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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规则

淘宝规则

2016-10-28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部分违规行为,淘宝网亦将引入大众评审员机制进行认定,淘宝网会基于大众评审员认定的事实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

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天猫,域名为;一淘网,域名为;飞猪,域名为、、。

第六条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

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八条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九条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第十条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一条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

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二条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三条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上在线出售中的商品款数总和。

 

第十四条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第十五条分销商品,指供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六条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七条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十八条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

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十九条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条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诺在其指定的地区内向买家承担首次发货运费。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淘宝网会员的会员名、店铺名中不得包含旗舰、专卖等词语。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1、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未通过实名认证;

2、连续六个月未登录淘宝或阿里旺旺;

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红包、淘金币、集分宝、天猫点券等虚拟资产及其他订购类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更换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一)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款项;

(四)申请绑定的新支付宝账户与原支付宝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不一致;

(五)其他不适合更换绑定支付宝账户的情形。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三条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或变更店铺经营主体:

 

(一)通过淘宝身份认证、提供本人(包括企业及企业店铺负责人等)真实有效的信息,且企业店铺负责人关联的企业店铺数不能超过5家;

(二)将其淘宝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信息完善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三)经淘宝排查认定,该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阿里平台账户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已创建的店铺若连续5周出售中的商品数量均为零,淘宝有权将该店铺释放。

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淘宝网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即可发布闲置商品,但创建店铺后方可发布全新及二手商品。

若会员创建店铺后发布商品,并使用支付宝服务情况下,将视为接受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各类支付服务,并遵守《支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

淘宝网会员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一)淘宝网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违规情形等维度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

(二)淘宝网卖家发布闲置商品不得超过50件;

第二十六条“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卖家的基本义务。

“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三节 评价

第二十七条淘宝网评价包括“交易评价”和“售后评价”两块内容。

买卖双方应基于真实的交易进行相互评价。

第二十八条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遵循《淘宝网评价规则》的规定,对违规交易评价、恶意评价、不当评价、异常评价等破坏淘宝信用评价体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包括但不限于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评价不计分、限制评价等市场管理措施。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淘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七)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八)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卖家参加淘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九)商品发布资质管控,是指会员在特定类目或属性下发布商品时,须按系统要求上传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

(十)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一)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二)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卖家向买家和/或淘宝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三)卖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卖家的淘宝账户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交易账期延长、交易暂停、停止支付宝服务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条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

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淘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会员须按照淘宝认证要求,提供本人(包含企业)真实有效的信息。

(一)会员须按照淘宝认证要求,提供本人(包含企业)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真实地址、支付宝相关信息等证明身份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对于信息不全、无效或虚假的,将无法通过认证。

 

(二)为保障会员认证信息的持续真实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对已经通过淘宝认证的会员,淘宝将视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核的方式,验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如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会员提供的认证信息不全、无效或虚假的,淘宝将依据情形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店铺屏蔽、限制创建店铺等临时性的市场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

对近90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且未成交的商品,淘宝网将定期进行商品下架。

第三十三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与阿里系平台抽检不合格商品相同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淘宝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店铺监管、店铺屏蔽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查封账户。

第三十四条因会员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会员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会员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淘宝网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限制发布商品、全店商品屏蔽等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卖家若发布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本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淘宝将对该类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买家的消费权益,淘宝有权基于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等评估,对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较高的订单或其他需要进行交易资金保障的订单采取交易账期延长等支付宝收款账户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淘宝网卖家均须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按照淘宝网要求选择订单险、消保保证金或账户交易账期延长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工具。

须投保订单险但未投保的卖家将被限制发布相应商品;须缴存消保保证金但未足额缴存且经淘宝网催缴后未在5日内缴足的卖家,淘宝网将对其采取店铺屏蔽等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第五章 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屏蔽评论内容,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退款售后评分等积分正常累计,但在商品详情页、信用评价页等页面对评论内容进行屏蔽。

(三)删除评价,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售后评分等删除不计分,并删除评论内容。

(四)限制评价,指禁止评价人对交易进行评价。

(五)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六)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特定属性的新商品。

(七)限制商品发布数量,指限制店铺内在线出售中的商品数量。

(八)限制发布类目数量,指限制店铺内在线出售中的商品类目数量。

(九)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十)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十一)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收藏商品、添加购物车、购买商品。

(十二)限制发货,指禁止淘宝会员操作处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状态的交易。

(十三)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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