加工类企业(新建企业、专业贷款除外)开工率不到50%,或出现大规模削减员工的,至少下调2级。
(二)出现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未投保或虽投保但理赔收入远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至少下调2级。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于资金紧张、质量或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明显拖延或暂停,对企业还款造成较大影响的,至少下调2级。
(四)涉及落后产能和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不达标或特殊行业未取得国家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至少下调3级。
第十八条当客户财务状况出现以下风险信息时,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下降超过20%,预计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至少下调2级。
(二)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新建企业、专业贷款、房地产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仅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本部除外)的,预计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至少下调2级。
第十九条当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的客户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模型初评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至少下调2个级别。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至少下调2个级别。
如可以证明保留意见不涉及会计准则重大问题且对公司财务状况无实质影响,可根据模型测评结果和客户实际风险状况核定信用等级。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应对说明段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必要时应追踪调查,如存在潜在风险,则视风险程度下调1-2个级别。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否定意见的,评级不得高于BBB-级。
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若模型初评结果高估了客户的实际风险,可进行向上推翻。
(一)符合AAA+级客户核心定义并经总行审核认定的客户,可向上推翻至AAA+级。
(二)总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明确的行业重点客户,可向上推翻1-4级,最高推翻至AA+级。
(三)总行核心客户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含),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的,可向上推翻1-2级,最高可推翻至BBB级;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的,可向上推翻1-3级,最高推翻至A+级。
(四)一级分行核心客户,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的,可向上推翻1-2级,最高可推翻至BBB级;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的,可向上推翻1-3级,最高推翻至A+级。
(五)中央或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投资、列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项目的经营主体,项目总投资额大于50亿元,可向上推翻1-2级,最高推翻至A+级;项目总投资额大于100亿元,可向上推翻1-4级,最高推翻至AA+级。
第二十一条向上推翻评级时,必须坚持审慎性原则,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掌握充足的客观依据,合理确定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级别没有低估客户信用风险,同时做好相关文档记录。
第二十二条如果客户评级符合多项向下推翻条件,推翻级次不累加,以推翻后级别最低的为准。
若客户评级同时符合向下推翻条件和向上推翻条件的,原则上应向下推翻;确需向上推翻的,应报总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若客户出现除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风险信息,需要向下推翻的,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由评级人员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向下调整的幅度。
第五章评级更新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评级的延续性和风险敏感性,应及时对客户评级进行更新。
获得符合评级更新信息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第二十五条评级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自有权人认定日起计算。
如在有效期内对客户信用等级重新发起评级,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对存量客户,在获取客户上年度财务报表后应及时更新评级,且原则上应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完成。
对新拓展客户,可按照“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评级。
第二十七条年初新拓展客户由于时间原因,尚不能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可以采用上一年之前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临时评级”,其有效期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内评级更新
(一)在评级有效期内,若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评级更新,且新认定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
1.行业属性发生了改变,导致客户适用的评级模型发生变化的。
2.客户出现了某些风险预警信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向下推翻条件的。
3.监管当局、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客户资产质量提出异议,要求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下调的。
(二)评级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客户风险状况的重大事项,客户管理行应审慎分析对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影响,决定是否重新发起评级。
如需重新评级的,原则上新认定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
1.国家产业、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或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或调整,可能会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客户所处地区信用环境恶化或所属行业风险加大,可能影响客户的还款能力与意愿的。
3.客户投资超过客户当前资产总额50%的重大建设项目。
4.兼并、收购、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5.客户更名,或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客户风险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若客户评级操作出现较大偏差,如评级模型选择错误、基础数据录入错误或其他操作失误等,导致评级结果不能反映客户真实风险情况的,在落实责任、纠正错误后应及时更新评级。
第三十条评级有效期内,如客户出现风险预警信息而下调信用等级的,在风险预警信息消失后,可以更新评级,但新认定等级不得超过首次下调前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违约客户评级更新
(一)评级为D级的违约客户,如造成违约的风险状况未出现根本性好转,则客户违约级别持续有效,无须逐年更新。
(二)评级为D级的违约客户满足以下条件后,并在随后6个月的观察期内未再发生违约行为的,可更新评级。
1.客户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出现明显好转,开始正常还本付息,预计能够按期、足值偿还对农业银行的债务的;
2.客户或其保证人已经全额偿还对农业银行债务的。
第六章集团客户评级
第三十二条集团客户评级包括集团整体评级和集团成员客户(包括集团本部与集团子公司)评级。
(一)对集团整体,应判断整个集团所属的行业并选择适用的评级敞口和评级模型,基于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评级。
(二)对集团本部与集团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自身的属性选择所属敞口,采用自身的财务报表测算信用等级。
(三)对没有实际经营或仅有少量经营、主要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本部,应根据整个集团所属的行业选择行业属性及适用的评级敞口。
第三十三条根据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集团客户分为“第一类型集团客户”、“第二类型集团客户”、“第三类型集团客户”、“第四类型集团客户”等四种类型。
对不同类型的集团客户采取不同的评级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第一类型集团客户,集团整体、集团成员客户均需单独进行评级。
(二)对第二类型集团客户,仅采用“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授信模式的,只需对集团整体进行评级,集团成员客户可直接应用集团整体评级。
(三)对第三、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可只对集团成员客户单独评级,集团整体无需评级。
第三十四条对总行(含总行大客户部)管理的集团客户,若集团本部的风险状况与集团整体相当,经信贷部门审核、有权人认定,集团本部可直接应用集团整体的评级。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风险信息时,集团成员客户评级应在初始评级基础上进行向下推翻:
(一)集团内紧密层及核心层关联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大额亏损,或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等风险事件,预计对集团成员客户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评级应至少下调2级。
(二)集团成员客户贷款或正常营运资金被集团内关联企业非正常占用,且金额较大,预计对企业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评级至少下调2级。
第三十六条在评级时点,若集团内成员客户发生违约,集团整体评级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或核心类企业违约的,应直接认定集团整体为违约级。
(二)对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如纳入统贷统还范围的客户存在违约,应直接认定该集团客户整体违约。
(三)除本条第
(一)、
(二)款规定须认定违约的情况之外,若存在违约的子公司经营规模较小,预计已违约贷款对集团整体的偿债能力影响甚微,可不认为违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紧密类企业中违约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集团整体信用余额1%(含)以内的,对集团整体评级时可依据模型评级结果认定等级。
2.紧密类企业中违约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集团整体信用余额超过1%(不含)未达到5%(含)的,对集团整体评级时,应在模型评级的基础上至少下调1个等级。
3.紧密类企业中违约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集团整体信用余额超过5%(不含)的,对集团整体评级时,应在模型评级的基础上至少下调2个等级。
其中,核心类企业是指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一般为集团本部、集团公司或资产和收入占整个集团比重较大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紧密类企业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可以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农业银行的同一客户(无论是授信客户还是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客户)在农业银行只存在一个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评级结果在全行实行“资质互认”。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对低信用风险的客户,或农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客户可免评级,主要包括:
(一)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
(二)商业汇票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农业银行已评级且在有效期内,占用出票人或承兑人授信额度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申请人。
(三)被代理方(委托方)在农业银行已评级且在有效期内,仅办理占用被代理方(委托方)授信额度代理关系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
(四)仅在农业银行办理代理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的企业客户。
(五)仅在农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十九条各一级分行对同一类客户不能选用两种评级方式进行评级。
对满足“分池评级”条件的所有客户,可以选择“分池评级”,也可以选择“模型评级”方式进行评级,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若选用“模型评级”方式,一级分行应首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申请核准,且在获得批准后,不能再退回应用“分池评级”的方式。
第四十条采用“分池评级”方式,对采用多种风险缓释方式的,若其中一种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能完全覆盖风险的,则以该种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担保对应的评级为准;否则,以各种抵(质)押物或担保对应的最低评级为准。
采用“分池评级”方式的,可不撰写评级发起报告,但应详细说明采用的风险缓释方式、抵(质)押物价值或担保金额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视同未审计:
(一)近2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人员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三)近3年内有向农业银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以下客户不受本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审计的限制:
(一)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三)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四)专业贷款和成立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建企业。
(五)客户经理和客户部门负责人确认其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小企业客户。
第四十三条对下列由一级分行及以下(总行大客户部除外)发起的评级业务,须经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合议会)审议:
(一)违约客户重新发起评级的,新评级拟认定为BBB-级以上(含)的。
(二)在模型测评基础上向上推翻信用等级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财务报表出具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级拟认定在A级以上(含)的。
(四)已经完成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因客户评级误操作重新进行评级的。
(五)超权限或突破评级制度事项须报总行认定的。
(六)采用“专家评级”方式进行评级的。
第四十四条境外客户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有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可根据境外机构主标尺和总行主标尺对应关系,直接应用其对应的总行评级;在境外机构无有效评级的,可应用境外机构的评级模型进行评级。
第四十五条经我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用等级,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有权人认定,可直接应用企业集团整体或最大控股股东的信用等级,无需另行评级。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有权人认定,可直接使用总公司评级结果。
总公司在我行无有效评级时,分公司也可应用其自身财务报表,比照集团成员客户的评定方式进行独立评级。
第四十七条客户承接了其他客户的不良债务,其评级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承接的债务为对农业银行的不良债务的,承接债务90天之后,该笔债务的分类形态仍为不良的,则该客户评级不得高于C级;若客户全额偿还该笔债务本息,或该笔债务的分类形态被调为正常(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下同)的,评级可不受本条的限制。
(二)承接的债务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的,承接债务90天之后,该笔债务的分类形态仍为不良的,则该客户评级不得高于BBB-级;若客户全额偿还该笔债务本息,或该笔债务的分类形态被调为正常的,评级可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