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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基本权利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权利

  摘要一直以来权利被视为法律的核心,经济法的权利也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本文从经济法的性质、范围以及经济法权利的根据与内容、如何维护经济法权利几个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宏观调控权市场竞争权

  中图分类号:

D912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研究什么问题,都有其特殊的意义所在,一直以来“权利”被认为是法律的核心,古汉语之“权利”为一动宾结构,意为权衡利害,并成为法律概念。

西方权利观念发育较早。

在罗马时期,权利观念即已生长,并发育成一套较为系统的制度。

西方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将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

在法学上承认“法学即权利之学。

”着名的哲学家康德以“权利”统帅其法哲学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权利也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所在。

  二、研究经济法权利的意义

  经济法的权利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所在,科学地认识经济法权利对于正确认识国家的经济职能,恰当地界定政府权力,有效地保障企业个人的权利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权利是一种行政权。

他们认为,“在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时,必须着重这种权利义务所具有的‘行政性’特征。

这是由于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经济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实行管理、监督、调节、干预的结果。

如果从权力,权力史和行政权的角度分析,这种认识是不合理的。

权力就其最初存在来说,主要是行政权,一切权力都同归于行政权并通过行政权表现出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作为社会发展表征之一的就是行政权的不断缩小,其权力不断分立出来作为行政权的制约,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

  关于经济法权利的范围。

  人们对经济法有着不同的认识,这也决定着人们对经济法权利的范围有多大,边界如何,具体包括哪些权利的认识是不明确的,有争议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许多行政权利纳入经济法权利。

  由于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产物,政府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

因此,把许多行政权纳入经济法权利就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行政权本质上来讨论,行政权从其作用上来看,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依法行政。

严格说这是不妥的。

  2、其它部门法的权利纳入经济法权利。

  由于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从而导致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相邻的法律部门边界划分不清,因而必然导致把其他部门法的权利纳入经济法权利,这些权利显然是不宜纳入经济法的。

  从上述关于经济法权利的述评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经济法权利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议。

如何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权利,不仅对研究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维护经济法的权利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上述探讨经济法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就是力求从这些方面把经济法权利同其他部门法权利区分开来,同时利用其他部门法权利的“边界”来分析经济法权利。

因此,研究经济法权利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权利的根据及其内容

  我国的法学理论深受西方主流理论的影响,即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因此不仅权利理论是法学最根本的理论,而且实在法也是以权利构筑起来的。

没有科学的认识,经济法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科学地确立经济法权利。

由此可以得出,经济法的权利主要就是市场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

  市场竞争权。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维护市场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主要的就是依法赋予和维护市场竞争权。

为此,必须赋予竞争维护者以维护市场竞争的权利,作为经济法权利的市场竞争权显得十分重要。

  1、市场竞争权的性质。

  市场竞争权是一种自由竞争权。

市场竞争权赋予人们自由竞争的权利,每一个市场主体有权也只能通过自由竞争去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人采用不正当的的竞争手段去谋求自己的非法权益。

自由竞争使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市场竞争权就是为了保障人们享有自由竞争这一基本权利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人类发展进不全和追求幸福权,因为自由竞争“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唯一途径。

  市场竞争权是一项消费权。

人类的一切经济生活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

在现代市场体制下,由于分工的高度社会化,精细化,任何人都不能自给自足,任何人都只能以消费者的身份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得满足。

因此艾哈德说:

“每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是经济停滞不前。

”市场竞争权要反对垄断。

而不正当竞争是一些经营者用不正当手段如假冒仿冒、商业贿赂、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损害排挤其他经营者,会扰乱竞争秩序。

最终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竞争权要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因为“只有正当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

  市场竞争权是一项公平竞争权。

长期以来的市场竞争是形式平等的竞争,即把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抽象为一律平等,并置他们于同样的规则下去竞争,至于结果概不过问。

实践证明,这是不公平竞争,是垄断的根源和起点,最终会限制市场竞争。

  2、市场竞争权的内容。

  市场竞争权具体包括垄断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

垄断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其中经济垄断主要有企业垄断协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合并等情形;行政垄断主要有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行政限制竞争行为。

为此,要确立反垄断权,反垄断权就是竞争维护者为反对上述种种垄断情形或行为必须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权。

不正当竞争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假冒仿冒他人的商业标志,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等。

这些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人们和社会危害性甚大,必须依法禁止。

为此,必须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竞争维护者反对上述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必须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宏观调控权。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它内在地要求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能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系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

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要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确立宏观调控权。

  1、宏观调控权的性质。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利。

这是就其作用的领域来说的。

宏观调控权不作用于私人领域,凡是私人能够自制的领域应当尊重私人自治权,无需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不作用于局部领域,如欲对其进行调控,势必面面俱到,从而导致全面经济统治。

宏观调控权从宏观着眼,作用于宏观领域,这种领域往往是私力所不及、市场失灵的领域。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规划权、财政调节权、货币控制权、产业政策权。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利。

这是就其作用的方式来说。

宏观调控权是对宏观领域的调控权,从而不直接针对微观领域的某个对性,对某个具体对象没有直接的贯穿力、强制力。

所以,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被市场软化了的硬权利,是一种被市场中介化了的公权力,是一种被市场中和化了的强制力,是一种间接性的权力。

  2、宏观调控权的内容。

  财政权。

有国家就有财政,任何国家都存在财政问题,这正如列宁所说的: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段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

”熊彼特也指出:

“一个民族的精神,它的文化水平、它的社会结构、它的政策所部署的行动,所有这些以及更多的东西都被写进它的财政始中。

”财政权之所以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内容是由财政政策的性质所决定的。

财政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的配置,国民财富的非配,社会的公平效益,影响广泛而深远,财政政策有助于实现和保障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权。

  金融权。

现代经济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货币是商品的精髓,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正是因为货币之于经济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发行经营管理货币的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银行已经被证明是推动贸易问世的最巧妙的运转工具。

”银行尤其是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在制定货币政策,管好基础货币,保持货币币值稳定,控制信贷规模、加强对专业银行的稽核工作以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宏观调控权不仅包括金融权或者说金融权不具有宏观调控性、不纳入宏观调控权是不可想象的,因为“银行的生命是谨慎”。

事实上,无论是货币的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确定,还是基准利率、再贴现率的确定、公开市场业务、汇率调节,都是服务于宏观调控的。

  四、如何维护经济法的权利

  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

  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通常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司法救济。

经济法纠纷和经济法权利也需要司法解决和司法救济。

然而,由于经济法纠纷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传统的司法在应对这种纠纷时显得束手无策,因此,为了真正实现对经济法权利的保障,就必须寻求有效的途径。

既然在现代法治社会已经公认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方式,经济法也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

  1、经济法可诉性的意义。

  法律制定目的在于指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这都必须通过法的实施来达成,“纸面的法律”必须转化为“实践的法律”才有意义。

因此,法的适用才是制定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的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可诉性为法的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经济法的可诉性开启了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之门,为经济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也为维护经济法权利寻求到了有效途径。

  2、经济法的可诉性对维护其权利发挥的作用。

  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除了司法解决外,经济法还有别的解决方式。

但是由于经济法纠纷具有主体力量对比悬殊的特点,使得别的解决方式难以保证强者不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弱者之上。

正因为如此,只有通过司法的方式,才能赋予纠纷当事人对等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种优越性,使得司法解决经济法纠纷比其它解决纠纷方式对维护经济法权利更能发挥有效作用。

  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维护经济法权利起到的作用。

  将经济法价值、宗旨统帅在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之下,是近几年来经济法价值论论的主要研究。

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和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思想,这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功能是一致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对研究经济法权利起到指导性作用。

所以,我们要力求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二者权利的和谐并进,从而维护经济法的整体权利。

  五、结束语

  经济法的权利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所在,科学地认识经济法权利对于正确认识国家的经济职能,恰当地界定政府权力,有效地保障企业个人的权利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权利,不仅对研究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维护经济法的权利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经济法有着丰富而重要的基本权利,实现经济法基本权利的“可诉性”,维护好经济法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经济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①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页.

  ②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21页.

  ③德.同上,第11页.

  ④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9页.

  ⑤美.萨缪尔逊.诺德豪斯.高鸿业译.经济性学.第12版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4页.

  ⑥美.桑普森.钱曾慰译.金融巨子.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⑦同上,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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