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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工作方案

《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已于202X年9月29日经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控烟条例》贯彻实施,全面推进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按照市卫健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贯彻落实《控烟条例》为契机,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带头示范作用,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控烟工作,理顺控烟监管工作机制、探索长效管理模式,逐步促进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制度建设

充分认识《控烟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开展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制度建设,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成果。

持续完善控烟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全面控烟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做到要求明确、指导到位、督查严格,切实做到控烟工作不留空挡。

(二)加强学习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帮助大家理解《控烟条例》精髓,掌握《控烟条例》内容,把握《控烟条例》重点,做到熟知于心,熟练应用,使全体职工能够自觉知法守法,使控烟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运用《控烟条例》处理具体问题。

(三)规范张贴标识

按照《控烟条例》规定和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张贴要求,在机构出入口、门诊大厅、候诊室、会议室、病房、手术室等候区、卫生间、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

符合条件设置室外吸烟区的单位,按照《控烟条例》要求规范设置吸烟区,并做好指引、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四)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电子屏、工作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和世界无烟日、世界心脏日、国际肺癌日等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控烟条例》和烟草危害宣传,动员和引导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及家属自觉遵守《控烟条例》,为《控烟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市卫健委组织开发了宣传视频和平面宣传材料,各单位可使用百度网盘下载相关宣传资料,链接:

 

(五)做好控烟干预

加强戒烟门诊规范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设立戒烟门诊,为戒烟者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戒烟咨询指导,提供简短戒烟干预并做好记录。

(六)开展监督执法

各单位要开展内部监督巡查,坚决杜绝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域吸烟行为,全体职工对外来人员违规吸烟行为要进行劝阻。

区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责,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和《控烟条例》中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落实、吸烟区规范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张贴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控烟条例》的单位或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控烟条例》是我市出台的首部控烟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市依法控烟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控烟条例》出台对于减少二手烟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产生的积极深远影响,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控烟条例》贯彻实施。

(二)加强环境建设

公共场所控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性工作,在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的基础上,更需要各单位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切实加强无烟环境建设,对照《控烟条例》和《无烟卫生健康机构标准》,采取过硬措施,对标对表,逐一落实控烟工作要求,做到医务人员不在工作时间吸烟,并劝导、帮助患者戒烟。

(三)强化工作合力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组织部署和统筹协调。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将控烟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控烟监督执法检查,做好控烟投诉处理,区健康教育所要做好《控烟条例》和吸烟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单位内部控烟和宣传,全面营造控烟环境。

附件:

1.《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无烟卫生健康机构标准

附件1

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X年9月29日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

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鼓励控烟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志愿者组织等团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刊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宣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典型事例。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

  第十七条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或者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无烟卫生健康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

(一)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职责明确。

(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

(三)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

(四)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不吸烟,吸烟成员带头戒烟。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一)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

(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一)本机构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

(二)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

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三)机构室内场所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蒂,达到完全禁烟。

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在任何场所吸烟。

(四)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有明显的引导标识。

如不设室外吸烟区,室外场所完全禁烟,管理方法同室内禁烟场所。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二)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

(二)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一)有明确的全体职工劝阻吸烟的责任要求,并制定相关制度。

(二)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一)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

(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医疗卫生机构内商店、小卖部、食堂等不出售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和烟草赞助活动。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一)医护人员要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相关科室的医生要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

(二)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需询问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

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并有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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