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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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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8条

  篇一: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你都死死记住了?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XX〕334号第三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第二十八条: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

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empLoYmenTconTRAcTs)是在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目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对劳动法的理解

  相关解读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相关法规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对劳动法的理解

  相关解读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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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本段简介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保护[1],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本段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篇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后习题经典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1.劳动法含义p12:

  含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三权”含义p25:

  含义:

宪法中的劳动权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

其中,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这三项权利被称为“劳动三权”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含义p11-12:

  

(1)劳动是人们之间有意识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

即劳动者的“受雇性”。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劳动法中的劳动强调劳动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5)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

劳动法中的劳动实际上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与雇主劳动报酬所有权的换取。

  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13

  

(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关系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A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与雇主的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一种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b同时,劳动力的存在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

  (3)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A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的等价交换,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缔约双方地位平等;

  b从属性包含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4)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容。

  A对抗性--利润最大化与收入最大化;

  b非对抗性--企业发展与劳动者谋生谋利。

  (5)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相分离的。

  A所有权是劳动者的;

  b使用权是雇主的。

  6.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创了现代劳动法立法先河。

  7.劳动权正式成为宪法基本权: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5.论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6

  

(1)劳动权平等原则。

  ①在就业促进法领域体现为“平等就业”。

  A国家营造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

  b国家制定实施积极政策促进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和扶持

  c用人单位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待遇均等”,即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含义A劳动者劳动报酬应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享有相等待遇。

  我国同工同酬条件:

A相同工作b等量劳动c相同劳动业绩

  ③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决定。

  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对妇女及未成年劳动者应规定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2)劳动自由原则。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

  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②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和“团体自治”。

  ③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内容:

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b在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解雇保护”。

(对用人单位单方限制解除权)

  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基准法定”。

(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形式予以强制规定)

  ③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

  第三章

  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

p51

  含义: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参加者(劳动者、工会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p52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作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3.什么是劳动者?

p59

  含义:

狭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其界定标准具有从属性。

  4.界定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p60

  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

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

即将劳动者个人置于雇主的控制范围内,并能支配劳动者人身、人格。

其中组织从属性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2)经济从属性:

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并以他人所给付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p70

  

(1)明显的不对称性。

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2)较强的法定性。

为了实现保护弱者的价值目的,劳动法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

(如;劳动保护权和安全注意义务)

  c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4)救济的复合性。

一是劳方权利具有较为复杂的权力结构。

二是劳动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意志的多重介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具有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多重性质,进而使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

  第四章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p78

  含义:

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特征:

1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公民出于自愿。

3公民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4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试述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主要类型p89

  就业歧视的界定: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年龄、身高、语言、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

限制或者基于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主要类型:

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

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理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

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

  3.试述就业援助制度的途径p105-106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途径包括:

  1税费减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限额内,减收或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2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由政府对其利息部分给予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对其社会保险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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