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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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共同实施,企业主体、完善体系,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采用“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的架构,省级平台是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

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以下简称“接入端系统”)是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信息系统,一般由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工业控制系统、生产监控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及相应的管理软件等组成,具备数据采集、分析、汇总、上传等功能。

接入端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级平台。

第五条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进行监督性监测,建立在线监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在线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二)组织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情况报告、发布,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省级平台建设及运维,加强省级平台数据分析应用;

(四)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广泛宣传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的政策措施、重要意义,组织征集优秀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

(五)协调有关部门,将省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优化提升;企业端系统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宣传培训、质量保障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夯实能源计量基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设区的市、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的技术指导;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与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系统建设;

(四)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工作。

(五)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本辖区能源消耗年度监测计划,核实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方案,并组织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开展接入端系统建设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能源消耗在线监测工作情况报告并予以发布,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重点用能单位夯实能源计量基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的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福建省节能中心、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省级技术支撑单位。

负责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标准、数据采集指南、管理规范、数据质量评价等宣贯培训;共同承担省级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分别做好如下运维工作:

(一)福建省节能中心负责平台的运行检查、日常咨询、培训、紧急情况协调等工作,并对系统运行网络、平台软件、应用软件与功能、数据库等进行维护升级;

(二)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与数据质量评价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升级。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含供能公司,下同)是接入端系统建设的主体,应将能源消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接入省级平台,并做好接入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已完成接入端系统建设的,应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

通过数据质量评价后,自行组织系统验收,并报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应将接入端系统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接入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接入端系统纳入能源管理体系,按规定进行管理评审;

(二)配备运维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技术规范使用接入端设备和监测点能源计量器具,做好接入端系统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三)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定期进行比对监测,确保接入端系统上传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并按要求填报定期上传指标数据;

(四)确保接入端系统中的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五)接入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在3天内完成检修;超过3天的,应在省级平台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填报数据;

(六)接入端系统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七)出现因生产状况变化,需要改变接入端系统监测方式的,应及时向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上报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能源计量器具以及擅自改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接入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省工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分别依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和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省工信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抽查。

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为未按要求开展接入端系统建设以及联网数据质量差的重点用能单位和未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接入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情况等。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依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接入端系统建设、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接入端系统的,依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属于保密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造成数据泄露或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在线监测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我们编制了《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部署的要求,推动全省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711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8〕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要求,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并将重点用能单位数据稳定上传至国家平台。

为保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探索与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工作融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二、编制过程

前期我们对全省各地市36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涉及电力、水泥、钢铁、化工、造纸、纺织、陶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高耗能行业,与重点用能单位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深入交流沟通,根据存在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协商解决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性建议措施,最后总结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企业端系统建设调研报告》。

我们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方案评审、现场确认和数据质量评价等工作基础上,初步确定管理办法,形成《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收到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过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建立了福建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机制、各方职责、监督检查、罚则及保密等。

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三条:

主要阐明了《办法》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并提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构架及建设内容。

第五~九条:

明确省级和设区的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福建省节能中心、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机构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十~十三条:

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接入端系统建设与运维等。

第十四条:

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接受省工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执法部门及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及内容。

第十六条~十七条:

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明确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职责依据

1、工信主管部门的职责(《办法》第五、七条)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所属节能中心配合开展节能监察等工作。

“103号文”二、职责分工

(二)省经信委

1.组织各设区市经信部门、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已改名为“省节能中心”)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每月通报各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质监局不定期开展抽查。

2.组织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的考核工作,将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纳入政府节能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

3.将省级平台建设的运行维护和改造、优化提升经费、各设区市开展监测系统建设的工作经费、监测系统建设典型示范项目奖励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2、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办法》第六、八条)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3号文”二、职责分工(三)省质监局

1.组织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经信部门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端系统建设,结合监测数据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将监测系统建设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2.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建设要求,督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做好省级平台建设工作。

3.对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情况和省计量院开展省级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4.将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列入政府质量考核指标。

3、重点用能单位的职责(《办法》第十~十三条)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

(二)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103号文”二、职责分工(七)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在线监测企业端系统建设的主体,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8年第15号令)、《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省经信、质监部门的任务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将能源消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

1.做好在线监测方案制定、上报、修改及端系统建设(包括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监测数据联网系统建设或升级)、运行维护工作。

2.配备相应的运维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网络管理制度、系统和应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备份管理制度、故障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考核制度等)。

3.将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换等计入企业成本,并建立数据审核机制,确保系统上传数据的连续性、真实性,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加强能耗精细化管理,分析能效水平现状,挖掘节能潜力,开展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降耗提质增效。

“103号文”二、职责分工(八)电力燃气等供能单位

严格按照省经信、质监部门要求,应用远程计量抄表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

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接入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价,保障上传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真实有效。

4、福建省节能中心、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职责(《办法》第九条)依据

“103号文”二、职责分工(四)省节能中心

1.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各市、县(区)节能中心督促指导端系统建设。

2.联合省计量院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提出省级平台建设需求,加强省级平台数据分析应用。

将监测数据作为节能考核、节能监察、节能量核算、能效对标达标、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支撑数据。

4.对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端系统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运行维护情况等。

5.开展端系统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送省节能办(省经信委),提出端系统建设后补助建议。

6.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

(五)省计量院

1.会同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省级平台建设规划、功能升级、运行维护工作,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数据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等工作。

2.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点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评审。

3.为各设区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和信息支持。

4.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联网数据质量评价,定期提交能耗数据在线监测分析报告。

5.经省经信委授权,对数据应用单位开放应用接口。

(二)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六条)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工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采取相应措施。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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