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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最大区别就是社保是国家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是私人性质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

社保较为复杂,保障程度也依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但在生命保障方面比较不足。

    生活中不幸的案例太多了,矿难、火灾、飞机失事……社保对这些身故的人是没有补偿的,只是把社保中个人账户的钱退给遗属,这个时候,遗属的生活该怎么办,房贷车贷怎么办,孩子的教育怎么办?

还有老人家的赡养等;其次,社保在意外保障方面也明显不足。

如果意外发生在上下班或工作时,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可起保障作用。

其他情况的意外如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不幸,社保是不予负责的;其三,当发生伤残及大病无法正常工作时收入就会减少,社保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举例来讲,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相当重。

以癌症为例,很多化疗药物都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一些必要药物、先进疗法(如1998年从国外引进的基因疗法),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内.

另外,医保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救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的大门之外。

比如,中老年人易患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放支架,材料是进口,动辄几万元,可是进口材料往往也在医疗保险之外。

对于疑难杂症、重大疾病,新药、新材料不断推出,但医保药物目录的更新却严重滞后。

除了医药费无法完全解决之外,得了病住了院,休的是病假,休病假期间自然要扣除奖金和各种补贴,只能拿基本工资,到手的薪金还不够买营养品,这对于病人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

正因为社保存在这些不足,才成就了商业保险的市场.

商业保险是完全商业化的,是由你个人全部承担的。

而社保是福利性的,由企业和个人两者共同承担的。

只要你缴纳了15年,那是你退休后将终身领取退休金,是终身的保障。

即使是个人缴纳费用,其金额和商业保险比也是很少的,且只要缴纳15年,退休后将终身有保障。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

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

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仅仅是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

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安定幸福的愿望。

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社会成员享受。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

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社会保险仅能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商业保险锁保障的是高质量生活的延续。

社会保险同商业性保险主要区别有五点:

1.性质、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特点,其作用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商业性保险是自愿性的,赔偿性和盈利性的,它是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

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进行付给。

支付标准服从于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的支付是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5、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管理,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仅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工作;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

6、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

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超支部分则由个人负担,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

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社保只是'保'而不'包',只能保证你有当地最低的人均收入水平,商业保险完全看你的投入,投入越多,以后回报越大,这是很现实的事情,建议你购买商业保险,比如平安的,带分红三年一返或者两年一返的!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不存在家人帮她购买的问题,单位会在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个人的部分,此外单位也会缴纳一部分,缴纳的金额也是根据工资比例扣除的,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

家人想要为他补充保险的话就是补充商业保险,而不可能是补充社会保险。

      社保是基本的居民保险,是国家规定的要交到退休之后才能领取的社会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到了退休之后根据当时的水平来领取生活费用!

举个例子:

一个人刚好活到60岁,如果是男士,这时候社保局给到他家人的就是一笔安葬的费用,也就是说社保是活得越久越划算,活的越久的人用短命鬼的钱!

而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你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不管这个人是活的久还是活得短,最终家人所领的钱肯定多于你交的保费,而且现在商业保险有很多投资理财功能,我觉得商业保险比社保更加划算,当然如果条件允许都是不可少的保险!

社保大病和商业保险大病

      重大疾病保险是为保障某些重大疾病给病人带来的灾难性的费用支付的风险,被保人一经确诊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一,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以缓解重大疾病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给病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90年代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看病国家都大包大揽,90年代后国家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看病变成国家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报销模式,社保报销目录之内的药品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而社保目录之外(包括进口药,器械)完全由个人承担,而对于很多家庭不能承担的重大疾病费用由于社保报销比例比较低,所以家庭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来补充。

     社保的大病保险属于报销型(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有人患了大病,自己先要拿出钱来看,然后社保根据咱们的用药和治疗情况,去掉个人承担部分和进口药、器械等部分,最后剩余的钱才会到达咱们手里面,根据现在的社保额度,去掉自费部分,大病报销一般在10万左右。

     商业保险的大病一般属于提前给付型,简单说就是根据保额赔,比如一个人购买了20万额度的商业大病保险,如果患了大病,无论患病的人是花了1万还是100万,保险公司就根据当时购买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赔付,买了20万就赔20万(不是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赔付只需要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病例等资料就可以了,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理赔速度较快,平均为30天,而其他国家、地区平均为42天,与其他市场比较,中国的整体理赔经验没有显示任何不良状态,甚至略好。

寿险与遗嘱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的险种。

简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向你我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你我等投保人负有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商业补偿经济行为。

你我等通过参加寿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人寿保险公司,花较少的保费就能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能使寿险成为你我等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立遗嘱来决定由谁来继承自己的个人财产。

寿险与遗嘱共同点:

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现金按比例进行分配!

寿险与遗嘱不同点:

遗嘱只能对现有的财产现金这一项进行分配,不具有收益及增值性.

寿险可以对现有的现金和身故金两项进行分配,具有一定的收益和增值性。

由于人寿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就是当参保者发生身故风险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按比例赔付给指定的受益人,寿险与遗嘱比起来,寿险可以将现有的资金迅速放大一定的倍数(10、20,30倍),然后再进行分配(比如一个人想给家人分配100万的资产,可是目前只有30万,可以通过人寿保险方式每年存入一小部分来达到目的,只不过当存入第一笔钱时就可以对100万来分配了,这样即使没有很多资金,也能达到分配的目标)

**按比例分配的寿险身故金有何作用?

其实,我觉得对于普通家庭来讲,寿险是为了达到我们生活目标的一种辅助工具,由于目前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需要照顾4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的衣、食、住、行,所以责任重大,而每个家庭成员又面临着意外,疾病等风险,一旦风险来临将给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若风险“不幸”降临在家庭收入主要贡献者身上,则家人将会失去持续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而且还要筹备一大笔资金来给收入主要贡献者病者医病,从此这个家庭最基本生活保障将失去依靠,或许教育金也要被挪作他用,子女教育也会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了。

而人寿保险,则恰恰可以保证家庭经济支柱在发生不幸风险时,不会使家庭经济生活遭受太大的影响,充分体现出家庭经济支柱对家庭的责任。

其实寿险就是三个字“我爱你”,爱妻子,爱孩子,爱父母。

所以,寿险能够对未来一段时间家庭生活所需的成本,以保险金额的形势固定下来,已达到家庭生活稳定的最终目标,没有遇到风险“工作收入”保护家庭,遇到风险“保险金额”保护家庭,在一定条件下赔付保险金额=家庭未来工作收入!

    社保医疗险和商业保险医疗险

     谈到医疗险就要说到门诊和住院,社保的门诊住院险没有意外和疾病之分,报销一视同仁,商业保险对于门诊和住院分意外情况和疾病情况。

     先说门诊,目前国内各省市关于门诊报销标准不太一样,北京目前是起付线1800至2万报70%,可见有一部分门诊我们还是要自费的。

商业保险的门诊险,目前主要针对意外门诊(磕、碰、动物至伤。

)是社保门诊很好的补充,对于疾病门诊商业保险目前很少,即使有一些费用也很贵,性价比不高,大家可以不用考虑!

     再说住院,由于社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已经很高,北京起付1300最低报到了87%,所以如果小额住院,自己承担的比较少,所以不用买很高额度的商业住院险,做个补充就可以了,如果可以报部分进口药的住院补充险就更好了。

另外,买住院险津贴险一定要购买,类似误工费,住一天院发一天工资。

     对于补充医疗险,现在很多单位都给职工上了,就是针对社保不能报销部分的补偿,有这个保障的人,商业保险的意外医疗和住院补偿保险感觉就可以省略了,因为在同样额度中不能重复报销。

   社保工伤险(5险)和商业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谈到意外险很多朋友很困惑,到底什么叫意外呢?

   意外伤害指: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商业意外保险主要有四个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赔偿责任

2意外残疾赔偿责任(按残疾级别赔偿)

3意外烧烫伤赔偿责任(按烧伤级别赔偿)

4特定情况双倍赔付责任。

可以说意外险是购买商业保险的基础,是必买的险种。

      社保的工伤保险主要是死亡和残疾赔付,只有有5险的单位才会有这个保障,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只有5险才有!

   对于残疾还有很细的赔付条款,因为根据阿姆斯特丹斯特拉提克斯集团的爱伦德鲁吉最近针对公司寿命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

在日本和欧洲,所有大大小小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12.5年;而在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所以补充商业保险还是非常必要的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近日密集下发了9个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从7月1日起,除了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

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

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

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

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

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表1: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

过渡期缴费基数

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2013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014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2015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注1)

注1: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

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

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

享受待遇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

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

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

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

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小城镇社保转为“城保”,缴费比例3年过渡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据悉,这部分人群原来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保,目前缴纳小城镇社保的从业人员有58.95万人。

由于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纳入“城保”范围,所以本次政策调整对这些人群而言是项福音。

 

关键词1:

适用人群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2:

过渡期与外来人员过渡方式不同,采用缴费比例3年过渡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在转为“城保”时,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与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过渡方式有所不同,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

 

关键词3: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

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关键词4:

缴费比例2011年度个人缴费的比例总计6%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见表2),2011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共6%。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若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表2: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过渡期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的比例

过渡期保险种类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养老保险17%5%

医疗保险7%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养老保险19%8%

医疗保险9%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养老保险22%8%

医疗保险12%2%

 

 

关键词5:

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

5大保险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

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000元,此36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

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甲某因被交通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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