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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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下乡支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外出会诊不属多点执业。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及未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

(六)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七)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包括:

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3、双方达成的其他合法事项。

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

第七条拟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多点执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如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并在其《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信息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信息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当不断总结多点执业经验,掌握多点执业特点,逐步完善多点执业工作制度。

对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拟聘用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的诊疗科目,应当与聘任的多点执业医师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对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严禁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生事故争议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十六条鼓励符合多点执业的医师选择我市县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选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服务时间可计算为到基层服务的时间。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服务,对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有益补充。

多点执业医师不能作为申报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依据,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指令任务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实施。

附表1: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申请表

姓名:

医师资格级别:

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专业技术职称: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太原市卫生局监制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医师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医学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日期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申请第二执业地点名称

拟执业范围

申请第三执业地点名称

五年内是否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是□否□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签名:

填表申请日期:

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第一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第二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第三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拟增加执业地点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拟增加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3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2:

太原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

医师姓名

性别

第一执业地点机构名称

第一执业地点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执业范围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拟注销的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签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拟注销执业地点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拟注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3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注销执业地点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3: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

学历

医师资格证书号

执业医师证书号

第二执业地点

第三执业地点

机构名称

办理时间

机构名称

办理时间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此表由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附表4:

太原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销时间

姓名

医师资格证书号

执业医师证书号

注销执业地点内容

第二执业地点机构

第三执业地点机构

机构名称

办理时间

机构名称

办理时间

注:

此表由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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