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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经纪人代理合同

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经纪人代理合同

篇一: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引言

为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活动中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的球员经纪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球员和俱乐部与其他球员和俱乐部进行转会协商时,有权聘请球员经纪人。

该经纪人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足球经纪人许可证或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

球员经纪人是指一名自然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在正常范围内向俱乐部介绍其有意签约的球员,或介绍两家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活动。

该经纪人的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条球员和俱乐部不允许雇佣未取得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

第三条第一条、第二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球员经纪人是球员的近亲;

二、球员或俱乐部经纪人是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

第二章申报、批准与注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中国足协递交申请:

一、希望成为经纪人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年检;

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人必须是该公司法人代表;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组织中任职;

六、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

七、若申请者不具有中国国籍,则必须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中国足协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并对申请合格者进行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六条如果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存在不足,该申请将被中国足协拒绝。

第七条中国足协将定期举办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

第八条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程序:

一、考试采取多项选择形式,中国足协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二、考试内容如下:

1、对现行国际足联、亚洲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规则及规定的熟悉程度,尤其是与转会有关的部分;

2、对民法的熟悉程度(个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及对《合同法》的熟悉程度;

3、每次考试由中国足协命题。

三、申请者如没有通过考试,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四、如果一名申请者连续两次没有通过考试,中国足协则在以后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且经中国足协审核认为可授予《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35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证金足额汇入中国足协指定银行,并将中国足协财务开据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上缴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

关于此保证金:

一、球员经纪人在从事足球经纪活动期间不得收回保证金;

二、球员经纪人的经纪行为违反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的规定并造成俱乐部或球员损失的,中国足协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偿此损失,且赔偿金额不以保证金总额为限;

三、因上述原因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该球员经纪人的《许可证》将被临时吊销。

待保证金金额重新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中国足协发还其《许可证》,该经纪人方可继续从事球员经纪活动;

四、球员经纪人自交还《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收回保证金,以赔偿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要求。

第十条通过考试的申请者必须在《职业行为准则》上签名,并保证作为球员经纪人遵守本准则中的基本规定。

球员经纪人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将根据有关条款受到制裁。

第十一条中国足协在收到责任保证金凭证和已签署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保证书之后,向申请者颁发球员经纪人《许可证》。

关于《许可证》:

一、《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二、《许可证》无时间期限,并且授权球员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球员经纪人一旦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许可证》,该经纪人在商业活动中有权使用中国足球协会授予的球员经纪人称号。

第十二条球员经纪人从事转会经纪活动,须持有《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中国人,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在中国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外国人,每年12月1日之前在中国足协办理年检、注册,不遵守本办法或资信不佳的球员经纪人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中国足协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注册的球员经纪人名单。

第三章球员经纪人、俱乐部与球员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受俱乐部或球员的委托从事转会经纪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两年,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续约,不能自动延长;

二、合同明确规定球员经纪人的付费方式及前提条件;

三、球员经纪人从其代理的球员处所得报酬,根据球员经纪人为该球员签定合同中所规定的年收入计算,但不包括汽车、住房、保险或奖金等其它待遇;

四、俱乐部聘请球员经纪人应在提前商定好的情况下统一付费;

五、代理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一份由球员或俱乐部保管,一份交球员经纪人管理,其余一份在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上交中国足协;

六、未成年球员不经中国足协承认的合法监护人同意不得与球员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

七、球员经纪人使用国际足联提供的标准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球员经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任何不属于俱乐部、或与俱乐部的合同期限于六个月内届满的球员接洽、协商转会事宜;

二、接受俱乐部的委托与其它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定转会协议;

三、接受球员的委托与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订转会协议;

四、俱乐部或球员隐瞒真相,球员经纪人有权拒绝或中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五、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决定分期付款,并且该球员经纪人为球员签定的合同期限长于其与球员之间签定的合同,球员经纪人有权在与球员的合同过期后继续从该

球员处获得报酬,直至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过期或该球员委托其他球员经纪人与另一家俱乐部签定了新的合同;

六、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不能就应付报酬达成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没有涉及有关报酬的内容,那么球员经纪人有权收取其为球员签定的合同中所获得的收入的5%,作为赔偿金;

七、球员经纪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商业运作,但其雇员只能从事与球员经纪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有关的管理性工作。

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有权代表及维护球员或俱乐部的利益,以及与其他球员或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球员经纪人每年应将其雇员名单上报中国足协备案。

雇员被除名,球员经纪人应通知中国足协;

八、与经纪行为相关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球员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足协、亚洲足联以及国际足联的章程、规定;

二、如实、及时地向俱乐部或球员介绍有关情况,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三、为俱乐部或球员解决有关事宜;

四、收取佣金应向俱乐部或球员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五、接受中国足协、体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凭证、帐薄及其它资料;

六、在同一次经纪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七、在其经手的有关经纪活动的每份文件中,均有其姓名、签字及委托人姓名。

转会协议须载有球员经纪人的义务条款及其签名,否则该转会协议无效;

八、球员经纪人接受球员的委托管理其个人财务,应定期向球员汇报财务情况,如实填写帐薄,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薄和经纪合同至少须保存五年,经纪人与球员的财务必须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球员经纪人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超越中国足协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通过诋毁其他球员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诱导正在履行合同的球员不履行合同;

四、向俱乐部或球员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五、向俱乐部或球员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六、代表球员向俱乐部索要签字费、住房或私人用车等;

七、伪造、涂改、买卖《转会证明》、《转会协议》等文件和凭证;

八、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转会;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俱乐部及球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希望提供球员服务的俱乐部只允许与球员本人或通过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洽;

二、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向球员隐瞒有关事项,不得对球员采取诱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三、俱乐部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以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诱使球员签订转会协议;球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

四、俱乐部应直接向有关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不得通过球员经纪人中转或作为酬劳付给球员经纪人;

五、俱乐部在支付球员经纪人的佣金时,应索取发票;

六、球员必须寻求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为其提供转会服务。

第十九条在转会过程中,如果俱乐部或球员没有使用球员经纪人的服务,应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表明。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中国足协根据球员经纪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在转会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球员经纪人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临时吊销许可证;

四、吊销许可证。

上述处罚可并用。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取消或部分取消参与当年国内或国际球员转会资格;

四、禁止参与国内或国际足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并用。

篇二:

意大利足协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合同

意大利足协运动员与经纪人委托合同

一、我(姓名)_________,出生于(年月)_________(地点)_________,住在_________。

是一名职业运动员,我委托_________先生(他住在_________,是经纪人名单中的成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1.代理我与职业俱乐部制定职业运动合同的期限、年薪及其他条件。

2.负责与俱乐部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有关我名字的开发。

3.为避免受到上述经纪人的欺骗,由_________先生进行监督(他住在_________,也是名单中的一员)。

4.同意与经纪人所代表的_________公司合作,

公司总部设在:

_________

公司帐号:

_________

5.佣金和报酬将按以下比例收取:

1)职业运动合同:

_________%

2)肖像名称权的开发:

_________%

6.任何因代理而产生的争议,如起草、解释、实施、撤消、财务等,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和决定:

运动员指定一名,经纪人指定一名(所选人员须从相关组织指定的人员中挑选),仲裁主席由由意大利足协的主席指派。

所有程序均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为准。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运动员:

_________经纪人:

_________

附件

注意:

1)1级职业球员_________(年薪)。

(a级)2级职业球同_________(年薪)。

(B级)3级职业球员_________(年薪)。

(c-1)4级职业球员_________(年薪)。

(c-2)

2)职业运动合同:

0.5%到5%

形象名字等开发合同:

5%到15%

篇三: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

甲方:

足球俱乐部

乙方:

(国籍出生年月日)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个赛季,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注:

合同期限最短为1个赛季,最长为5个赛季)

第二条工作安排

1、甲方安排乙方在俱乐部一队从事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

2、甲方有权根据俱乐部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在俱乐部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卫生、舒适、便利的住宿安排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其中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自理。

2、如乙方为外籍运动员,甲方应在上述安排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

(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可在“补充协议”中另作安排,并明确承担费用的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执教资格规定的教练员。

4、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

5、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

6、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至使伤病的除外。

8、甲方为乙方本合同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提供相应的金额由乙方自己办理。

第四条教育培训

1、甲方如需培养乙方成为教练员或管理人员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和文化知识或其他业务知识和机能的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2、甲方依照训练、比赛节奏、在上述工作时间,为乙方安排不少于天的休息日。

3、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训练、比赛、学习、会议、其他活动等,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肖像权使用

1、乙方享有本人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2、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甲方或中超联赛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合作。

3、乙方同意在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4、乙方同意中超委员会在为中超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包括乙方在内的不少于5名中超联赛运动员的集体肖像。

5、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乙方有权从中获%的收入分成。

6、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并向甲方上缴%的收入分成。

7、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一系列商品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8、乙方获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或支付方式和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工资和奖金

1、甲、乙双方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俱乐部一线球队工资奖励管理规定》,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1)在中超联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2)在中超联赛杯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3)在中国足球协会杯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在其他比赛中,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5)除上述工资奖金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支付其他的款项。

(6)乙方因公(包括执行国家任务)伤病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予以适当补偿(执行国家队任务者,其补贴相当于此间比赛的全队平均奖金)。

(7)乙方因工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而未接触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全额50%的工资,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8、本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

9、乙方被调整至预备队期间,不再享受上述上述标准,只享受预备队的工资奖金待遇。

10、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11、比赛奖金发放的时期为每场比赛或每一奖励周期结束后天之内。

第八条福利待遇

1、甲方每赛季为乙方提供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

2、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义务和纪律

1、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的章程、规程及个各项规定;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调练、比赛任务;

(7)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8)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检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

(9)使用甲方发放和制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10)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11)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12)参加甲方按照中超委员会要求安排的活动;

(13)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4)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乙方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2)不得使用国际足联禁止的药物;

(3)不得与第三方鉴定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

(4)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企业推广活动;

(5)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球队参加比赛;

(6)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7)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甲方声誉及中超联赛的声誉的活动;

(8)不得刻意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中超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3、违纪处罚

(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分,并可同时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予以罚款;

(2)乙方在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红牌,受到停赛处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可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或该场比赛奖金50%范围内追加罚款;

(3)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工作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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