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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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
甲15岁,是初三学生。
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
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200元。
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
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
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
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
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三)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三种。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的重要标志。
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并非一一对应。
因为:
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有两个意思表示构成;有的是由多个相向的意思表示构成。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范围较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小,仅涵盖传统民法上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案情:
甲、乙、丙合伙搞运输,出资比例是1:
1:
1。
甲驾驶汽车为丁运输苹果从西安至广州,运费5000元,丁将该车苹果卖给戊。
三人合作一年后,甲欲退伙,将自己的份额一半赠给乙,一半抛弃。
问题:
这里有哪些法律行为?
哪些是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4)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影响。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分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实践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性,即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标的物的交付。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区分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从法律行为具有附随性。
(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
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
区分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辅助法律行为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七)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1.身分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
亲属行为是直接发生亲属发上效果的身份行为。
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行为。
继承行为是指发生继承效果的身份行为。
如遗嘱行为、继承权的接收和抛弃、遗赠扶养协议等。
2.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案情:
甲有A、B、C三幅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甲将对乙的债权赠与丙,并让与给乙。
在乙开出10万元支票交付给丙后,甲将A、B、C三幅画交付给乙,转移其所有权。
问题:
本案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哪些是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
即使一方或双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
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
其特点是,行为生效后,尚须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人的利益方能实现,负担行为不会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或消灭效果的财产行为。
其特点是,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
如让与财产所有权,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的免除,所有权消灭等。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让与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抵押权设定合同。
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之外的一切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债权的转移。
债务的转移,采矿权的设定。
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
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
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
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1)处分行为要求标的物特定。
负担行为无此要求。
(2)处分行为要求标的物具有排他性。
负担行为无此要求。
(3)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是用公示公信原则,负担行为不适用。
3.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财产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里的“因”并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也不是动机,即形成法律行为的心理考虑。
而是依据或前提。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是典型的有因行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卖方支付价款以对方转移物的所有权为对待义务。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该行为本身不受影响。
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
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
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的存在有其特殊原因,如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的信赖交往等。
区分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
强调无因行为的特殊意义,即无因行为不受原因行为影响。
(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
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区分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意义在于:
死因行为蓄意行为人死亡危生效条件,并且在形式上有特别要求,以作为证据。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口头形式
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
因此,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
(二)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
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
主要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书面形式的效力有:
证据效力、成立效力、生效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具有生效效力。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鉴证形式、
(三)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沉默形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行为人双方有约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二节意思表示
学习参考文章:
《意思表示分析》,米健中国法治网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意思表示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1.目的意思。
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
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行为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某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3.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
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二、意思表示分类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其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是必须等待他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四)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心意思的表意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五)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处于真心和自由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非出于真心或不自由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称意思表示瑕疵。
在我国意思表示瑕疵主要有: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
这些可区分为两大类:
意思与表示不意志、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一)虚假表示
案例:
王平与张真是好朋友,1998年2月,张真结婚借王平5000元。
张真宴请朋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
“都是各门,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得了”。
王平随口讲算了算了。
张真也笑着说:
“那我就不环了,算你送的”。
事隔几月后,王平急需钱,要求张真还钱。
张真以钱是王平送的为由不还。
王平解释说那是开玩笑。
张真却说他是当真的。
王平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张真还钱。
问题:
王平将5000元钱送给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是否有效?
1.概念。
虚假表示是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底,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
2.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假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约束;
(2)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其知道;(3)当事人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
通说认为原则上有效,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一丝不一致,该表意行为无效。
(二)伪装表示
案例:
甲有A、B、C、D四个债权人,共负债务300万元。
甲为逃避债务,遂与其朋友乙商量,形式上是将其厂房、机器设备均转让给乙,甲到乙的工厂打工。
实质上该厂房、机器设备还是甲的。
乙受让这些财产后,将其中设备1卖给丙。
问题:
1、甲与乙转让机器设备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2.丙是否能取得设备1的所有权?
1.概念
又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认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均缺乏内心的真意;
(2)表意人此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进一步故意实施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3.效力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隐藏行为
案情:
甲有乙、丙兄弟两人,甲想把自己的摩托车赠送给丙,但恐母亲说自己偏心,就与丙虚假订立买卖合同。
问题:
甲丙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丙能否要求甲履行交付摩托车的义务?
为什么?
1.概念
当事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是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2.效力
其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其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则有效。
反之,则无效。
(四)错误
1.错误的类型有哪些?
下列意思表示属于何种错误类型?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把真画当作膺画而贱卖。
(3)误以为主债务人的信用好而为其担保。
(4)不知谋车为翻新车而购买。
(5)误以为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扶养。
(6)欲赠A画,误说B画;赠与A画,误取B画。
(7)误以为某地段将开放为商业区而高价受让该地段土地使用权。
案例2.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定一委托合同。
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
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定了委托合同。
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
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了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为什么?
3.案情:
李甲与张某同村居住。
2002年7月31日,张某驾车外出未带驾驶证,其妻委托王某之夫、李乙之父李甲给张某送驾驶证。
返回途中,李甲与张某分别驾车行使时,与案外人管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李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
管某与张某、管某与李甲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认为李甲是为自己送驾照而死亡,自己对李甲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在事故发生后的次日,给付王某10000元。
并在一月之后,张某与王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
由张某补偿王某及其子李乙人民币80000元(包括已给付的10000元),且双方约定开发区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张某从补偿款中拿出60%的数额给付王某、李乙,余款在8年内付清。
但事后张某经过咨询才意识到自己对于李甲之死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在2002年10月张某领到补偿款7万余元后,就不按上述约定履行。
王某和李乙便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60%的补偿款4万余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和李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给付王某和李乙补偿款44255元。
张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自己理解法律错误,存在重大误解,且补偿协议是在王某家人胁迫下签订,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对李甲的死亡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与王某达成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
张某在领到拆迁款后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审法院按协议判令张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正确的。
故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对法律理解错误是否构成错误?
1.概念
错误是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是无意识的非真实表示。
2.构成要件
(1)错误是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且表意人不知;(3)错误具有严重性;(4)错误发生的时间点是意思表示成立之时。
3.错误的种类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错误种类有:
(1)表示内容中的错误;
(2)表示行为中的错误;(3)动机错误。
我国没有规定错误,而规定了重大误解,包括大陆法系的错误和误传。
依民同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主要包括: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标的物性质的错误,标的物价款、数量、履行地、履行期限的错误等。
从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对民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仅是指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并非指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原因是法律不应原谅无知。
4.效力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错误,表意人可以撤销。
(五)误传
1.概念
由于传达人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误传须是传达人的无意识而造成的错误传达,有意识则不是误传。
2.效力
误传是表意人的错误,由表意人承担责任,我国民同意见第77条规定了误传。
四、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一)欺诈
案情:
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讯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
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
甲又到北京旅游,来到北京燕莎古玩商店,见精致兵马俑问是不是出土的兵马俑,店员回答是。
甲花2000元购买两个,后鉴定为仿制品。
问题:
乙商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燕莎古玩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为什么?
1.概念
欺诈;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第二,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三,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须对方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二)胁迫
案例:
甲经营企业,急需资金,欲向乙借款100万,乙要求甲提供保证。
甲一时难以找到保证人,但知道丙医生误用药致人死亡,就以此事相要挟要求丙为其保证,若丙不为其保证,甲就告发。
3个月后,丙误用药之事被举发。
丙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保证。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为什么?
1.概念
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于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陷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2.构成要件
第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第二,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三,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第四,须相对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第五,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三)乘人之危
案情:
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
丙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丙的要求。
问题: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效力如何?
为什么?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