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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闽经贸商业〔2009〕54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宣传部、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特制定《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2、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代章)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代章)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

商业汽车以旧换新△通知

抄送:

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省政府叶双瑜副省长、王剑华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9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十部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完善和规范;促进汽车生产、营销、物流、售后服务行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二、补贴政策

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为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车型分别为3000—6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按照《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切实可行。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注重政策实施可行性,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充分讨论,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简化手续。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通过集中办公,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便利申领补贴资金。

(三)严格监管。

报废汽车回收和资金发放管理是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要注重实施运作的安全性,通过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安全,防止回收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社会。

四、部门分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分工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本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7月到8月):

制订全省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设区市、县两级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工作流程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

各地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和省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设区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动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清算阶段(2010年7月):

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总结上报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情况,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行总结,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关系到扩大消费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安排,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政策实施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省、各设区市要分别建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相关问题,并定期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可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报市政府决定后实施,并报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二)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三)做好舆论宣传。

省、市、县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公布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中央政策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以旧换新申报补贴办理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有关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工作部署等相关信息。

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和引导有关汽车行业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车销售企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新车销售等相关知识。

(四)设立联合窗口。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有条件的县(市)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县(市)可以按属地原则统一由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也可以由省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

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联合服务窗口办公场所。

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各地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检查监督,组织各部门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回收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交易、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买卖、伪造和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

重点要督促报废汽车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回收的整车或“五大总成”流向社会等行为发生。

省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9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各地开展有关专项整治行动。

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市、县和企业,省里将进行表彰。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法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除名、收回或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撤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行政许可等处罚。

(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问题,以及报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等有关数据。

各设区市应在每月后2日内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该月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附: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钟安平省经贸委副主任(正厅级)

副组长:

黄新銮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马照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

林作明省物价局副局长

陆昌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长

王国长省环保厅副厅长

宋海滨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潘崇奎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赳省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

张益民省经贸委商业处处长

钟庆福省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

邱宏伟省委宣传部企宣处干部

韩红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调研员

朱育栋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副处长

林顺梅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陈瑞晶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处长

赵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调研员

阙华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张益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要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报市政府决定后实施,并报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见附件6),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在上述期间内可以先购新车,后报废旧车):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含延长年限在内)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www.vecc-。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件7)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符合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规划的,并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经贸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在收到车辆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拆解的车辆,企业应在收到车辆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监督拆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现场拆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监督拆解。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需在外地报废的汽车,应交售给外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从2009年8月10日启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应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备案。

此前出具的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没有以上信息的,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证明,提供上述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以及机动车登记等证明、凭据。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县(市)可按属地原则统一由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也可以由省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代理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联合服务窗口办公场所。

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各地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经贸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九)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贸、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意见,统一由经贸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按照第八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

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情况和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设区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在省财政预拨补贴资金前,各设区市应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垫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贸发局)应当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按财政部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也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老旧汽车,车型和补贴标准按上述第20号公告执行。

符合上述第20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车籍所在地的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可在当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7、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8、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负责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原有布点地基础上向其它县(市)增加回收网点。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增加回收网点,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补贴申请手续。

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制度,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的要求,连同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书面材料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在次月3日前汇总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保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交易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整车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社会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报省经贸委批准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报经省经贸委批准,撤销对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许可。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规定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6、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7、《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

附件1:

 

 

附件6:

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一、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下属分支机构:

1、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长乐拆解场

2、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连江拆解场

3、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罗源收购站

4、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闽清收购站

二、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下属分支机构:

1、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福清报废汽车拆解场

2、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潭报废汽车拆解场

3、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永泰报废汽车收购站

4、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闽侯报废汽车收购站

三、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下属分支机构:

厦门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同安拆解场

四、厦门市更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五、漳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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