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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分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鼓励多创国优、省部优质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局施(2004)78号文第二条:

质量是分公司持续和发展的根本,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第三条:

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在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与经济效益目标,实施名牌战略。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目标、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执行GB/T19001-2008 GB/T28001-2004GB/T28001-2001标准,建立、健全保证体系,用GB/T19001-2008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质量控制行为,使质量管理、控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有序运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分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质委会是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

研究和审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产品)项目,掌握质量动态,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对重大质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等。

第六条:

各级应建立健全质量监察机构,并设专职质量监察工程师。

工程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设质量监察技术人员,对每道工序直接监督检查验收。

并且建立网络录入“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教育培训记录、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三本台帐。

第三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监督检查落实及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其他管理人员按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对项目质量负相关责任;直接从事生产的班组作业人员按其岗位职责分别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总公司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作。

四、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通报质量事故,提出改进措施。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和服务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七、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

八、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把关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施工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助本单位领导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参加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三、审查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和检查已完工工程质量,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签证验工计价报表。

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填写和验收,并通知驻工地的监理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签证。

四、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检及验收交接工作。

五、参加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施工中的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

六、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的情况提出纠正要求,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

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

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七、总结施工质量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网络录入上报统计报表及总结分析报告。

八、加强与监督单位的联系,配合协调搞好对工程质量监理检查,及时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主动争取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

九、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

1、发现对损害质量的情况不加制止,因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工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与监控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纵向实行分公司、项目部、作业层三级管理,横向实行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各级要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级工程质量的管理、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减小事故发生和损失。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1、质量教育各单位、项目部要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对员工进行有关质量法规、管理知识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充分发动群众,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生产经营。

2、测试计量加强现场测试计量部门的建设,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使测试、计量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做好测试、计量仪器设备的保存、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工作。

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量值的精确度、准确性。

3、技术培训要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岗位培训,学习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技术培训和推广,开展“QC小组等活动,实施科技攻关,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为分公司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4、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层层责任制、“项目跟踪档案”,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形成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情况报表[质表⑴、⑵]、工程质量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纪要或验收报告(复印件)、优质工程申报表、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要按集团公司《程序文件》及信息化管理有关条款规定及时录入上报。

2、质量回访制度。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原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应按合同规定,主动对交付使用的竣工工程进行回访,听取用户意见。

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认真制定补救措施并征得用户同意,加以解决。

双方以纪要的形式对回访情况做出结论。

3、开、竣工及施工过程检查制度。

项目部在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填写并保存有关记录。

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必须经项目部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并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覆盖。

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必须揭开补检,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若发现与设计不符,本级质检人员无权处理者,应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可邀请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要认真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5、要坚持作业层对工程质量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入施工日志。

6、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分公司每半年、项目经理部、作业层每月应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由各级主管领导主持,质检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检查内容包括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物工程质量,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保存有关记录。

7、质量检查评定制度。

项目经理部和作业层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考核质量成绩、验工计价的凭证:

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不定期对其抽查,对不符合《验标》要求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8、验工签证制度。

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凡未经质量检查人员和监理人员签证、或经检查质量不合格、构成质量事故尚未纠正处理的工程项目和数量,质量检查工程师均不予签证、计价。

9、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内审)制度。

通过定期内审,及时发现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分公司的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和创优活动

1、QC小组活动是企业的自觉行为,是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的有效形式,各项目要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活动要同生产实际、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设等活动相结合,突出“小、实、活、新”的特点。

2、QC小组课题要依据各单位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生产经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来选择,对工程质量要围绕设计施工,检验和使用质量的特性开展活动。

3、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各项目要大力开展创优(包括分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活动,并在开工前要编写好创优规划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备案,制定详细的创优措施,结合项目质量计划组织实施。

4、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和创优活动的有关要求按分公司《科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部劳务工程质量管理

1、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全面负责。

无论是外部劳务或零星劳务,其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由项目部负责实施。

2、各项目部、在选定外部劳务前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实施分公司内部项目竞标,具体按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签定的工程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其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质量目标。

3、各项目部须根据其工程规模向外部劳务单位选派适量的质量(检查)人员,对特殊工序、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不间断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该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保证体系,做好质量检查、验工签证、质量事故处理和实行“三检制”等工作。

第五章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分公司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评审

1、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承办,经分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分公司发布,每年组织一次。

被评为分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分公司通报表彰,并按本办法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集团公司优质工程以上标准的工程,由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推荐上报。

凡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的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综合或单项工程,均可参加分公司优质工程评选。

其基本条件:

⑴在开工前已制定创优规划和项目质量计划,并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质部)备案。

⑵在施工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落实创优措施,并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至少有一项获得分公司优秀QC小组称号。

⑶该工程已全部竣工,主体工程质量被业主评为优良等级,附属工程全部合格。

⑷创优的六项指标全部达标。

申报分公司优质工程须提交的资料:

⑴分公司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分。

⑵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⑶已验交工程的验收纪要、验收报告或交工证书。

⑷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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