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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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
通用条件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1.1.1.3“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4“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各方和人员
1.1.2.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l.1.3.1“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除非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
1.1.3.3“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1.3.4“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l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1.1.3.8“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款项与付款
1.1.4.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1.4.2“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1.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5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第l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8“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 “不可抗力”见第l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
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本通用条件,
(d)雇主要求,
(e)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应:
(a)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
对雇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b)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 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i) 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2.5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雇主的设备争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然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雇主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l4.6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雇主的管理
3.1雇主代表
雇主可任命1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在此情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付托给他的权力。
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5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雇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不少于l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13期通知承包商。
3.2其他雇主人员
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
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3.3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
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一样有效。
但是:
(a)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
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雇主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
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DAB。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2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
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
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l3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t3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额;
(b)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雇主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