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车险承保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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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
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
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8、告知投保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够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识,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9、告知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10、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后,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造成保险人无法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不属于拒保行为。
11、告知投保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12、告知投保人若发生投保机动车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影响费率的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
13、告知投保人交强险应准时续保,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至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方予放车,并处罚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断保期间不受保险保障。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新保业务指首次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业务。
即上年投保商业保险,今年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新保业务;上年投保交强险,今年投保商业保险也不属于新保业务。
A、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
B、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C、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或出厂合格证,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D、新车无行驶证和出厂合格证的,需提供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E、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续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续保业务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业务。
投保人仅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
2、要求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二)交强险规定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于非新车新保强制保险的业务,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非新车新保”指机动车已使用,对投保人是续保,对承保公司是新保的业务。
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3、主动提示投保人:
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相关单证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商业险规定
1、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3、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第二部分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不得空缺或代签。
一、工作要求
(一)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
(二)投保单填写方式
1、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投保人利用我公司电子商务投保系统、触摸屏等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3、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投保单所列项目,如果复印件上已载明无需再填写。
4、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5、出具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的,无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但必须要求投保人在各联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商业险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不出具保险证。
交强险定额保单要同时出具保险标志。
(三)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
(四)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必须同时提供与投保车辆相对应的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能在投保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可不要委托书。
二、投保单使用要求
(一)分散业务:
投保单一般为一车一单。
(二)多车业务:
人工填写投保单可以使用附表形式(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
譬如,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在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投保信息时为一车一单。
三、投保单填写规定
人工填写投保单时,投保单无阴影的内容由投保人填写,阴影部分的内容由业务人员填写。
(一)投保人情况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
1、投保人名称/姓名: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2、投保机动车数:
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
3、联系人姓名:
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4、固定电话:
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5、移动电话:
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6、投保人住所: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7、邮政编码:
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二)被保险人情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
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2、“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
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单位性质: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4、联系人姓名:
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
5、固定电话:
填写被保险人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6、移动电话: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
7、被保险人住所: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
填写至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
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三)投保机动车情况
1、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
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如:
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
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车主:
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号牌号码:
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4、号牌底色:
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厂牌型号:
投保机动车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
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
如:
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6、发动机号:
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7、VIN码:
即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
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
8、车架号:
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9、核定载客:
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10、核定载质量:
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
千克(Kg)。
1吨=1000千克。
11、排量/功率: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
1000ML=1L,1000CC=1L。
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
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12、初次登记日期:
填写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13、已使用年限:
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
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例:
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本实务规程及费率表中所称“车龄”即为“已使用年限”。
14、年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5、车身颜色:
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
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6、机动车种类:
共10种,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挂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特种车、摩托车(不含侧三轮)、侧三轮、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车辆种类的确定以行驶证为依据。
17、机动车使用性质:
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8、上年是否在本公司投保商业机动车保险:
指投保机动车上年是否在我公司系统内投保,选择“是”时,如果在业务系统无法查询到上年承保记录,需要投保人提供上年保险单或保险证的复印件。
19、行驶区域:
如果只在省内行驶或有固定行驶路线的,投保人可选择录入,如选择有固定行驶路线的,需注明具体行驶路线,不可以同时选择既在省内行驶又有固定行驶路线。
20、上年赔款次数:
本项目需要分别填写投保机动车上年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次数及商业机动车保险赔款次数。
本公司的续保车辆不须填写。
21、是否为未还清贷款的车辆:
向投保人了解投保机动车是否属于按揭购车,投保当时是否属于未还清贷款。
选择“是”,要增加相应的特别约定内容。
22、上一年度交通违法行为:
指投保机动车或投保人或约定的驾驶员上一年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于数据信息能提供支持的地区,由业务员在填写投保单时通过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并告知投保人;对于数据信息不能提供支持的地区,提醒投保人如实告知。
(四)投保主险条款名称:
由投保人根据投保险种填写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名称。
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
但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投保三者险,应当适用自己的综合条款中的三者险条款,不能使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即按车辆种类相应地填写摩托车、拖拉机条款或特种车条款。
(五)指定驾驶人员:
只适用于家用车,需分别填写指定驾驶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即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编号的号码,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和初次领证日期。
如指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同,则应该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该驾驶人员的性别。
(六)保险期间:
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定额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必须按一年期确定。
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
6、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交强险原则上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而且不予承保多年期保险。
如果受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干预必须承保的,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确定承保规定。
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大单位为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方可投保短期保险。
投保人确有即时起保要求的,允许新车及脱保车辆在签单当日即时生效起保,但保单起保时间不得早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间。
(七)投保险种:
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选择确定。
(八)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主险:
交强险: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无需填写各分项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
投保本险种时需要填写新车购置价。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可采取三种方式(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按照被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确定。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费率表的限额档次选择一种责任限额填写: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档次。
选择100万元以上的限额档次,必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按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别填写,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可以不同,但最多只能是两种。
投保人可以只投保驾驶人或乘客,也可以同时投保驾驶人和乘客,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最低为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
机动车盗抢险: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
本主险不承保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但正在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保,一是在领取正式号牌后投保;二是投保人要求在出具保险单时同时投保本主险的,则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注明: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被保险机动车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间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2、附加险:
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后,按要求填写。
(九)保险费:
填写各险种的实交保费。
(十)保险费合计:
填写本车实交保费合计金额。
(十一)特别约定:
有需要约定的事项,按要求填写。
(十二)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十三)投保人签名/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十四)验车验证情况:
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代理人员)根据验车、验证情况选择,并在“查验人员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在时间处填写验车、验证时间。
(十五)初审情况
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
“业务来源”指此单业务来自何种渠道。
业务来源为“传统直销业务”的,应填写“员工姓名”和“人员代码”,为“新渠道直销业务”的,应填写“电销员工姓名”和“人员代码”,为“个人代理业务”的,应填写“代理人姓名”和“人员代码”、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填写“机构名称”和“渠道码”,此外,都需填写“归属单位”和“归属机构代码”。
“上年度是否在本公司承保”指本投保机动车上年度是否是在本分支机构投保,主要目的是为统计该分支机构的续保率。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步审核,同意接受的在“业务员签字”处签字。
(十六)复核意见
由保险公司复核人员填写。
复核人员审核投保单所填写内容,并对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进行核对,选择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
不同意承保的,必须注明原因。
可采用以下表述:
“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和条件承保,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内容相符。
”;“不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承保,原因:
”
四、投保单录入规定
在录入投保单前,必须审核投保要素是否齐全,投保人是否签字盖章,要素不齐的,一律不得录入系统。
投保单审核完毕后,由录入人员负责按照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信誉良好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签单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培训、考核可授权其负责投保单录入工作。
(一)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二)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画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准确。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被保险人代码库中选择被保险人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私人车辆可以暂时输入统一编码)。
(四)车型代码: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五)号牌号码: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空格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录入发动机的后6位字母或数字,但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六)发动机号:
此栏目为必输栏目。
必须严格按行驶证载明的录入,不得自行编制或截取部分号码代替。
(七)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时,共用一张投保单,系统自动分别生成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保险单号码,录入不同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
(八)投保人一次投保多辆车时,业务系统中产生一个合同号,一个合同号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可与投保人不一致。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同时投保时,使用相同的合同号码。
(九)特种车辆录入规定
业务人员在电脑录入时需根据投保人录入的特种车种类及用途进行选择,由电脑自动归类,具体归类办法如下:
(在录入时,对于代码库中没有的,属于二类车辆用途的选择“二类其他”、属于三类车辆用途的选择“三类其他”录入)。
类别
录入时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