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docx
《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乡(镇)移民工作站(点)(以下简称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工作站点。
第三条依据《办法》的规定,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业务实行报账制度。
第四条移民工作站点报账制是指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业务向县级移民管珲机构预领和报账,井按本细则的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工作站点预收并登记辅助账,反映移民资金预收(付)、支付、结存、报账等情况的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章移民资金的管理责任及会计责任
第五条移民工作站点足由乡(镇)政府设置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移民工作。
其经办的移民事宜和移民资金收支业务,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授权办理,对同级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管理责任由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第六条移民工作站点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会计主体资格,其会计责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本级和移民工作站点的第一会计责任人。
第七条乡(镇)政府对移民工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责,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了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资料
第八条移民工作站点要确定专人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维护移民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办理移民资余的审核、支付、结算、登记辅助账、报账、编报会计报表等事宜。
第九条按〈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移民工作站点任(聘)用会计人员必须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且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掌握《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移民工作站点至少配备2名会计人员(可兼职),出纳和会计不得一人兼任。
移民规模较大的移民上作站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直接委派会计人员。
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在业务工作方面接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移民工作站点所使用的自制会计凭证、报表凭据等,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付款凭据应统一编码.所有记载收支业务的原始单据和相关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随“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审核确认报账清单"和“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交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工作站点将报销凭证及重要原始凭据的复印件作为登记辅助账的原始依据。
移民工作站点的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档案,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移民资金预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资金预付包括预付给移民工作站点的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移民工作站点预付移民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国家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省移民办下达的临控指标;
(二)有省移民办及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且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已收到对应的资金;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己对移民工作站点下达实施计划;
(四)移民工作站点有独立的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移民工作站点无应报账末报账事项(特殊情况必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
(六)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的规定报账时间;
(七)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的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就位.
第十二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时,应严格执行转账结算制度,预付款只能划转到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资金的程序:
(一)移民工作站点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实施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移民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
(二)业务部门根据用款申请或用款计划填制《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只填列与项目资会有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传递给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对项目资金审核并签署意见;会计机构根据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备用金余额情况填列与预付实施管理费有关栏目;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开签署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会计机构执行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机构办理预付款时应根据审批后的《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和其他情况填制《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付款并取得移民工作站点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必须分别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分类核算和管理,严禁实施管理费挤占移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预付的移民资金必须按实施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按规定的时间报账,到期不报账又无特殊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暂停预付资金。
第十七条预付的实施管理费由移民工作站点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实行备用金管理方式,根据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工作量及进度情况,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并调整备用金额度。
第十八条移民资金预付款余额管理.对于未到报账时间、应报账末报账、末及时执行实施计划等原因形成的移民资金预付款余额,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资金的安全状况。
移民工作站点报账时应对预付款余额列表明细说明,附送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附送移民工作站点负责人、出纳、会计签名并加盖移民工作站点公章的现金盘点表,对末作报账处理部分应列明细清单并文字说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并要求移民工作站点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账。
第五章移民工作站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使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条移民工作站点必须遵守《办法》中关于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外借、委托贷款;
(二)提供信用担保;
(三)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四)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款项和转存账外设置小金库;
(五)经商和兴办经济实体;
(六)多头开户、大额存单、公款私存、协议存款;
(七)转账结算改为现金支付;
(八)专款不专户;
(九)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一个人管理;
(十)平衡乡(镇)财政收支;
(十一)支付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和项目;
(十二)其他严禁行为.
第二十一条支付移民资金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业务部门(或经办人)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并附相关依据;
(二)会计人员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移民站点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违反规定和不符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主要付款事项原始凭据要求.
(一)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补助及生产安置费等款项,有条件的应转账至户主个人储蓄账户,支付和报账时应以户主签字盖手印并经移民工作站点和村、社签署意见后的《移民工作站点农村移民补偿补助付款凭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二)支付给乡(镇)、村、杜的款项,支付和报账时应以加盖乡(镇)、村、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收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三)支付给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补助,支付和报账时以加盖企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四)支付工程项目款,支出和报账时应以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施工合同、结算书等为有效支出凭据。
第二十四条实施管理费由移民工作站点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安排和使用实施管理费,严禁与移民工作无关的支出挤占实施管理费.
第六章报账制有关方法、程序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移民工作站按要求设置、使用会计科目,报送会计报表。
(见《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辅助会计科目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会计科目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辅助账资金平衡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资金平衡表》及会计核算主要示例)
第二十六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移民工作站点预付移民资金时,依据《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及其他原始凭据,在“移民资金预付款”科目记账.
第二十七条移民工作站点收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的移民资金时,依据《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及具他原始凭据,在“移民资金预收款”科目记账.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作站点使用移民资金的核算要求。
(一)应严格按规定反映和监督移民资金支出,出纳必须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必须按相关规定辅助总账和辅助明细账等。
(二)在报账前移民项目资余支出、实施管理费支出在“待报账移民支出”科目中分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移民工作站点报账准备工作。
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将票据原件分类分别汇总填制《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的有关栏目,根据移民资金余额情况填列《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编制会计报表;留存移民资金支出报销单和重要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报账及审核
(一)移民工作站点应逐月报账、逐月报送会计报表,移民资金收支金额较大的可缩短报账周期.
(二)由移民工作站点会计携真实、合法、合规、完整的票据原件和《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报账汇总清单》、《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及会计报表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移民工作站点上报的原始凭据、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等按程序进行审核。
确认合格支出,剔除不合规支出,审查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并作相应处理。
依据剔除的不合规支出,明细填列《移民工作站点未确认报账事项明细表》,并要求移民工作站点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报账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相应的账务处理。
将确认报账金额作相应支出账务处理,并冲减“移民资金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报账后移民工作站点的账务处理。
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的《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报账汇总清单》、《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移民工作站点末确认报账事项明细表》及原始凭据,审核确认金额冲减“待报账移民支出”和“移民资金预收款”,登记台账(按收支明细设置台账)。
对不能报账的支出应及时整改(包括调账处理、完善相关手续、追回违规资金等).
第七章利息收入的处理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的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移民工作站点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季结算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移民工作站点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从处置权归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工作站点应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加强相关报账手续、程序的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接受上级移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检查期限和明确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纪给予严肃处理。
对贪污,挪用、截留、侵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资金。
追回的移民资金,归回原渠道使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