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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

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

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

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

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

但在20XX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

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XX0元。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8.5-1340×12.5)×(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

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政府强制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

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政府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

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曾X的委托,并指派汪良军律师参加本案庭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曾X与被申请人徐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建设路建设路20号第五大道B铺面出租给曾X经营德克士快餐。

其中合同:

第三条对租用期限约定:

租用期限七年,自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28日;第六条对租金缴纳方式约定:

按季度缴纳,共计人民币111000元;第七条对保证金缴纳方式约定: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一次性向甲方按3个月房租金额缴纳保证金共计:

人民币111000元,待租期结束后退还。

该《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10月17日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已经双方质证确认,(20XX)成仲案字第36XX号裁决书已确认此合同真实有效。

(见证据15、16)

二、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异议。

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见证据9、10、11、12、16)

三、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纳了保证金(押金)111000元,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人即房屋的共有人徐X也对交纳租房保证金(押金)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XX年2月28日归还。

1、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自签订合同至20XX年2月28日一直负责该店的内外工作,他出庭证明证实向申请人交纳了保证金(押金)。

(见证据13)

2、被申请人徐X于20XX年9月7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第二页第3至4行称:

“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双方合同现正在履行过程中”。

证明截止到该申请日(20XX年9月7日),双方都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也证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见证据15)

3、在该(20XX)成仲案字第36XX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徐X仅仅对合同的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的分歧提起了仲裁,如果申请人曾X没有履行第七条保证金缴纳义务,想必被申请人徐X一定要提及申请人曾X该违约事实。

而事实上双方在对合同的质证过程中除了对合同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有分歧外,对合同的其它条款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从而也说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4、20XX年8月17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

436742381363009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

43674238110704149XX)交纳20XX年9-12月租金111000元。

说明申请人曾X仍然继续按约履行了交纳义务,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见证据6)

5、20XX年11月29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

436742381363009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

43406238104010XX)交纳20XX年12月、20XX年1、2月月租金111000元。

双方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XX年2月28日,此为最后一次交纳租金。

说明双方合同正常履行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即:

20XX年2月28日。

(见证据7)

6、20XX年1月5日,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人即房屋的共有人徐XX到店借款7753.20元缴纳相关费用,徐XX承诺借款7753.20元及商铺租房押金将于20XX年2月28日同时归还,并写下了《欠条》,证明徐XX承认欠商铺租房押金的事实,并承诺于20XX年2月28日归还。

由于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承认租赁合同。

因此,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

徐XX承诺于20XX年2月28日归还商铺租房押金的行为也对受托人徐X(也是房屋的共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见证据10、14)

7、武侯区人民法院在(20XX)武侯民初字第95X号判决书也对上述《欠条》的事实予以确认。

(见证据17)

8、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林X也对徐XX借款及承认欠商铺租房押金的事实,并承诺于20XX年2月28日归还的事实予以证明。

(见证据13)

综上,被申请人的毁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租房押金人民币111000元;裁决被申请人

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944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唯有如此,才能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

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

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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