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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分复习题

民法下复习题要2011-12年

单选(20个)填空(10个)判断(10个)简答(3个)案例(2个)AB卷都有

字体倾斜的知识点是大题

知识点1、物权的特征及分类及结构(物的分类)

物权特征

第一、物权为“对世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债权为“对人权”-权利义务人特定)

第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第三、物权的设定须公示,且采取法定主义,不允许自由创设---动产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

第四、物权的客体(标的)是物(详见民法总论)

学理分类(掌握)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对自己的物,完全物权,所有权;对他人的物,定限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标准:

对自己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物权

区别:

1、所有权为自主物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是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2、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

3、所有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4、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他物权是一般有期限

(二)他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使用收益;担保债权,抵押、质押、留置)

标准:

设立目的

区别:

1、用益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则不一定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押车借钱,车毁转到保险金上)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标准:

物权的客体不同

区别:

1、设定的物权类型不同(动产→用益,不动产→担保)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权利→质押)

3、所受限制不同(比如贩卖对象)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标准: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区别:

主物权能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受主权利——债权——的影响,其命运取决于主权利

(五)意定物权(抵押)与法定物权(留置)

标准: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区别:

1、成立要件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意定→合同法,法定→物权法)

(六)本物权与占有(不正常的占有)

标准:

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区别:

占有是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占有,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都是本权。

其意义在于对现实占有关系的维护和稳定,以保护物的动态安全。

(七)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标准:

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区别:

普通物权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物权;特别物权(准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如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

特点;特别物权一般依照特别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取得;其权利的行使通常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在法律适用上,常优先适用特别法。

我国物权分类及结构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占有

物的分类(能明白就行,不强背)

一、动产和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不动产的主要类型:

①土地:

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和地下。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地上定着物:

继续(持续不断)紧密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房屋、建筑)

③土地出产物:

种植于土地之上的物。

(林木、农作物)

(①②应当具备使用证书,除了①②③以外,都可以当作动产)(火汽电船飞是特殊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担保、用意)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三、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结合交易类型,依据交易观念,物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四、主物和从物

以物和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与主物长期配合)

2、从物与主物同属与一人

3、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组成部分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主物的处分可以决定从物(买汽车时备胎不单卖)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够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六、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橙子在树上还是原物,掉下来是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利用原物由其所生的物。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

(孳息的命运取决于原物的命运)

(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取得也随之转移

(3)非法占有原物所得的孳息,在返还原物时原则上应一并归还。

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

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钱可能处于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中,其于分离时从该器官脱出或产出,但孳息不为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的生成物,不能随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分为可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几个独立物构成,物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前两者是所有权的客体,后者不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知识点2、物权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公法化表现

1、含义:

物权类型、各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

2、内容:

类型强制、类型固定(权利内容法定)、变动方式固定

3、理由:

(1)稳定社会的需要

(2)物权的绝对性要求(3)物权的排他性要求(4)物权直接支配性要求(5)保障安全的契约自由的要求(6)公示的需要(7)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8)整理旧物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9)不会使物权成为封闭的一成不变的体系

二、一物一权原则

1、含义:

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

(所有权人可以多个,同一财产可以多个抵押)

互不相容——同一性质、同一内容、同一范围

2、立法思想:

保障物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地全面支配自有物,从而确定物质财富的所有关系,稳定社会

3、目的:

(1)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

(2)不排除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所有权和他物权,满足所有人对所有权的需要和非所有人对物利用的需要;

(3)不排除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不冲突的他物权;

(4)他物权的内容和效力受所有权限制,不构成对所有权的妨害;

(5)实现对物的归属、利用、担保关系的法律调节

三、公示公信原则(见下)

知识点3、公示公信原则(要求掌握)

1、含义: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按法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否则不发生变动的效力,或其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

如公示错误,即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目的:

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价值)

知识点4、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概念和方式)

原始取得——即最初取得。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法律确认所有人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的最初取得和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取得方式:

1、劳动生产2、收益(主要指天然孳息)3、强制征收、没收4、先占(针对无主动产)5、无主财产(遗失物→成本高,不能使得物尽其用、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地下)、隐藏物(隐蔽))6、善意取得7、时效取得8、添附(附和→不动产吸附原则、混合→、加工→(对别人的物))

知识点5、所有权的移转、风险负担、善意取得(一般了解)

所有权的移转(掌握移转过程如何认定已经移转)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必须符合法定方式——一般是过户登记,有时还需交付不动产的占有

(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

交付——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方式见后面的知识点)

风险负担(找不到,XX的)

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善意取得(要求会判断)

一、概述

1、含义:

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3、立法目的:

调和保护静态所有权和动态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弥补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意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平稳的前提下,突出保证财产流通,促进交易稳捷,谋求社会整体效益。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构成要件

第一:

标的物须动产

第二:

该动产依法允许流通

第三:

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赃物不行)

第四:

让与人须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五:

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

第六:

受让人必须支付对价(基于交换而取得财产)(赠与不行)

第七:

须受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之动产(无法观念交付)

第八:

受让人须为善意

三、法律效果

第一:

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

第二:

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其物上的请求权一并消灭

第三:

非法转让人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权利,且获利亦无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

关于盗脏之物,各国规定不一,有否定的——德国,有在法定期间回复的——日、瑞;还有有偿回复的——日、瑞、台

知识点6、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客体范围(自学内容)

性质

①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就是归属全部国民所有

②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③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客体范围:

①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法律规定只能归国家所有的,包括的国有的自然资源和一些只能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的财产。

一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三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四是国防资产,五是文物,六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②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可以由国家以外主体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知识点7、动产交付的方式

动产交付方式: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两种)

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

其一: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转让人直接将物交付与受让人

其二:

假借他人之手的交付:

①通过占有辅助人交付

②通过占有媒介关系交付

③根据受让人的指示,将物托运或邮寄,自受让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三种)

即交付之替代。

属于非真正交付,是法律为考虑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方法,即占有的观念的移转。

①简易交付:

根据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②占有改定:

根据协议,将转让人原先的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③指示交付: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

所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适用

知识点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成员权利

特征

第一、权利的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非单一形式的所有权,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份权(共有部分所有权)、成员权和基地使用权等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第二、专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共有所有权成员权和基地使用权

②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大小(投票权)

③产权登记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和基地使用权不需单独登记

第三、所有权的一体性。

所谓一体性,是指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以及基地使用权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三者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或继承时。

第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权利人既是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又是共有部分所有权人,还是行使建筑物管理权的成员权人,还是基地使用权人。

成员权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知识点9、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理解)

相邻关系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第一:

相邻关系主体为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二:

相邻关系因不同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

第三:

相邻关系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第四: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兼顾利益

三、尊重历史、尊重习惯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

第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第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第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3、眺望地役权  

4、采光地役权

5、支撑地役权

6、放牧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8、排污地役权

知识点10、抵押权(肯定会考大题,概念、特征、实现、案例注意优先受偿权而非购买权)、特殊抵押——最高额抵押(知道概念)

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的价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特点

1、抵押权为物权(特定情形下可以支配物)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以整个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为了特定的债,以特定的财产)

6、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依据:

源于担保物权是价值权)

7、抵押权具有顺序性(优先的在前,登记的在前)

8、抵押权具有追击(及)性(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登记了的)

三、抵押权的法律关系

(一)抵押权的主体

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

第三人

不特定的第三人

第三人——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用益权人、承租人、其他人(与该项财产有关的,比如说损害财产)

(二)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物——抵押财产,必须特定且可以抵押的物,且为不可消耗物

不动产、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已经存在的财产、将来的财产

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允许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高院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抵押权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权人

①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补救权(恢复原状或增担保)

②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恢复、赔偿、返还标的物)

③抵押权的处分权(让与、抛弃、转抵押[以抵押权再设置抵押])

④抵押权的次序权

⑤抵押权的孳息收取权(一定条件下)

⑥抵押权的实现权(优先受偿)

2、抵押人:

①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②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提存)

③对抵押的多次设定权(目前规定必须在价值范围内)

④对抵押物的出租权(看顺序)

四、抵押权的设立

(一)设立

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规定需要登记的必须登记

3、“流质”之禁止——不得在抵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即转归债权人所有

(二)公示

1、方法——登记

2、登记机关——土地管理机关、林木主管机关、运输工具登记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公证机关、政府指定机关

3、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及其用益物权

生效要件主义(不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其他财产(动产)对抗要件主义

(不登记抵押合同可以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①有效债权

②债权实际清偿时所存在的范围:

原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效力所及的财产范围

抵押物本身、抵押物的从物、抵押物扣押期间所生孳息

(二)优先效力

(三)保全效力

(四)物上代位效力

(五)追击效力

六、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一)实现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有合法有效的抵押存在

(二)实现方式

1、拍卖2、折价(归债权人)3、变价(单人)

(三)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的第三人

物上保证人若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实现抵押而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就其损失予以补偿

(四)反担保权——第三人作为抵押人

七、抵押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行

4、除斥期间经过

特殊抵押

(二)最高额抵押

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特点:

1、对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3、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额

4、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作担保

5、属于特殊抵押

知识点11、质权的特点、权利质押的特点

质权的特点(与抵押权比较)质权注意以占有标的物

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诺成和登记;质权——质物移转占有

2、标的物不同:

抵押——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

质权——动产、权利

几个问题:

①金钱一般不可作为质物,除非特定化

②同一标的物上质权的重复设定

3、担保作用不同:

抵押——优先受偿;

质权——优先受偿和留置效力

4、实行方式不同:

抵押——一般申请法院;

质权——质权人可直接变卖、订立契约

权利质押的特点

1、质权的标的为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

(1)须为财产权

(2)该财产可让与

2、下列可作为标的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款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知识点12、留置的适用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主要是合同)

2、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得到清偿。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需要司法解释)。

知识点13、债权的特征及内容(债权的权能)

债权的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特定人)

3、债权具有期限性

4、债权具有设置的任意性

5、债权无排他性(平等的)

6、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要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

2、给付受领权(接受利益)可以接受

3、债权保护请求权(寻求公力救济)可以救济

知识点14、债发生原因(了解)

一、因合同所生之债

二、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内容法律规定)

三、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四、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知识点15、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后果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获利:

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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