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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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DB地方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改编制的。

本标准由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共9章、2个附录。

第4.2.3、4.5.1条和第5、6、7、8章是强制性的。

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性及管理需求适当调整。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学檀、杜希敬、刘向东、陈长标、徐坤山、董瑛、张国珍、王全升、张继祥、安建国。

目  次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安全装置

通过自身结构功能限制或者防止特种设备某种危险,以及限制特种设备的状态、速度、运行方向、压力、高度、承载能力等危险因素的产品或构件及其组合。

3.3 警示装置

能够测定并显示特种设备一项或一组特性参数的仪表或系统。

注:

显示方式可为直读、声、光之一或前者的任意组合。

3.4 使用单位

依法设立的拥有特种设备所有权或应当履行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分支机构等。

3.5 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聘用或任用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相关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范围、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

3.6 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3.7 严重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警示装置、安全装置,或者警示装置、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8 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的最高管理者。

3.9 授权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代理人。

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将本标准的要求纳入诸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其组合体系等。

4.1 总要求

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保持、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并且文件化,确保:

a)实行目标管理,为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资源;

b)配备与本单位有关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贯彻实施;

c)特种设备采购、安装、维修、改造、运行管理、隐患防治与应急处置等各环节受控;

d)在各职能层次上明确岗位职责;

e)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f)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4.2 文件要求

文件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文件应包括:

a)形成文件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b)描述管理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管理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文件,包括制度、岗位责任制;

d)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e)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

管理手册

管理手册应包括:

a)对本标准的应用说明;

b)管理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工作接口;

c)本标准要求的文件或者对其引用;

d)绩效评价的方法和改进需求等。

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覆盖本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需要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至少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a)安全会议,如安全例会、临时安全会议等,会议的职能、频次、召集部门或人员、主持人、参加人员、会议记录;

b)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检验检测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

c)安全考核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奖惩措施;

d)特种设备(含安全装置、警示装置、配件)的采购、验收、保管、安装、维修、运行维护、改造、调试、定期检查、定期检验、使用监控、报废;

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变更、停用、注销等)及登记信息的使用;

f)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g)作业人员的范围、资格条件、培训、考核、档案管理;

h)隐患的排查、报告、处置、复查验证;

i)事故与应急处置;

j)安全技术档案与记录的范围、搜集、归档、编目、索引、借用、保管、贮存、销毁、保密;

k)特殊设备与重点监控设备的分类、监控措施;

l)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等。

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的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性质、规模、特种设备特性确定。

文件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所需文件应予以控制。

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还应满足4.2.5的要求。

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以下要求得到实现: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场所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的文件被非预期使用。

记录控制

使用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提供证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应有制度和措施保证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得到规定和实现。

4.3 管理方针

使用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针。

管理方针应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签发。

管理方针应:

a)与本单位的性质、规模和所拥有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特性、数量相适应;

b)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提供框架;

c)包含遵守特种设备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承诺;

d)传达到相关员工,使其认识各自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e)可为相关方获取;

f)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

4.4 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制定

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性和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制订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目标,形成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且确保:

a)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体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针要求;

c)控制特种设备潜在风险;

d)考虑相关方的意见。

管理目标实施方案

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在单位内部相关层次上分解、实施并形成文件。

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应定期并且在计划的时间内进行考核,以便及时改进相关工作以实现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工作目标、职责和权限;

b)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

c)考核要求。

4.5 职责、权限与沟通

使用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a)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授予充分的职责和权限;

b)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

c)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岗位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d)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

e)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f)按规定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正确使用登记标志;

g)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h)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i)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按期申报进行定期检验、校验;

j)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k)制订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l)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m)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应确保本单位相关层次(部门、人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并且做到:

a)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传达到相关人员;

b)建立、保持、实施、持续改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c)保证安全经费投入;

d)特种设备隐患得到识别、治理;

e)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f)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授权负责人

必要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作为授权负责人承担特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论其称谓和其他职责如何,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至少包括:

a)确保按本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b)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绩效、改进需求。

管理机构

必要时,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必要时,按照设备种类、生产单元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内部沟通

使用单位内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相关信息的反馈渠道,确保:

a)及时向员工传达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有关要求;

b)作业人员能以最便捷的方式逐级,必要时越级向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异常信息。

5 人员要求

5.1 基本原则

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辅助人员,并且保证:

a)经过适当的教育、培训、具备岗位技能和经验,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b)作业人员持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c)作业人员数量不低于5.3的要求。

5.2 能力、意识和培训

使用单位应:

a)根据特种设备的基本特性明确作业人的资格、资历、学历、技能要求;

b)提供岗前、岗中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人员上岗要求,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c)建立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参见附录A表A.1),保存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5.3 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表5-1的要求。

表5-1作业人员配置最低要求

作业人员种类

项目

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安全管理人员

按设备种类划分管理范围

1人

资质应覆盖本单位各类特种设备。

锅炉作业

蒸发量≤1t/h、供热量≤0.7MW的锅炉。

每台每班锅炉操作1人。

1.当2台以上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锅炉操作人员数量可按规定总数的70%配置。

2.当多台锅炉共用水处理设施时,当班水处理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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