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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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指引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四)《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六)《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八)《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九)《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十一)《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十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十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四、实施主体:

省局

五、受理范围:

省局负责受理以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设备

种类

设备类别

许可级别或品种

备注

锅炉

D级

锅炉部件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压力

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

D1、D2级

压力容器部件

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压力管道元件

B级

A级

省局仅负责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电梯

载货电梯

B、C级

液压电梯

C级

杂物电梯

C级

自动扶梯

B、C级

自动人行道

B、C级

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

B、C级

门式起重机

B、C级

塔式起重机

B、C级

流动式起重机

B级

铁路起重机

B级

门座式起重机

B级

升降机

B级

桅杆式起重机

B级

旋臂式起重机

C级

轻小型起重设备

B、C级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B级)

水位表

水位控制报警装置

压力控制报警装置

温度控制报警装置

燃烧连锁保护装置

液位计

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注: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级别或品种产品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其中包含规定为“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则所有申请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六、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4份,附规定格式电子版本1份);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套);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质量保证手册(l份,附电子版1份);

(六)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换证、增项、升级申请);

(七)自上次取证以来的制造产品汇总表(1份)(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换证、升级申请)。

八、许可流程及应当使用的文书: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局接收资料后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登记表》(一式两联,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制作相应文书送达申请人:

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期限告知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1、2项处理;逾期未补正的,以补正不来办结,该业务自行终止。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申请人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试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对首次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若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和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四)鉴定评审

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五)审批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局接收资料后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登记表》(一式两联,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或必要的实地核查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3.认为鉴定评审工作存在问题的,向鉴定评审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审核意见通知书》,待鉴定评审机构就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并完善或重新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后,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按上述1、2项处理。

(六)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局应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七)流程图

九、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十、准予行政许可卷宗应当包括的基本文书和排序

(一)行政许可卷宗首页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期限告知书》

(六)《鉴定评审报告》

(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

(九)《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十)各环节的《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

(十一)各环节的《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十一、注意事项

(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公章,侧面需加盖骑缝章;主管部门栏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无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说明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标注要签署的地方均需相关人员签名;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的用途;若其委托他人办理,则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事项等内容;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人一致;

4.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首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侧面需加盖骑缝章;未装订入册的各单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书电子版应采用规定格式制作,其模板在省局特种设备业务平台(http:

//ses.gdqts.gov.cn)下载;鼓励申请人通过业务平台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书;

6.若条件允许,还应当场核对申请资料所反映出的申请人基本资源条件(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资格、人员数量和资格等)是否已达到相应申请项目的要求;对不能反映的,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该项工作也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在录入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时,若发现申请人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已在系统中登记且其聘用单位非该申请人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二)省局接收申请人或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资料并经必要的核实后,应及时将该业务录入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并通过系统打印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登记表》;业务办理过程中其他有关文书也应通过系统打印。

(三)申请人的有关人员签收各类文书时,除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出具原提交资料时取得的《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函。

(四)业务办结后,其相关档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审批的机关按规定整理归档。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三、其他事项

通过省局特种设备业务平台网(http:

//ses.gdqts.gov.cn),可下载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电子版模板,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书,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及查阅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卷宗

类别(   )

事由

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自   年月 日至  年月日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保管

期限

自   年月 日

至   年月 日

立卷人

本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卷宗的封面。

本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各业务处(科、股),各业务处(科、股)应对由本处(科、股)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立卷归档。

1、文书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1条要求: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制作要求

(1)类别:

写明行政许可的具体种类,如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纤检等。

(2)事由:

一般表述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3)处理情况:

简要表明主要处理过程,明确写出处理结果。

(4)归档号:

是指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正式归档的案卷,按归档时间的先后编写的统一编号,其表述为:

年号+目录号+案卷号,其中目录号是指本处(科、股)对行政许可事项性质设置的代号,如“1”表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2”表示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等,如:

归档号为“200402003”,表示该卷宗是2004年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第3号卷宗。

(5)保管期限:

保管年限不得少于8年。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书编号

文书名称

文书制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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