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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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答案】B评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

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质权标的是动产的,根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

质权标的是权利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不同的权利设质,质押合同成立条件也不同。

对于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此可以看出,股票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不仅双方当事人签字,还必须进行登记。

本题判断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所有的质押合同都不是从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质押是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必须交付质物,可以质押的权利中,有的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有的则必须登记。

注意以债券作质押的,交付权利凭证即可,以股票设定质押,则必须登记。

49.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条被认为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表见代理首先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其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再次,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尽管如此,表见代理也不是有权代理,其本质还是无权代理。

法律之所以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本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概念是理论上对《合同法》第49条的概括,尽管也有人从其法律后果和具体行为分析认为本质是有权代理,但不是主流。

表见代理制度是考点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全面掌握。

50.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

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

一般来说,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题只表明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犯了不周延错误,故判断不正确。

【考生注意】“权利人应当知道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推定为知道,而不管权利人是否实际知道。

本题所指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是最长诉讼时效,其起算点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51.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时,是以身份关系为标准的。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在继承关系上也是互相享有继承权。

当然的成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还有三种情况,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1)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主要抚养关系可以互相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3)发生代位继承时的代位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该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如果子女在世,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分得遗产。

52.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即相邻权。

该权利的发生不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是基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也可以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此,相邻关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与地役权不同,本质区别是前者是法定,后者是约定。

53.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和质权的性质。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的共性是同为担保物权,但其本质区别是权利的发生不同。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

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

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

因此,该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留置权虽然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法律规定并非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排斥留置权的适用。

一般说来,只要留置权人允许债务人取走标的物,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留置权。

5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的确定是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判断。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考生注意】正确理解“不能完全辨认”和“完全不能辨认”,该题是前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改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还要注意不同的行为能力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范围。

55、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对外以户的名义进行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对于财产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无论是家庭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都不以个体户对其经营所投资金为限,所以,不能认定为有限责任。

相反,就可以说,个体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正确。

【考生注意】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时的责任分配。

该题可以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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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被法定化为物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A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有的认为也是),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

故排除该项。

B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可见,该项也不符合题意。

C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故C项符合题意。

D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可见,D项离题甚远。

【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

所有的担保物权具有的共性是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考生要注意对不同特点的理解。

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

导致这一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混同B.免除C.抵消D.解除【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

具体分析参见2000年第一题单项选择第4题。

【考生注意】该题在2000年基本上以原题形式出现。

即“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备选答案与本题相同。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以后类似的重复题还会出现。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A、C两项因重大误解和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D项也欠缺效力未定行为的特征。

因此,只有B项符合本题意。

【考生注意】效力未定,又称效力待定,是理论上对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人所为的行为的概括。

具体包括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但对于越权代表行为是否为效力待定理论有争议,通说持否定意见。

此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的区别。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

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事件B.行为、行为C.事件、行为D.行为、事件【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

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

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

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

“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

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考生注意】类似题已经出现过,其设题陷阱在所问问题的前后关系。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B.人格权C.债权D.继承权【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

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

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请求权不用于诉讼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权,后者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审理的权利。

还要注意,当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也会产生请求权。

这就是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绝不仅仅指债权。

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与财团法人相区别的一类法人。

其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体,即社员的集合体;

而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因此,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社团法人中,既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也有以营利为目的成立。

由于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是人的集合体,要设立法人必须有设立者之间的协议或章程,因此,设立行为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述,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具有综合性,不仅有社团法人概念的理解,还包括对其设立行为的理解。

这种方式命题对考生而言,有一定难度。

37.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A.由债权人承担B.由债务人承担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D.由提存机关承担【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的效力。

提存是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时不得已而采取的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提存后,其后果是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之间成立法定的保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由此可见,A项符合题意。

之所以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因为提存由债权人原因引起。

【考生注意】提存概念不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其在民法上的特殊性提请考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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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注意】担保物权的特征是理论上对担保物权的概括。

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因此消灭。

A.混同B.免除C.抵消D.解除【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

【考生注意】该题在2000年基本上以原题形式出现。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

【考生注意】效力未定,又称效力待定,是理论上对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人所为的行为的概括。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

A.事件、事件B.行为、行为C.事件、行为D.行为、事件【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考生注意】类似题已经出现过,其设题陷阱在所问问题的前后关系。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B.人格权C.债权D.继承权【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

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具有综合性,不仅有社团法人概念的理解,还包括对其设立行为的理解。

37.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A.由债权人承担B.由债务人承担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D.由提存机关承担【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的效力。

【考生注意】提存概念不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其在民法上的特殊性提请考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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