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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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11秋

学号1132101251338

学生姓名龚欣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0月

附件二

目录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4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4

(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6

(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6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7

(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8

(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9

(三)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9

三、无序民间借贷发展造成的主要风险…………………10

(一)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10

(二)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11

(三)极大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11

四、我国现行民间融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缺陷…………12

(一)民间借贷主要法律制度规定………………………13

(二)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14

五、民间借贷规制的域外经验……………………………16

(一)对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和利率等进行立法规范……16

(二)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17

六、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18

(一)制定具体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18

(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19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19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19

(五)形成合力保护好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20

参考文献……………………………………………………20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

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内容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渐趋活跃。

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立法制度及有效监管的缺失,其自由发展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以江苏省南京市几例典型案件为出发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借鉴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人民银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立法金融稳定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我国早自春秋时期即有放贷的高利贷商人,唐代出现了专门承担放款业务的质库、柜坊等机构。

在经济金融并不发达的古代农业社会,政府对借贷经济行为的参与度也相当高,汉代已有推行官方放贷,以后唐宋元等朝代都有关于官本官贷的记载,清末还出现了官方设立的借钱局。

尽管民间借贷一直在发展,放贷利润也相当可观,然而官方并没有垄断放贷经营业务,没有出现盐铁专卖制的官方垄断经营机制,官民两途公私举放同时并存。

我国历代律法也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几乎都禁止拥有资源和决定权的出借人施加给举债小民过高的利率压力。

甚至在特殊时期,为了与民生息,朝廷颁布诏令赦免公私债务,但也没有禁止或取缔民间借贷行为。

这说明:

民间借贷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拥有资金就拥有话语权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高企;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官方需要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官方有必要采取手段打击高利贷行为。

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变革,社会各行各业都会涉及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金融业也存在着巨大利益,这一行业的巨利诱引人的自私趋利本能,而这又可能引发经济、道德和社会风险。

因此对金融业的规范在现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市场化

改革的推进,以及民间资本财富的积累,我国民间借贷也呈高速发展之态。

尤其近年来,在社会资金沉积、投资渠道狭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资金需求量较大等供需两旺因素的刺激下,没有行政干预和管理的民间借贷以其交易方式简便灵活的特点日渐活跃。

但是这种活跃的自由展状态也存在着诸多乱象,比如普遍的利率畸高、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等风险不能控制,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地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资金利益链和非理性风潮,渐而形成庞大骗局化的民间借贷市场的虚假繁荣,一旦资金链断裂,空心化的实体经济难以支撑累加的利率压力,就会导致整个民间借贷体系的崩溃,出现深陷其中的中小企业“跑路”和银行不良贷款激增等问题,进而引发企业生产、民间借贷、银行信贷和社会稳定的多重危机。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阳光化、合法化的身份,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以各种合法的书面合同形式出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模糊,对民间借贷规模无法掌握,对借贷风险监管缺失,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

当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多指向借贷行为主体,如“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诚然,主体的区别是界定民间借贷最便捷的方法,但是“民”的概念太过宽泛,即便是银行业机构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经济主体。

而我国的经济组织日渐复杂化,比如小贷公司、农村基金合作组织等这些不同于银行却具备放贷资格的经济主体也与一般理解上的民间借贷主体有所区别。

因此,简单地以“民间”为落脚点来定义其法律边界和内涵还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使用排除法来定义日渐复杂的民间借贷行为,即:

向不具有从事银行业务资格或放贷业务经营范围的公民或组织借款,所发生的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统计和监管的借贷行为。

当前值得关注的是专业融资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类融资行为职业化趋势明显,有职业的贷款人和中介机构,将放贷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以此为业牟取暴利,他们的名称多种多样,如:

典当行、寄售公司、寄卖行、投资担保公司、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等等。

这些公司一般都没有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甚至缺少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但公开放贷,报纸上此类广告势头汹涌。

此类民间借贷一般不采用严格的合同书形式,而是多采用写借条或者欠条的形式,而且借条或欠条上并不写明借贷的利率。

比如月利率5%的民间借贷10万,那么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写的是“今借到某某105000元,一个月内还款。

”的借条,或者在借款时就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拿到的只是95000元,但出具给放贷人的借条是“今借到某某10万元,一个月内还款。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利率和高利贷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

当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容小觑,报纸上登载的各类借贷的小广告往往占到半版到一版,以南京某报12年9月27日为例,登载了近50家此类民间借贷公司的小广告。

根据在法院、银行、小贷公司的调查和民间非正式渠道的走访了解,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惊人,南京地区一般月息达到3分至8分(3%-8%)左右,极端案例达到了月息15%,而江苏省其他地区民间借贷甚至出现了“一百块头”(一天利息1分,一万元每天利息一百元,计月息达30%)的赌场利率。

民间借贷借贷期限极短,计息以天计算是惯例,当前一般以5天起息,每5天计息1分(1%),如果借一个月,月息就是6分(6%)左右,即便与放贷人有较好的私交关系,优惠利率仍高达每7天计息1分。

与高利息高利润相伴的是债权债务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2007年至2010年,南京全市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1705件、2426件、3038件、3222件,平均年增幅为24.48%,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侵权纠纷之后民商事纠纷的重点。

涉案标的额也逐年攀高,标的额在万元以下的已很少见,而千万元以上的却不在少数。

(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

据调查,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流向还是生产领域和房地产领域。

比如南京的一些民营造船厂,基本的运营模式是买方预付50%左右的定金,然后造船厂筹集资金、技术、人力完成造船任务,最后买方验船接收的时候支付剩余的款项,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不断下行,很多买方企业难以承担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也难以承担船舶接受后的维护费用,因此多采取直接放弃定金、取消订单的做法,但造船厂工程已过半,不完成建造就形成烂尾,根本无法实现资金回收的愿望,在买方资金无望、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于是便转向民间借贷领域筹集资金。

如果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即便是血本无还,也不会形成金融和社会风险,也就没有必要引起关注和研究,而当前以营利为目的、赚取高利的民间借贷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比较复杂,一般都是多方筹资,向亲戚朋友和熟人借款,形成了或大或小的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有的背后隐藏着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的高利除了吸引民间闲置资金外,还吸引企业用于生产和正常经营的资金,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劳资和社会风险。

2008年以来,南京市因企业资金链断裂爆发的企业主弃企避债纠纷案超过了100件。

此外,民间借贷的高利还腐蚀到了公共财政。

2011年以来,南京市某区发生了16件挪用公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案件,涉案金额达3071万元,最大的一起案件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此类挪用公款案件多发生在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巨额资金,面对民间借款市场的高利诱惑,无法把持,铤而走险,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近年,民间借贷规模在我国不断扩张的因素很多,如闲置资金的充裕、利率倒挂、投资渠道狭窄、宏观信贷政策影响、逐利思想的驱动等,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的优势能满足个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央行货币政策紧跟形势进行调整,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

2010年以来,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紧张,首先满足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另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授信期限短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寻求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

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都是一年期短期贷款,经调查的中小企业表示,这对他们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大,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往往较紧张,在贷款到期时往往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回、或者又投入新的项目,但银行要求一年一还,还过以后再另行借贷。

这时,中小企业就要从民间借贷市场上寻求过桥资金,等新的贷款发放后再还上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款项。

如果放贷过程中有相关人员故意拖延,以天计息的民间借贷让他们不得不打点甚至贿赂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调查中有中小企业人员和金融机构还反映当前有些贷款中介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与个别商业银行的某些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收取借款人好处费,不然就卡住不放。

中小企业对当前银行的贷款期限短和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抱怨尤深,认为这是把他们推向民间借贷市场,让他们承受高利贷的主要原因。

(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银行机构放贷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手续,借款人能否及时得到所需的资金,除了办理流程等必要的客观因素外,还有诸多人为因素。

与其相比,民间借贷虽然利率较高,但其方式灵活、便捷,对借款人不设门槛,利率之外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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