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33393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1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doc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

 

南解住办[2008]32号

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房管所)、民政局、计生局、城区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帮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准确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

 

   为帮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准确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以下称《意见》)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2008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含));2011年为10080元。

 

   2、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8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5、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6、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关于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下列情形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⑴承租的住房;

   ⑵借住的住房;

   ⑶其它不应计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三)关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认定

   1、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⑴工资、薪金所得;

   ⑵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⑶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⑷劳务报酬所得;

   ⑸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⑹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

   ⑺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折合现金人均额度超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6倍以上部分列入家庭收入;

   ⑻因继承所得;

   ⑼其它所得。

   2、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⑵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⑶对家庭、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奖励金,劳模津贴;

   ⑷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或捐助款;残疾辅助器具费;

   ⑸独生子女保健费;

   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⑺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

   ⑻丧葬费;

   ⑼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关于申请家庭的认定

   1、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转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除外。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核定家庭的人口数。

   2、申请家庭无房,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应列入其家庭成员。

   4、申请家庭中有原户口在本市的市外上学人员、现役军人、劳教或者服刑人员,待户口迁回本市相关城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户口迁回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不受取得户籍时间应满一年限制。

   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五)关于“三孤”认定

   “孤老”是指无直系亲属的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居民。

申请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孤病”是指无直系亲属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

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孤残”是指无直系家庭成员且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居民。

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二、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三种方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五个标准:

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相适应,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2008年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含)),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十一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困难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目前执行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局按规定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目前执行的标准为直管公房标准租金的50%。

   (三)关于补贴额度、配租面积、核减面积

   补贴额度是指政府对取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家庭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总数,补贴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发放给申请人,用于补贴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住住房。

其计算公式为:

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配租面积是指政府对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家庭进行保障的面积数,配租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配租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核减面积是指公房出租单位对取得廉租住房核减面积保障的公房承租家庭按照不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的面积。

其计算公式与配租面积计算公式相同。

   补贴额度、配租面积、核减面积三者的关系为:

核减面积≤配租面积,补贴额度=配租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三、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一)关于受理编号、档案编号、轮候登记编号的编码规则

   受理编号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同意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编写的一个号码(使用信息系统后,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对同一申请家庭,此号码唯一,终身不变,号码共16位,规则如下:

 

1

1

0

5

1

3

地区编号

受理日期

流水号

特征码

地区编号为4位数,前两位为县、城区代码,后两位为街道及乡镇代号:

兴宁区0200:

民生街道0201、朝阳街道0202、三塘镇0221、五塘镇0222、昆仑镇0223。

青秀区0300:

新竹街道0301、中山街道0302、建政街道0303、南湖街道0304、津头街道0305、刘圩镇0321、南阳镇0322、伶俐镇0323、长塘镇0324。

江南区0500:

福建园街道0501、江南街道0502、沙井街道0503、吴圩镇0521、苏圩镇0522、延安镇0523、江西镇0524。

西乡塘区0700:

衡阳街道0701、北湖街道0702、西乡塘街道0703、安吉街道0704、华强街道0705、新阳街道0706、上尧街道0707、安宁街道0708、石埠街道0709、金陵镇0721、双定镇0722、坛洛镇0723。

良庆区0800:

大沙田街道0801、良庆镇0821、那马镇0822、那陈镇0823、大塘镇0824、南晓镇0825。

邕宁区0900:

蒲庙镇0921、那楼镇0922、新江镇0923、百济乡0924、中和乡0925。

经开区3100:

那洪街道3101。

高新区3200:

心圩街道3201。

东盟经济园区3300。

武鸣县2200,隆安县2300,马山县2400,上林县2500,宾阳县2600,横 县2700。

受理日期为受理当日的日期(8位数)。

如上式2008年11月05日。

(对于新办法出台前已经保障的家庭申请变更的统一写为20081031,以便区别)。

流水号为累加的顺序号(3位数)。

如上式中的013,表示当日受理的第13个家庭。

特征码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方式:

A-货币补贴,B-实物配租,C-租金核减,D-直管公房转化(补贴),E-直管公房转化(实物),F-其它。

档案编号是指对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合格的家庭,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编写的一个号码,此号码通过电脑提示和人工填写(确认)生成,同一家庭,此号码唯一,号码共12位,前11位终身不变,第12位特征码依保障方式不同而变化,规则如下:

 

1

地区编号

审批年份

流水号

特征码

地区编号:

以城区(县)为单位,取两位数,与受理编号的前两位数一致。

审批年份:

以审批通过的日期取年限部份。

流水号:

2008年新申请的从10001开始累计,如式中第99号取五位数为“10099”。

办法出台前已保障的家庭申请变更的从00001开始累计,以示区别。

2009年从00001开始累计。

特征码:

A-货币补贴,B-实物配租,C-租金核减,F-其它。

轮候登记编号是指市房产管理局在廉租住房房源紧缺或不足的情况下,按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先后顺序编写的一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营销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