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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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2篇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2篇

Safetymanagementsystemforsupportingteachers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2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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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2、篇章2: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篇章1: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支教教师从开始教育教学实践,就受到先进教学理念的熏陶和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学校安排有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做支教指导教师,为其尽快走上合格的教师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尽快成为学校的骨干力量。

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1、支教教师要爱岗敬业,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和有经验的教师学习。

2、支教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展现青年人最优秀的一面,用激情与活力去感染、教育学生。

3、课堂是学校的主阵地。

支教教师上课之前必须有详细的教案,教案必须经过支教指导教师的指导和修改,先进行说课,指导教师认为合格,签字认后方可上课。

3、每次讲课必须认真批改每个学生作业,有问题及时辅导,通过批改作业分析掌握学生学习情况。

4、支教教师要跟随支教指导教师参加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做好听课和学习笔记,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与培训,学习掌握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教育理论。

5、尽量多的时间与学生接触,走到学生中间,看他们玩什么,想什么,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6、坚持写教学反思,包括见解,收获,启发,感触等等,注重交流。

7、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参与学校教研教改和学生管理工作。

8、担任班主任的支教教师,更应严格要求自我,自觉履行班主任职责,学习老班主任的管理方法,总结班级管理经验与做法,开展好班级工作。

篇章2:

支教教师安全管理制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规范支教教师管理,提高支教的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育部《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意见》(教人〔2015〕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1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州内xxx小学在编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师范院校统一组织师范生(含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开展的教育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支教活动;其他支教活动(含“三支一扶”支教活动、社会群团机构组织的志愿者赴州内边远贫困农村学校志愿支教活动)。

第二章在编教师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州内在编的xxx小学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由学校推荐、县教育局审核,并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派送。

支教人员每年选派一次,支教期限为一年以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教时间。

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人员支教。

第四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任教至今,未曾在农村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应首先作为支教人员选派的对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校本教研、目标管理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主讲公开课(研究课)3节以上,撰写教学论文和专题调研文章2篇以上,每年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篇。

第六条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为主。

受援学校要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并对支教教师进行全程管理。

支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请假必须履行手续,严禁不请假外出。

支教教师的请假由受援学校校长签字,派出学校校长无权审批。

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者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受援学校每学年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学校进行通报,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由派出学校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私自允许支教教师雇人顶岗或缴交工资而擅离职守、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学校校长,以及在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或支教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教师,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和辞退。

第七条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负责支教教师每学期工作情况的总结。

学期结束前,支教教师要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报告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以及新学期工作计划。

支教教师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支教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师范生实习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师范生实习支教(含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州教育局统筹安排,由相关师范院校与各县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县市教育局和相关师范院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

师范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实习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安排数量足够的指导教师对实习师生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

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配合,积极支持师范学院开展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

第十条师范生实习支教的时间由师范院校报州教育局备案。

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顶岗实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学生全程参与一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实习方式可根据实习接受学校的情况,采用分教学岗位和分课程等多种形式。

顶岗实习期间的教学时间不少于原任课教师授课时数的50%。

第十条各县市教育局应选择教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较强的学校作为实习学校。

接受顶岗实习的学校应有专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要安排敬业精神强、教学经验丰富、有指导能力的骨干教师作为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通过备课、听课、评课、上示范课等多种方式,全程指导实习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全面考查。

实习生每周都要进行周工作小结,并将小结填写在实习手册上,指导教师应进行批阅,提出指导性意见。

实习结束后各学校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

实习鉴定表经实习学生、实习小组、指导教师、实习学校填写完成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后交相关师范院校,并报各县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要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经所在学校批准。

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言行要文明,衣着要整洁;要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

实习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十三条要切实做好师范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反应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及时沟通。

顶岗实习期间,师范院校应为每名顶岗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实行顶岗实习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师范院校和各县市教育局应将师范生教育实习情况做出小结,并书面报告州教育局。

第四章其他支教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三支一扶”支教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群团机构组织志愿者赴州内边远贫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管理。

第十六条支教志愿者在州内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质,身心健康、师德优良,能胜任相应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支教志愿者的身份及政治表现需有原学习、工作单位的证明,无学习、工作单位的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境外支教志愿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要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支教志愿者提供帮助。

受援学校应力所能及的为支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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