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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信社资产保全业务的法律问题

农信社资产保全业务的法律问题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较快,贷款高速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盈利能力,提高了农信社的社会知名度。

但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农信社的信贷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贷款不良现象。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在贷款出现不良应进行资产保全,防止信贷资产损失,这里的途径有很多,但主要的一条途径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也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来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在资产保全诉讼案件中,我们农信社一般应从诉讼时效审查、诉讼对象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诉讼请求的确定、保全措施的运用、诉辩理由的取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诉讼和解以及诉讼案件的执行等方面考虑制定诉讼策略。

这里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内容。

我今天主要讲其中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是向谁来主张即被告的主体问题

第三、诉讼保全和执行问题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要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问题

(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我们农信社如不在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我们农信社的债权将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因此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关键是审查诉讼时效是否丧失及在诉讼时效丧失的情况下如何弥补。

(二)那么,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1.对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的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在此需要注意:

如果我们农信社与债务人签有延期还款协议的,诉讼时效应从延期还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举个例:

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后来又签订还款计划书,先付还50%,余款于2006年10月30日前还清,那么,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就应从2006年10月31日起算二年。

2.还款期限约定不明

如果我们农信社与借款人就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都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期限,此时诉讼时效应从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分期还款

在分期还款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从每一期还款期满之日分别计算,还是从最后一笔还款期满之日计算,法无明文规定。

有些法院认定是一个合同的分次履行,因而从最后一笔还款期满之日计算;但也有法院认定虽属合同的分次履行,但诉讼时效要求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而单笔未还时,我们农信社即“应当知道”,因此认定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还款期满之日分笔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因此,我们农信社在处理分期还款的债务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款,而又签订还款计划书进行分期还款的,我们应注意加强催收工作。

4.宣布提前到期

有些借款合同中含有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加速条款”的规定,这必须是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才可以这么做,如果我们农信社利用该条款向借款人发出了关于宣告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则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1.所谓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三种:

即起诉、向对方主张权利或义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具体到资产保全诉讼中,常见的方式有:

(1)催收

通常表现为向债务人发“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在催收通知书的送达上,常采取上门送达、邮寄送达或传真送达的形式。

在对上述各种催收方式的审查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采取上门送达方式的,应有送达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提醒一下,在“催款通知书”上签收时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尽量要求加盖公章,如是公民个人的,尽量要求亲笔签名,不要单纯盖私章。

有这么一个案例:

有一对夫妇用共有房产给朋友的银行贷款作担保抵押,但朋友在贷款期届满后,又签订转贷合同,这就形成新的债务,原来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但是朋友私自以这夫妇的名义和银行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在落款上作了手脚,刻了夫妇俩的私章盖上去,并将这两枚私章盖那份担保合同上,案件在审理中,这夫妇抗辩这两枚私章不是他们的,应该以他们的亲笔签名为准。

这个抗辩理由是成立的。

采取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催收通知书”的,留存的快递凭证上应记载有关催收的主债权(如催收内容经过公证,还需附有关于催收信件内容的公证文书),邮递或快递部门提供的表明催收文件已送达的送达回执。

传真件由于在证明对方收到以及收到传真件的内容方面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不主张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催收,但如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也可用保存的传真记录及有关证据资料来作为催收证据。

因传真资料易变形,宜复印保存。

且传真件作为单一证据能被采纳的可能性非常之低,除非对方承认收到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关于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催收,其他债权人不能采用此方式进行催收。

(2)直接扣收债务人存款

直接扣收债务人在农信社的有关存款。

这种方式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司法界对此尚无定论。

因此,农信社在扣收债务人款项的同时,仍应向债务人催收。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符合我们农信社业务操作规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向农信社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为口头,也可为书面,甚至可为单纯的行为,如部分履行、支付利息、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等。

由于口头证据在诉讼中基本上不为法院独立采信,因此对于债务人口头向农信社表示履行义务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便于农信社在诉讼时举证,维持诉讼时效。

(4)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内容上必须有“关于债务人确认债务且承诺偿还”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必须有债务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最好能加盖债务人的公章。

(5)诉讼

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当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个大家应该比较熟悉了,在这里我就不须再罗嗦了。

(四)抵押与质押的诉讼时效

《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主债权已丧失诉讼时效,但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农信社债权,在主债权时效届满之日起算的两年内,我们农信社仍可以担保人为被告提起担保诉讼;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两年为不变期间。

(五)诉讼时效丧失的补救

1.催收

(1)诉讼时效已丧失情况下的催收,要想达到延续诉讼时效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必须要有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形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签字人应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2)我们农信社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此后,未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我们农信社丧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又签收了我们农信社的催收通知书,对此,保证人能否免责,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因此,为起到重新确认保证债务的作用,我们农信社应在催收函中载明保证人承诺愿意继续按原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2.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在诉讼时效丧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可以通过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补救诉讼时效。

第二个问题:

向谁来主张我们的债权即被告的主体确定问题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的确定即被告的主体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除了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外,更有许多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主体。

因此要对债务人的存续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债务人是否仍然存在,是否因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被吊销、撤销后是否经过清算,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等.以确定起诉对象。

主要确定原则如下:

(一)债务人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农信社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诉讼主体:

1.借款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该清算组织为被告。

2.如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以原企业为被告,并可以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这里所讲的清算主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是国有企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借款人是集体企业的,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3)借款人是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5)借款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而未经清算的,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在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财产,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向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向金融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清算义务人应在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借款人未经清算被注销,清算义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作出承诺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已被清结的事实,导致借款人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借款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

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者开办单位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即企业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我们农信社可请求法院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二)债务人破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没有保证人的应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就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同时通知保证人关于债权人已放弃申报债权的事实,告知其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此后,还可查封保证人在清算组破产分配所得。

(三)如债务人变更名称的,以变更后的主体为被告。

(四)债务人公司制改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1.依法整体改制或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进行公司制改造,以改制后的公司为被告。

2.部分财产和他人组建新公司,原则上仍以原债务人为被告。

但原债务人以优质资产或主要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以原债务人与新设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新设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债务人分立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但分立时对我们农信社债务承担有约定,且经我们农信社认可的,以约定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

(七)债务人被兼并

1.兼并双方对我们农信社债务承担有约定且经我们农信社同意的,以约定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

2.兼并双方对我们农信社债务承担未作约定

兼并双方对我们农信社债务承担未作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我们农信社不同意的:

(1)吸收合并

即债务人法人资格被注销,成为兼并者的一部分,以兼并方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但吸收合并时,债务人的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隐瞒或遗漏我们农信社债务的,如合并时,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我们农信社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的,以兼并方为被告;如我们农信社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的,以债务人原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2)新设合并即债务人与他人以各自所有的资产重新注册成立新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以新设企业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3.以收购股权方式实现对债务人兼并

仍以债务人为被告。

但收购者抽逃债务人资金、逃避债务,致使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以债务人及其收购者(控股企业)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可以债务人及其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要求开办单位在出资不实部分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存在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的,可追加验资机构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3号、法函[1996)56号、法释[1998)13号、法释[199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

(九)债务人被承包、租赁经营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股东依法将债务人发包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管理,此时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可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经营管理的债务人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承包或租赁合同严重侵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我们农信社可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承包或租赁合同。

(十)债务人为分支机构

1.依法设立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

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可追加其设立者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以下简称《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未领取营业执照或非依法设立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十一)债务人为合伙企业

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十二)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记载的业主为被告。

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十三)债务人为自然人且已死亡

以法定或指定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除外(《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第三、财产保全和执行问题

(一)诉前保全

对于诉前已查找到的债务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债务人转移、隐匿或采取其他手段处分财产,防止其他债权人先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保证农信社债权能够受偿,可在起诉前,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常见的保全措施有查封、冻结、扣押、止付等。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提出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我们农信社申请的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并不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一般并不要求农信社再另行提供担保。

但为避免因未提供担保而使我们农信社的诉前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防止因保全不及时、债务人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抢先保全的情形发生,我们农信社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做好有关诉前保全的担保手续,以防万—(《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2.被保全财产的权属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是被申请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因此,在保全前,必须查清拟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民诉法》第九十四条)。

3.起诉时限

我们农信社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如未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二)诉讼保全

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财产的,应遵循“随时发现、随时申请保全”的原则。

在诉讼保全上,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一审上诉期间发现被告财产的,应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2)二审期间需要保全财产的,应向二审法院申请;

(3)一审已查封或冻结的,二审期间需要续封或续冻的,应向作出裁定的一审法院提出申请。

(三)重复保全

对于已被其他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如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保全的是财产的部分价值,我们农信社仍可就剩余部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债务人已抵押或质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我们农信社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四)查封的期限和续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有一个案例,一家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向存款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该期限届满的时候,案件还在审理中,这家商业银行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续冻结,法院依法续冻结三个月,并通过做笔录告知申请人,但恰恰是申请人的代理人疏忽了,想当然的以为续冻结的期限是六个月,并且在快到六个月的时候,又向法院申请再续冻结,但此时该银行冻结户头已被解冻,资金也被转移。

该商业银行唯一能作的补救措施就是再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该户头,只是此时该户头已经没有钱了,而且还得再交纳一次保全费。

由于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可想有多大。

(五)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1、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限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该期限应分期计算,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2)执行法院的确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章,以下简称《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支付令,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我们农信社应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

如果该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而且又不履行债务,法院即可对其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得再执行该第三人(《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章》。

3、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章)

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分立等情况,有的被执行人会假借改制之名,转移有效资产,以逃废我们农信社债务。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这是提高资产保全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申请法院将企业法人裁定为被执行人。

如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我们农信社应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被执行人分立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被执行人如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们农信社应重点审查其分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符合法定程序,则应要求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则应向法院申请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人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我们农信社承担责任。

(3)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我们农信社应向法院申请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或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我们农信社承担责任。

(4)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我们农信社应申请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如其无能力清偿债务,我们农信社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

如其无能力清偿债务,我们农信社应向法院申请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

如其系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我们农信社可要求执行其家庭共有财产,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农信社亦可要求执行其夫妻共有财产(《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8)被执行人为已婚自然人

我们农信社可申请执行其夫妻共有财产。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都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我们农信社在债务发生时已明知其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约定,或者该财产有符合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9)被执行人变更名称

我们农信社可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我们农信社可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我们农信社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4、执行中提供物的担保的登记

执行中,如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我们农信社必须按照担保法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手续(《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担保法》)。

5、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二白九十九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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