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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装修合同

 

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XSMDY-LLZX-2011

 

签订日期:

2011年12月17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

 

甲方:

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深圳市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保障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溪山美地园-邻里中心装修施工、供货、装运、施工、安装、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双方承诺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溪山美地园-邻里中心(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工程位置:

深圳市

三、工程数量:

综合楼内装修工程(详见会所施工图)。

第二条工程范围

一、项目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材料装运、内装修施工、安装等施工及管理(包含工程完成以后的维修)。

二、材料及设备采购

1、工程范围内所需材料,除本合同附件《材料设备配置表》中有特别注明部分外,均由乙方负责采购提供。

乙方采购的主材,应根据甲方书面要求提供样品封存。

封样方式:

由乙方按《材料设备配置表》中材料排列顺序,分别切割成样品固定在约宽600×长1000mm大小的五夹板上后,提交甲方保存,甲方可对封样再行拍照留档备查。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过甲方签章确认的《材料设备配置表》(详见合同附件三)及提交甲方的封样进行采购,材料样板照片(封样单)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附件。

因市场原因而导致某项材料或设备无法按时采购到位,乙方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7天内,向乙方出具《材料调整通知单》,乙方必须根据该《材料调整通知单》将该项材料更换、替代成同等档次的其他材料;如甲方未在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则可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书面通知内容。

3、乙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必须同时提供原材料清单、材料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保证书原件。

如有进口材料或设备,必须提供海关、商检证明文件以及原产地证书的原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施工,否则,甲方可以中止付款,且不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的工期不予顺延。

4、安装施工

⑴乙方施工范围包括本项目分室内装修、设备及安装等,施工内容明细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一)《报价配置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四)为准,清单、图纸排序以图纸为先。

⑵甲方主体结构工程完,并符合下述进场条件以后乙方进场施工:

①主体结构工程经甲方结构验收合格且符合相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②甲方提供现场临时设施场地,相关设施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③门窗安装完毕,具备内装修开工条件。

④钢结构防火处理完毕。

⑤钢结构与木结构联接节点处理完毕。

如未具备进场条件,乙方可以不予签收《开工报告》。

⑶乙方负责室内内装修管线的敷设。

(不包含下水系统管线)

第三条合同文件

在本合同中,有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合同

二、综合楼建筑图,内装修效果图(附件一)

三、内装修施工图(附件二)

四、《材料设备配置表》及部分材料照片(附件三)

五、《报价配置清单》(附件四)

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

七、工程变更须按甲方的《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办法》执行(附件六)。

八、廉政公约(附件七)

第四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预计2010年8月10日,竣工日期:

预计2010年12月0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2】天。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监理书面签发、乙方签收的《开工报告》为准,完工时间以乙方按照合同内容完成本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为准。

二、具体工期约定如下:

一层大堂和一层男女卫生间区域部分施工工期为58天;其余区域部分施工工期为122天。

三、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接收工地。

乙方须按书面通知的规定日期接收工地,并立即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

四、若本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签章确认,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水、电、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甲方未按时完成会所结构施工,或甲方提供的会所结构部分未具备内装修施工的条件;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影响乙方施工或安装的;

4、在设计方案、材料清单已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又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等,从而对工程进度产生影响;

5、在施工中,如因非乙方因素不符合国家规定施工条件需要调整工期的,由双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合同后可予顺延;

6、非乙方原因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签字确认,从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因以上原因导致工程延误,乙方需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的书面通知,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甲方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章文件中明确、具体地予以载明;若乙方未按时提交书面通知的,则丧失工期顺延请求权;甲方未按时签章确认,或未载明异议的,则视为承认或默认乙方的书面通知。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乙方须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木结构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并保证一次性验收通过。

验收标准为: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0-2001

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9、室内装饰施工图、相关效果图及照片

10、《材料设备配置表》及部分主材封样照片。

二、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和监理书面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履约保函

一、本合同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价(暂定价)的10%的金额开具履约保函,在合同订立日后15天内,递交给甲方。

乙方未按时递交履约保函,甲方可从按约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等额扣除。

二、上述履约函的金额中,包含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40】%、工期履约保证金【4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10】%、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10】%。

如乙方发生违约情况,甲方可从履约保函担保的金额中扣除按约应由乙方负担的违约金。

三、在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和工程技术资料按规定交付甲方后30天内,解除履约保函。

第七条合同结算金额

一、本工程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的大包干方式,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暂定为2403平米。

二、合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双方书面签章确认的竣工图纸,结算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按实结算。

三、合同金额包括对本合同的第二条所规定的工程范围的价款,即合同总价=固定综合单价×结算建筑面积。

如应甲方要求更换不同产品或变更施工项目内容,则依据双方现场书面签证,由乙方提出,按照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机械、经甲方认可的材料单价和相应的计取费率,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消耗量,重新组成固定综合单价,并经甲方审核确定进入结算。

四、本项目室内部分(含中央空调设备、新风系统等)固定综合单价为¥3500_元/平方米,本合同暂定总价为¥_8410500元(捌佰肆拾壹万零伍佰元整)。

本合同价款包含本合同工程的设计、供货、装运、施工、安装、厨房设备水电管线预埋、维修等费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

一、第一次付款: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甲方按本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暂定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二、第二次付款:

乙方完成隐蔽工程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

三、第三次付款:

乙方完成室内装饰工程及设备安装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

四、第四次付款:

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书面移交给甲方,同时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原件肆套,且工程结算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

五、第五次付款:

在附件《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协议书》全面履行完毕无争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五。

六、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且不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任命****为甲方管理人员代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甲方的义务。

二、经甲方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发出书面指令、要求,由乙方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三、指定工地现场标识全部采用甲方的标识,乙方须积极配合。

四、

仅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距乙方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的电源和水源,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和用电及通讯线路的接入及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同时,水电事项由乙方单独装表计量及承担费用,如水表电表损坏导致无法抄表计量的,则乙方的水电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计量,单价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五、负责提供主体结构的建筑图,结构图,给排水,电气施工图。

六、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临时设施搭建、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等场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在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之临时施工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无论该地点在施工场所之内或之外,均需在获得甲方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搭设。

七、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付款。

八、保证在工程范围内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准确性,甲方需保障施工道路、场地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九、负责确保乙方现场施工之时段不受限制。

十、负责取得本项目开工所需的行政批复文件及报批手续,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与政府有关的手续,负责本项目主体结构的竣工资料;如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时,可要求乙方协助。

十一、负责办理本合同施工图的报审、报批一切手续,乙方配合甲方办理。

总包管理配合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负责本合同项目完工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报验手续,乙方及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的原件。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任命***为乙方项目经理,代理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任何对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指示,均视同有效地传达至乙方。

二、如乙方对项目开发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则乙方可以视甲方同意乙方书面报告中的建议并据此做出决定。

三、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管理人员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管理人员送交书面报告。

四、本工程每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以书面形式申请报检,验收合格后,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如甲方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或甲方对申请报检文件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未重新报检的,则视为默认本分部工程合格,乙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要确认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条件,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的条件不符,应及时书面向甲方报告,以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六、对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全面承担责任。

不得因任何技术上的和非技术上的原因(甲方原因除外)把施工失败的责任推卸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施工失误造成的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而造成的全部费用。

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因自身管理原因在施工中出现人员伤害或其它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八、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因乙方施工不当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或索赔,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九、合同工程未书面移交甲方以前,乙方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自身产品和成品。

十、乙方项目经理每周定期以工程简报的形式向甲方通报工程进度,形成的意见由甲方管理人员与乙方项目经理书面签字确认并留存。

十一、全部工程竣工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并负责提供给甲方相关的档案资料,所有报验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十二、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的食宿及员工工资、补贴等相关费用。

十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

2、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处罚。

3、必须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配合甲方搞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接受甲方各项管理。

4、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左右,全面对内装修表面作一次修补工作。

十四、需指定本项目的项目成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正式开工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前述人员名单。

十五、项目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如遇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变更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与工程保修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是:

乙方完成施工图、《报价配置清单》等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且外观效果符合附件一的内装修效果图。

各分部工作已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

与此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按规定交付验收报告并附全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分别签署《工程验收单》;未签署《工程验收单》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应由乙方在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无偿予以全部整改完毕,并按约定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二、工程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原件肆套。

工程竣工资料一律加盖“竣工资料”图章后方为正式竣工资料。

三、

凡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施工、安装等质量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损坏等,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在国家相关法令规定期限内免费予以保修、维修或更换,具体详见附件。

由于主体结构变形、开裂等非乙方责任造成内装修损坏的,乙方不负责维修。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与结算

一、在事先未取得双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变更修改本合同。

二、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量或材料增减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与合同附件四《报价配置清单》中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照清单项目计价,按实结算;

2、与合同附件四《报价配置清单》中不相同或不类似的项目,由乙方提出,按照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机械、经甲方认可的材料单价和相应的计取费率,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消耗量,重新组成综合单价,并经甲方审核确定进入结算。

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有效、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补充协议、计算稿、结算书、各种联系单、竣工验收单等),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前述结算资料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四、本合同工程已经报送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部门的任何文件,仅作为备案之用,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当作本合同的实际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若不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必须向甲方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

每逾期1天,在30天以内的,由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0.5‰累积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以外的,每逾期1天,由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累积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金可从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二、乙方施工安装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之验收标准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修复,并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质量经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除专业设备、安防、橱柜、石材、门窗、装饰层木饰品等常规另行分包项目之外,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分包。

否则,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转包及分包部分工程的工程价款,同时,还应由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额。

因乙方转包、肢解分包本合同工程,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的施工材料、施工设备设施等等,均应当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天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否则,甲方可视为无主物而自由处置。

四、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结算款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未付数额的0.05%向乙方累积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重大商业秘密,双方确保不将本合同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如有因此而造成一方损失的,由泄露方向对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雪灾、战争,进口国工人罢工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及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应附有不可抗力发生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各方应尽力将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如一方不主动与另一方配合以避免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任由损失扩大,过失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变更

一、凡单次工程量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5万以上(含本数)的,必须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必须由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本合同印章方为有效。

否则,相关变更资料不得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二、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及变更,均应以双方的平等协商为基础,并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后才能生效。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关条款与补充合同条款相抵触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本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变更、撤销。

第十七条资料效力、送达、期间、保密事项

一、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未经本合同一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或未加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印章(使用其他印章的,应经双方事先另行书面确认)的,一律无效。

二、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原件,双方均应壹式贰份持有,书面资料原件内容有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的无效。

三、凡与本合同有关且交付一方的书面资料,另一方必须出具一式贰份之收条,收条各执壹份。

四、凡与本同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均应当通过本合同载明的一方住所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向其送达(书面资料可以扫描文件等形式向对方以电子方式送达)。

五、凡与本合同有关且送达对方的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发出方明确提出答复要求的,收到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不予以答复或逾期答复的,视为收到方式已经默示方式,对于发出方的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内容的作出了承认或承诺,但是,这些书面资料或电子信息的内容涉及单价、增加发出方免责事由、转包、分包、管辖事项的,不适用本约定。

六、本合同约定的期间为“天”和“工作日”,“天”即为日历天,“工作日”

为日历天减去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期间。

期间开始的“天”、“工作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书面资料、电子信息在期满前发出的,不算过期。

第十八条合同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除授权代表签名以及签署时间两项内容以外,手写、涂改、添加、复制的内容无效。

二、本合同书壹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效力相等。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解决。

四、若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本合同须报请备案的,则应当按规定由乙方办理,甲方协助。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一、建筑图纸,会所内装修效果图(附件一)

二、室内装修施工图(附件二)

三、材料设备配置表(附件三)

四、报价配置清单(附件四)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

六、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办法(附件六)

七、廉政公约(附件七)

八、双方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各加盖乙方印章)。

甲方:

余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附件:

室内装修施工图(另行提供)

附件:

材料设备配置表

**会所内装修材料设备配置表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品牌

说明

部位

 

 

 

 

 

一、一层地面

 

 

  (不包含沙盘,水景,接待台)

 

1

法国米黄大理石/深啡

 

拼花铺贴

大堂

2

仿古地砖1

长谷

 

 

3

仿古实木地板1

阳明山

木楞上直铺

影视厅及VIP洽谈区

4

法国米黄大理石/深啡

 

拼花铺贴

休息区

5

玻化砖

罗马

 

超市

6

地毯1

 

架空地面、地毯

多功能厅

二、二层地面

 

 

 

 

1

地毯2

 

架空地面、地毯

会议室1、会议室2、开放办公区

2

仿古地砖2

长谷

 

前厅、走道、接待

3

仿古实木地板1

阳明山

木楞上直铺

经理室

三、一层顶面

 

 

 

 

1

木结构造型顶1

 

木基层、夹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大堂

2

木结构及石膏板造型顶1

 

木基层、实木雕花梁头、夹板加木皮饰面、乳胶漆石膏板顶

多功能厅

3

木结构造型顶2

 

木基层、碳烧板饰面、夹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VIP洽谈室

4

木结构造型顶3

 

木基层、实木雕花梁头、夹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休息室

5

木结构造型顶4

 

木基层、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餐厅

6

木结构及石膏板造型顶2

 

木基层、木皮饰面、防水石膏板顶、防水乳胶漆

卫生间

7

木结构及石膏板造型顶3

 

夹板加木皮饰面、弧形造型石膏板顶、乳胶漆

过道

8

音控室及储藏室石膏板顶

拉法基

石膏板饰面、乳胶漆

音控室储藏室厨房超市

9

更衣柜

 

定制成品橱柜门

更衣室

10

防水乳胶漆

CLOVERDALE

 

音控室储藏室厨房超市

11

油漆

鑫甲

 

 

四、二层顶面

 

 

 

 

1

石膏板顶

 

石膏板饰面、乳胶漆

敞开办公区

2

木结构造型顶5

 

木基层、夹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经理室

3

木结构及石膏板造型顶4

 

石膏板饰面、乳胶漆

会议室

4

木结构造型顶6

 

木基层、夹板加木皮饰面、清水漆

前厅

5

木结构及石膏板造型顶5

 

木基层、木皮饰面、轻钢龙骨石膏板顶、乳胶漆

卫生间

6

石膏板顶

 

石膏板饰面、乳胶漆

财务室

7

木制结构造型顶8

 

木基层、弧形造型石膏板顶、乳胶漆

过道

8

油漆

鑫甲

 

 

五、一层墙面

 

 

 

 

1

墙面漆

 

仿石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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