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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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x

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1,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薛明兵2018年3月9日,CONTENTS,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征免界限的划分关于规模化养殖关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的确定67,2,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适用,关于几个征管问题的说明,一、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3,纳税人的判定是环境保护税管理的起点,也是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作的基础。

重点要理解纳税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纳税人识别的一般程序和认定标准。

(一)纳税人,4,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直接排放。

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

税法第四条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纳入征税5范围,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6,3.应税污染物。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四类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对其征税符合国际上征收环境税的一般惯例;我国排污费改税前,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

税法所附污染当量值的大气污染物共44项,重点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

(一)纳税人,7,应税水污染物:

税法所附污染当量值的第一类水污染物10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和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55项。

重点污染物为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等。

需要提示的是税法第九条规定,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的排序,应当对第二类水污染物和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确定。

(一)纳税人,8,应税固体废物:

指税法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列举品目,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

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二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噪声:

仅指工业噪声。

(一)纳税人,9,4.身份特征。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污费只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染物征缴,为保持法律间的衔接,保证费改税的平稳过渡,环境保护税也不对行政机关和自然人征收。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有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税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

海洋工程征税范围只限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工程,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生活垃圾。

对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海底隧道工程等其他海洋工程,由于目前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其污染10物排放实施监管,暂不具备征收条件。

(一)纳税人-特殊规定,

(二)纳税人识别基本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1,12,

(二)纳税人识别纳税人识别的途径,作为新开征的税种,同时考虑到环保监测管理的专业技术性,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认定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实践中,各地要根据税法和条例的基本规定,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在做好初期环保部门交送纳税人信息识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进。

纳税人识别的三个途径:

环保部门交送;纳税人主动申报;联合环保部门税源清查。

坚持稳中求进,保证税务管理和环保管理对象的一致性,避免单方面突进。

(二)纳税人识别纳税人识别的渠道,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固体废物纳税人的识别,由于大部分固体废物不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目前传递的档案资料中包含的固体废物信息不全,各地也反映纳税人识别存在困难。

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据此,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环保部门依托环保管理信息进行识13别。

(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以环保传递信息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的一般程序为:

基础信息采集,确定纳税人身份,环保信息交送,税务数据清洗,14,(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15,纳税人基础信息是环保税征收管理的基础。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一表采集,信息数据项要确保统一、规范、完整和准确。

主管税务机关对环保部门传递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清洗后,确定纳税人身份,然后采取适当方式推送给纳税人,确认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需要纳税人补充完善基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内容,并在纳税人办理第一次纳税申报时或之前完成。

按照目前金三系统设计,纳税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登记完成后,将在申报期在金三系统生成应征收信息。

(三)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16,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口、排放种类等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环保部门传递的信息,及时通知纳税人确认并变更基础信息。

纳税人申请变更信息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确认变更后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环保部门,确保数据信息交换、比对顺畅。

CONTENTS,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征免界限的划分关于规模化养殖关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的确定67,17,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适用,关于几个征管问题的说明,

(一)不征,18,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是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

(一)不征,19,二是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规模化养殖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20,

(二)免征,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对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规定暂免征税。

一是这两类场所主要是治理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这部分污染物没有纳税义务主体;二是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主要靠财政资金运营;三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

综合考虑,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21应照章征税。

(二)免征为什么?

(二)免征为什么?

22,由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治理负有纳税义务的生产经营污水,为企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属于民事委托关系。

如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不征税,而对企业自行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失公平。

为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享受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

简单来讲: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征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免税;超标征税。

(二)免征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23,

(1)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如何认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二)免征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2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以是否符合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规划、是否由财政支付运营费用、是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为依据,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判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名录。

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二)免征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25,

(2)应纳税额计算和申报要求征收管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原则上参照原排污费对于超标排放的判定进行管理达标不征,超标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二)免征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26,

(2)应纳税额计算和申报要申报要求城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税法要求,无论是否达标排放,都需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

要按照税法第九条的要求,对当月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如果当月达标排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二)免征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27,(3)超标排放的判断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进行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

城乡污水处理场所一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减税条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二)免征关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8,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原则上,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提交符合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目前工信部正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

(三)减税规定,29,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减征减征条件,30,一是适用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两类。

二是纳税人计算适用的监测方法限于自动监测和机构监测的。

原因在于,只有采用自动监测或者机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排放量,才能够确定排放浓度值。

以物料衡算或者排污系数以及核定计算应税排放量的,无法享受减征优惠。

三是排放浓度值符合条件。

浓度值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浓度小时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应税水污染物为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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