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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品《自由的权利》

浅析作品《自由的权利》

第三篇:

自由的现实性社会自由。

今天,法律自由体制与社会自由体制保障西方发达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原则上拥有——或受国家保障的,或受主体间性保障的——权利,而拒绝社会义务及其束缚,只要这些社会义务被证明与自己的合法利益或道德观念不一致。

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当今时代最有影响的第三种自由,我们就能够说,前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在社会行为体系中得到了实现并形成了自己的形态:

法律自由体制应该给予每个人由法治国家控制的、在某些时间段内暂不做出伦理决定的机会,目的是能够权衡自己的愿望;道德自由体制为每个人开辟了这种可能性,拒绝某些有正当理由证明为苛求的行为。

因此非常清楚,这两种自由都以一定方式依赖于社会生活实践。

但是,这两种个体自由实践并未提供新的实质性行为关联,而其行为目标又与义务条件联系在一起,因而它们只是描述了自由的可能性。

相反,自由的现实性只存在于主体在相互承认中相遇的地方,并能将自己行为的实施理解为实现对方行为目标的条件。

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主体才能够将自己意图的实现体验为某种完全非强制的东西,即自由的实现。

  这种由黑格尔与后继者阐发的社会自由观念,不无失败地保留在社会现实中;同时对现代体制的一系列构成规则和精神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这里,我试图延续在描述道德自由体制时暂时放下的规范重构。

社会实践体系——或者是关系体制(帕森斯),或者是伦理领域(黑格尔)。

一个行为体系必须被表征为“关系的”,是因为在这种体系中,每个成员的行为相互补充,因而是彼此互补的;相反,它之所以被设想为“伦理的”,是因为(在反对纯粹应然的普遍中缺乏的)义务形式与这种互补性联系在一起,但若没有这种纯粹应然,一个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对其他主体进行道德关怀。

在这里,“伦理的”不是个体自决可能性的相互授予,而是社会行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关系的”行为体系。

不过,只有当那些行为体系能够被主体事实上理解为可反思认可的、结构性的角色义务时,这些行为体系才能构成社会自由领域。

在高度发达社会,尽管个体的角色义务不再像从前那样明晰,但人们知道,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场所有不同的角色,也就是有能力区分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

这种区分能力被描述为社会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之组成部分,若没有它们,社会行为合作的基本进程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一种如此设定任务的规范重构只有与社会成员的道德逻辑联系在一起时,才能全部释放出当代社会保障的自由的行为领域。

这样,与生活世界区分相联系的对关系体制的规范重构,今天就有三个领域:

(a)个人关系体制领域;(b)市场经济行为体制领域;(c)政治公共领域体制领域。

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这三个行为体系都要制订出相互承认模式和互补的角色义务模式。

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才能够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实现社会自由形式。

在这里,“规范重构”必须活动在经验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既不涉及事实关系分析,又不涉及观念基本原则推导,而只涉及社会实践关系困难的揭示。

这些社会实践关系,最适合于作为主体间性自由现实化形态而起作用。

在法律自由领域和道德自由领域,病理学植根于基本行为体系的诱导,将自由的纯粹可能性视为自由的全部现实性;而在社会自由领域,没有这种将自由的可能性误认为现实性的尝试,仅仅是一种有缺陷的发展,它既不能归为体系导致的偏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病理学,其根源应到别处去寻找。

  1.个人关系中的“我们”。

两百多年来,个人关系领域(从友谊到爱情),一直被当作在其中形成了一种特殊自由形式的社会领域。

例如,在《论贫困与尊严》(席勒)、《法哲学原理》(黑格尔)、《伦理学草案》(F.施莱尔马赫)、《未来哲学纲要》(费尔巴哈)、《做爱》(克尔凯戈尔),以及许多文学著作中。

在爱、私密关系、婚姻中的个人关系里,已经有了根本不同于贵族宫廷时代完全围绕着家务劳动生活的类型,而是:

情人、朋友、妻子。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有着爱慕、尊敬和性渴望的个人关系。

不论从外部还是从内部来说,都是一种非强制的纯粹本能自发产生的关系。

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匿名化和孤独化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其中,人通过内在本性的相互确证而找到了自由。

到18世纪后期,这种被确证的个人关系,不仅形成了稳定的实践关系网络,而且在网络内部,社会成员也能够确定:

哪些互惠的行为期待是他们可以预先假定的。

在那个时代,同性友谊的行为规范完全不同于异性私密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友谊中,通过值得信赖的本真性和建设性建议而建构行为规范;在私密关系中,通常被视为一种交换规则:

女性通过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获得经济上的、社会上的安全感。

后来,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关怀和相互帮助成为占支配地位的规范。

在社会自由形成两百年的进程中,个人关系实现了体制形态转变。

个人关系改变和转换的意义,丝毫不逊色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关系转变的意义。

例如,在今天,个人关系领域有着与20世纪初完全不同的形象;不仅仅在西方国家,性私密关系、婚姻、家庭之间的体制框架,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

除了异性性关系之外,也开始发展被公开承认的同性性关系模式;而且友谊本身也在体制结构中发生了巨大转变。

(a)友谊。

在伦理学讨论中,F.施莱尔马赫区分了古典友谊与现代友谊,从而给出了第一个提示:

即使最不正式关系的友谊形式,也不可能没有一定的社会体制化。

尽管今天总是出现这个观点:

友谊之所以不能被描述为社会意义上的体制,是因为它并不拥有自我再生产结构。

因此在友谊认同中,完全依赖于参与者个人的自我理解。

但经验表明,即使在当代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能够区分“真正的”与“虚假的”朋友。

友谊规则并非简单地产生于随着友谊关系历史地成长起来的自我阐释,而是被视为某种在友谊本身之外的社会世界中存在着的东西。

因此,友谊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体制。

古典友谊与现代友谊的区分,经过F.施莱尔马赫修正,表现出一种体制转变:

开始形成了今天在这个关系形式下所理解的东西。

亚里士多德赋予以德性为基础的无私友谊以伦理特征,可是一直到现代早期,男性之间的友谊世界仍然渗透着强烈的纯粹利益权衡。

即使在社会上层,也总是通过相互尊敬仪式形式建立本质上的社会网络,借此满足相互帮助、相互保护之目的。

这时,友谊体制之所以不能被理解为社会自由领域,是因为个人不能自由地决定:

进入还是退出友谊。

在可__以结盟之前,他不仅严格地坚持“地位界限”(Standesgrenz),而且也需要相互感受到他们的共同利益。

除此之外,在社会底层内部,肯定也有男性伙伴之间的友谊,但这类友谊也只具有零星特征,不能得到文化和既成实践的支持,因而,也不能被接受为社会体制形态。

在苏格兰道德哲学中,出现了有关友谊关系的论述。

A.弗格森、休谟、哈奇逊、A.斯密、A.西尔弗的著作,可以被视为现代友谊的基本文献。

因为在这里,第一次系统地勾勒了这个观念:

除了家庭纽带之外,还有社会关系的第二种形态。

在其中,主体仅仅基于相互爱慕和相互吸引而建立联系。

  实际上,友谊的建立,作为一种与商业社会关系对立的形式,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康德、黑格尔那里就已经能够看到。

几十年后,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利用了这个观念。

在康德、黑格尔著作中,他们总是将友谊当作独特的关系结构来处理,尽管也会有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伦理特征,但更多的是已经成为基本实践的苏格兰道德哲学观念。

在浪漫主义运动中,对待友谊的态度与康德、黑格尔并没有什么不同:

友谊很快上升为爱情之外的理想的社会关系形式。

正是在浪漫主义那里,友谊的特性并不简单地来自于经典文学作品,而且也采集于积淀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实践。

尽管不能高估这种对友谊变化了的理解在社会上的传播,因为最初它只属于某些受教育层次较高的人,但它毕竟创造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关系形式:

主体教育自己相互接近这个角色,仁慈地参与生活历史命运,并调整对待对手的态度。

这就形成了友谊与自由的联盟。

可是,在友谊这种新社会形式突破受教育层次的严格限制、进入广大民众阶层成为习俗生活之前,大约经历了150年。

在几乎所有社会阶层中,不仅为男性也为女性排除了表达自己生活目标之心理的、社会的禁忌以后,现代友谊观念,才能完全落实为体制化了的实践。

二战后,随着大多数西方国家出现的经济繁荣浪潮,也出现了一种迅速个体化过程。

这也许就是西方社会中出现纯粹私人友谊的伟大胜利。

因为从那时起,所有阶层的男女在文化上都能够相互实践早已存在着的、基于完全信任的友谊关系这种社会形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友谊成为各个阶层都广泛使用的个人关系形式。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在一般情况下,友谊(总是服从需要阐释的粗略的行为规范)的前提构成互惠的尊重,不是简单地尊重他人从外部可感受到的生活过程,而是尊重隐藏在情感动机规定性原因背后的伦理视角与道德决断。

鉴于友谊的这种伦理特性,近年来有一系列尝试。

一般地说,友谊被视为成功的生活条件(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特殊地说,友谊是道德教育的条件(友谊的道德评价)。

但问题在于,友谊的当今实践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描述了社会自由的第一个体制领域?

在当代某些宽容的游戏空间内部,个人关系被理解为规范的,并理所当然地发挥作用,即它能够在许多方面促进个体生活的成功或道德教育的成功;但远远没有阐明,为什么单个人可以在友谊中体现其社会自由?

现代友谊的特殊性在于:

友谊能够使一个人的意愿成为可以体验的东西,他对具体对象的表达是可以追求的,因此能够倾诉自己的秘密。

这是一种自愿的又渴望关怀的自我表达体验,它使友谊成为社会自由家园:

在友谊中,一个人可以将私人经历向他人吐露。

这样,就打开了在日常交往中理所当然必须坚守的内心世界。

当然,今天某些人轻易地将自己的个体生活与友谊价值连在一起,也许并不是社会自由形式,而是有其他动机——或者为了生存需要,或者为了扮演强者角色的乐趣。

在真正的友谊中,朋友之间能够毫无保留地说出自己的情感经历,几乎不是一种主体体验,而是主体的交往自由形式,它是无意识地产生的、无法言说的、无忧无虑的、放松的情感交流。

近年来,总是有这样一些时代诊断的猜测:

鉴于不断增长的个体化,特别是越来越大的绩效压力,个人友谊的社会关系形式已经受到威胁。

如果我对上述猜测提出证据的话,那肯定可以看到这样的趋向:

友谊一再被用于利己关系网络,因此与工具性目的联结在一起。

不过,近期经验研究表明,完全值得信任的友谊规则仍然支配着今天的社会成员;与此相应,如果伤害了这些规则,就会受到非正式惩罚。

总之,没有什么动机去怀疑现代友谊体制的稳定性。

在今天所有个人关系中,它甚至是在迅速个体化与灵活化过程中拥有最大持久性的关系。

在友谊中,或许可以看到所有民主伦理的最基本要素。

(b)私密关系。

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形式,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出现于18世纪下半期。

在体制化形态中,爱情是唯一建立在性渴望与相互爱慕基础上的个人关系形式。

“今天,私密关系在体制上已经远离了婚姻缔结与家庭建立。

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即使不想存在一种国家许可的长期关系,不管有怎样的取向,也都被描述为合法的关系形式。

”18世纪末之前的那个历史阶段,若想谈论“私密关系”(Intimbeziehung),那就会出现概念误解。

诚然,在古代和中世纪,肯定也有偷情、风流韵事、同性性关系,但没有任何体制模式支持这种基于爱慕和吸引、亲密和坦诚的情侣关系,毋宁说,这种关系应该被视为需要严加调控的例外或对官方规则的偏离。

这些规则对性交往的设定是,它只能在被社会视为合法的婚姻形式的两性关系中进行,与阶层限制联系在一起,并建立在家长经济权衡基础之上。

  即使到了17世纪,对欧洲富有阶层来说,为儿女寻找结婚对象,也根本不考虑他们的情感是否和谐或者个人是否幸福,而仅仅根据整个家族长远利益来考量。

所以,对这个时代来说,私密关系概念是引人误入歧途的,并且有很大困难。

当然,在17世纪,至少在西班牙、法国、英国的贵族宫廷中,出现了私密关系的某种变革,但公众对这类解放的尝试仍然持拒绝态度。

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民众中占支配地位的观念是,只有婚后才被允许性交往,必然要求男女之间稳定的、和谐的情感关系。

因此,就像完全值得信任的现代友谊一样,以情感为基础的现代情爱关系,在18世纪末之前并未表现为社会体制化过程。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个深刻的历史变革时期,几乎已经获得了现代社会承认文化的所有决定性前提条件。

在社会上层日常实践中开始形成了这个观念,即只有男女相互爱慕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

在这里,从一开始就把对待性和男女性关系的新观点,与个体自由构想联结在一起。

这种自由选择的男女关系本身也被视为实现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试图这样来描述:

在纯粹以男女相互爱慕为基础的婚姻中,两个统一起来的人的需求,实现了相互期待的发展。

因此,在这个相互作用中,自由才能够真正地实现。

荷尔德林甚至在同一哲学中捍卫这样的观念:

只有在爱情中才能够实现人的自由。

因为在爱情中,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提供了不受阻碍的自我实现机会。

可是,那个时代泛滥的理想主义,在市民平淡的婚姻生活中,并未给人们留下多少自由硕果。

在19世纪进程中,那种古老的(男主外女主内)婚姻形式有所扩展,形成了半公开的妻妾体制,即富裕阶层的男人,在所有当事人容忍之下,在婚姻之外寻求他们性需求的满足。

从总体上看,19世纪是个典型的历史过渡时期。

这时,新的性关系模式尽管已经社会体制化,但尚未体验到日常生活实践真正按规范原则要求转变:

性交往从父母利益算计束缚下解放出来,性伙伴关系仅仅受情感左右,但又正式地保留在法律婚姻框架内,因此只允许异性性关系实践。

那时被理解为自由的婚姻内部,占支配地位的规范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但还没有黑格尔所说的主体间性自由。

当然,在19世纪,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情感,反叛占主导地位的性关系原则。

将这种已经体制化了的浪漫的爱情原则运用到女性与性少数派之中去的尝试,在20世纪进程中导致了纯粹由情感决定的、不受国家法律限制的私密关系体制化之逐步民主化。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延缓了私密关系体制化之民主化进程。

20世纪20年代和50年代这两个历史时期,带有男权主义和强制性的市民婚姻又一次盛行。

不过,在社会基础和法律之上,已经开始存在许多替代性选择的私密关系。

例如,同性伴侣非法同居、异性非婚姻生活共同体、更多地由女性主动出击的婚外性关系。

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为了表达自身需求和认同观念拓展社会游戏空间而出现的一系列冲突和斗争中,女性和性少数派第一次推动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和道德改革,从总体上改变了人们对待婚姻、家庭、性的态度:

避孕被合法化,并借助避孕丸而广泛民主化;大多数西方国家容忍同性性关系,至少容忍平等的性伙伴实践;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与男性平等,而且也参与到社会劳动过程中;离婚再婚变得更容易;婚前性关系与婚外性关系的伦理禁忌开始消除,社会给予这种性尝试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家庭、学校也改变了性教育方式。

所有这些法律上、文化上的变革,后来被人们称为“性革命”(sexulleRevolution)。

  不过,最好与上述说法保持一定距离,而应该视为市民核家庭逐渐“解体制化”(Deinstitutionalisierung)开始,最终是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体制化的独立化。

这种来自性和情感动机的主体间性关系,远离了来自家庭共同生活体制和孩子教育体制的复合体,而成为完全独立的、原则上对每个成年社会成员开放的社会实践体系。

近年来,在公共领域中,女同性恋者或同性伴侣也能够像异性伴侣一样为社会所接受;为了建立情爱关系,女性希望能够没有误解地、没有影射地主动追求。

这样,人们(男性和女性)就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更广泛的文化上享有自由,即人们只按照性需求和情感需求去建立个人关系。

尽管现代私密关系从浪漫的开端以来就消除了特殊阶层的烙印因而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但其规范规则两百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一个人,只要进入了情__爱关系,不论是同性的还是异性的,今天像从前一样,都期待自己所爱的那个人,由于被爱这个特征,也将他(她)看成是核心的。

当然,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不等于偷情或风流韵事,后者仅仅是短暂的性伙伴关系,本质上是情爱关系的未来维度,产生于互补性的角色义务,因而规定着私密关系体制化实践。

今天,我们已经清楚,许多以热恋开始的关系,有着不可避免的短暂性。

到此为止,人们今天还能够将爱情的社会关系形式视为友谊的强化形式,以这种形式承担着相互参与对方结构性意图的内在义务,并以各种可能性帮助对方得到令人满意的实现。

在个人危机情况下,能够依赖对方的支持与建议,这是情爱关系与友谊关系共有的核心要素。

可是,情爱关系高于所有的友谊关系。

在个人关系体制中,它的独特性在于有一种对性的私密性渴求,并从对方身体中获得超越一切的愉悦。

与欧洲文化圈中浪漫爱情观念刚出现的时代相比,今天的性私密关系通过本质上更开放的个人倾向表达出来。

这样,不仅传统的文化解释模式——女性不能拥有独立的性交往需求——不再起作用,而且同性性游戏禁忌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解除;毋宁说,最近几十年来,性变态观念也失去了核心地位。

换言之,在私密关系中,只要是在道德自主框架内双方同意的所有性行为,都被视为合法的性关系形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性交往领域,完全解除了性行为的所有规范义务,只是将这些义务从肉体过程的表层推延到相互对待的深层。

不仅双方相互爱慕,而且身体重要部位的亲密接触,都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即私密关系中的双方首先地、主要地体验为肉体上的统一的“我们”。

如果双方没有了肉体的亲密接触,或对此没有反应,这就表明两人关系有些不正常了。

但若不考虑异性性关系双方继续使用法律婚姻的可能性,那么对私密关系的描述就是不完整的:

即使不想生孩子,也不想建立家庭,相爱的男女仍然可以为他们的私密关系选择国家认可的婚姻形式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20世纪进程中,由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甚至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尽管在作为情爱关系的婚姻关系内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强制性规定中解放出来;但在外部却越来越隶属于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照顾、相互抚养义务的新法规。

今天,同性性关系在文化上、法律上被容忍;但与异性性关系相比,它仍然难以走向法律婚姻之路——这是一种歧视。

将来,只存在这个可能性:

或者从总体上废除独立的婚姻法,或者开放任何一种私密关系生活共同体走向法律婚姻之路。

但在今天,在情爱关系中表达社会自由体验的东西,肯定不是通过契约调节的义务获得的,而是通过由国家正式承认的婚姻形式实现的。

在费希特那里,情爱关系中的自由是“心与意志联结”的事情,而非法规的事情。

就是说,情爱关系是性私密关系与身体结合的体验,它为相爱的人非强制的相互交往提供了基础,从而形成了社会自由的实现形式。

从表面上看,与肉体行为中互惠补充连在一起的社会自由形式,要比很大程度上以语言为中介的友谊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本质上容易理解。

友谊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几乎不被当事人体现为独立的;与此相对,情爱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却表现出不同的强烈体验:

因为在这里,在相互交往中完全迎合了肉体认同。

借助身体统一,他在所有过程中都感受到了迄今完全未认识到的非强制性。

因此开辟了——要么以宗教隐喻、要么与自然互动——描绘通过爱情唤起的自由通道。

今天的电影、文学作品和社会学描述,在某些点上是一致的:

在当代,自我实现与个体发展动机之更多的利己性,阻碍着个人为长期私密关系的结构性义务负责。

这是因为:

今天的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没有了界限;个人变化了的自我设计,即灵活机动具有优先性;社会仅仅从职业发展角度评价个人关系。

这样,不久之前刚刚完全民主化的、平等地关涉所有民众阶层的、与一定角色义务互惠接受联系在一起的纯粹的私密关系体制,今天又重新陷入了危机。

当然,对于不断增长的离婚率、单身家庭的增加、大量的私人关系冲突,也可以进行积极的解释:

在一个统计数字不那么令人振奋的时代,反思与自嘲是保持双方持久关系的原则和爱情相互平衡的前提条件。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被主体表征为资本主义形式化的东西,或许已经开始侵占现代私密关系领域。

这样,这个强有力的社会自由体制就陷入了从内部耗尽的危险,而原因则完全在于资本主义市场领域。

资本主义市场膨胀与独立化趋向,取代了从浪漫爱情中成长起来的私密关系。

  依赖于社会自由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民主伦理框架,在消除个人关系形态之后,就不再是原来的框架了。

(c)家庭。

大约250年前形成的现代家庭,在当代仍然属于正常体制。

按主体间性结构,它应该被理解为三人关系。

在其中,父母是否结婚?

是否是异性伴侣?

或者孩子是否是亲生的(生物__学意义上的孩子)?

这些都不再是关键的。

关键问题在于,对于我们能够用现代家庭形式谈论的社会自由来说,这种三角结构(父—母—子)关系是决定性的。

许多研究表明,在人类历史上,家庭不是生物常量,其体制形态总是发生变化。

这就导致家庭的核心功能(如孩子的社会化),通过其他形式来完成。

在漫长的中世纪与现代早期,孩子的教育要适应日常劳动节奏,父母的婚姻通常纯粹出于利益权衡,这就阻碍发展“父—母—子”强烈情感纽带的可能性——而这是今天家庭关系形式的特征。

正如E.绍特所说,只有当浪漫的情爱关系出现之后,温暖的家庭氛围才得以出现。

因为在新的承认关系模式视阈中,夫妻双方在体制上不再像从前那样,期待尽可能快地组建家庭、生儿育女;而且他们也能够将原本他们之间的爱慕和情感带给孩子。

可是,在现代家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关系模式被固定下来之前,除了情爱关系的浪漫化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历史更新——F.施莱尔马赫认为,家庭情感是在基督教框架中被培养出来的。

大约18世纪末,这些历史前提形成之后,黑格尔才将家庭视为社会自由实现的核心场所:

一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应该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自由中得到确证和满足。

因为体制化的、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心的是,女性作为母亲,她的情感需求在她的丈夫和孩子那里能够得到满足;男性作为父亲,以他的收入赢得妻子和孩子的敬佩以满足他对公众威望的追求;孩子依靠父母的关怀、照顾最终成长为个性独立的人,而这正是社会对他(她)的期待。

这种以理想的方式给出的市民家庭形象幻想的肖像,至少影响了现代社会规范的自我理解150年。

然而,这种现代家庭关系内部相互和谐的理想图景是成问题的,因为关于丈夫外遇或妻子出轨的大量虚构的或经验的描述,已经广为人知。

在19世纪,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地方比市民阶层家庭生活更强烈地暴露出个人关系之间的张力、冲突、解体的现象。

有很多证据表明,在19世纪,妇女们不仅准备反叛男性占支配地位的关系模式,而且开始攻击市民家庭中的压抑关系。

但这种妇女反抗、女性主义反抗,从总体上看收效甚微。

  在(从黑格尔到帕森斯)150年间,从表面上看,家庭关系只有很少的实际变化,以至于帕森斯还能够将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系当作家庭关系的规范核心。

所谓“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系”,就是指女性承担着家务劳动与单方面关心家人,丈夫则承担着在外从事挣钱养家的职业。

诚然,20世纪60年代早期,帕森斯的家庭社会学就预测了现代家庭(“核家庭”)结构转型的最初征象:

家务劳动社会化(教育、照顾);女性挤进劳动力市场。

但是,这两种发展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帕森斯当时所有可能的想象,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

大约自60年代以来,现代家庭从根本上改变了内部结构关系。

在今天,它所拥有的主体间性对话与平等的高度,与现代性开始时原有的图景几乎完全不一样。

现代家庭三角结构关系——从自在关系发展成了自为关系,迄今为止在家庭中没有发言权的第三者(孩子),现在也以独立的存在加入家庭结构之中。

不过,直到20世纪60年代,现代家庭内部出现历史转折时,尽管有对称的爱和相互关怀要求,但父亲在家庭内部还是有强烈的权威倾向——因为他挣钱养家的角色,因而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文化上他都有决定权。

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20年间,是一个漫长的“为承认而斗争”时期。

在家庭这个过时的外壳内部,男性和女性为未来的父亲和母亲形象而斗争着,结果是父亲和母亲之间的权力关系出现了巨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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