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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其考核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培训、深造、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五条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德育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

第七条德育测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总计不超过10分。

(一)突出事迹分

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按其较高标准计算。

3.以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的通报表扬为准。

4.其他表扬按学校认定的相应级别计分。

(二)社会工作分

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5分。

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部长,年级总班长,《法论》副主编,4.5分。

3.班级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班长,4分。

4.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部长,班级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法论》编辑部编委,3分。

5.学校或学院究生会干事,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部干事,《法论》编辑助理,2分。

6.全国、省部、学校、学院的志愿者,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7.学校、学院的社会活动组织者,分别计3分、2分。

研究生管理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比照第1-7项酌情计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按其较高者计算。

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研究生,不计算。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年者,不计算。

第九条德育扣分

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受到学院、年级专业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2分、0.5分。

(二)旷课者,每学时扣0.5分。

(三)无故不参加者集体活动者,一次扣0.5分。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其较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累加扣分。

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行政处分者,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取消综合测评资格。

第三章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由课程成绩分、智育加分组成。

课程成绩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所有课程必须合格,其中必修课成绩计入综合测评,选修课、补修课成绩不计入。

(二)课程成绩分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平均分。

硕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良、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计算。

博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计算。

(三)学位外语不计入综合测评,但必须合格。

第十一条 智育加分

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学术专著

1.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个人专著,10分,少于20万字者7分。

2.出版合作专著的主编或第一署名者,5分;副主编或第二署名者,2分;撰稿人,每1万字计1分,1万字以下的计0.5分,但每位撰稿人不超过10分。

(二)译著、教材和其他著作

出版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类,分别按照专著类标准减半计算。

出版其他著作,按专著类标准的1/3计算。

(三)科技、学术论文

1.原创性论文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分:

在校定A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50分;在校定B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30分;在校定C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20分;在D1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10分;在校定D2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5分;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每篇2分。

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中心刊物、《新华文摘》等刊物转载的,每篇加5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分。

在境外著名刊物(如SSCI刊物)发表的外文论文,按校定A类刊物计算;中文论文,按校定B类刊物计算。

在境外一般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外文论文,按校定D1类刊物计算;中文论文,按校定D2类刊物计算。

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计分。

2.在境内外发表的译文,按第1项标准减半计算。

3.同一篇论文重复发表的,按较高标准计算。

4.与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视为研究生独立发表。

(四)非科技、非学术性文章

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科技、非学术性文章,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计4分、3分、1分、0.5分。

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公开刊物和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按较高标准计算。

2.被学校校园网专栏采用、发表的稿件,每篇0.2分;被校广播站、电视台播出的稿件,每篇0.1分。

此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五)获奖加分

(一)至(四)项获国家(全国)级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鼓励奖(优秀奖)2分;获省部级或全国性专业学会、研究会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鼓励奖(优秀奖)1分;获省级专业学会、研究会或校级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

(六)多人合作成果或奖励的分值分配

(一)项之2的获奖,第

(二)至(五)项的成果或获奖,系二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60%、40%计算;系三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50%、30%、20%计算;系四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40%、30%、20%、10%计算;系五人及以上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取前五位,分别按该项得分的30%、25%、20%、15%、10%计算。

(七)科研项目

1.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科研项目而未获得者,主持人(或申请人)分别计5分、2分、1分。

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者,主持人(或申请人)分别按国家级重大项目50分、重点项目40分、一般项目30分、青年项目20分,省部级重大项目40分、重点项目30分、一般项目20分、青年项目或委托项目10分,校级重大项目20分、重点项目10分、一般项目5分、青年项目或委托项目2分计算,主研人员分别按主持人(或申请人)标准减半计算。

第四章文体测评

第十二条文体测评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10分:

(一)学校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主力队员1分、替补队员0.5分。

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计算。

参加比赛者以获得的名次计算,未获名次者,按主力队员、替补队员的标准计算。

(二)在校级体育、文艺、摄影、美术、演讲及其它校级正式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名(等)者,分别计2分、1.5分、1分,获第4-8名者计0.5分。

在田径赛中破校纪录者计3分。

参加校级各种正式比赛而未获名次者凭主办方开具的参赛证明计0.2分。

参加院级各类竞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1分、0.7分、0.5分,获第4-8名者,计0.3分。

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校级比赛减半计算。

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院级比赛减半计算。

(三)在市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三名(等)者,分别计4分、3分、2分,获第4-8名(等)者,计1分。

(四)在全国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三名(等)者,分别计6分、5分、4分,获第4-8名(等)者,计2分。

(五)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计算。

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

参加球类、辩论赛等有主力、替补之分的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计满分,替补队员减半计算,参加其他集体比赛项目获名次者,个人减半计算。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六)参加其他活动获奖者,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扣分

已报名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者,一次扣1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学院党总支负责实施,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

第十六条综合测评的基本程序为研究生本人自我测评、研究生辅导员指导行政班初测评和各年级各专业总测评,学院党总支审核。

(一)每位研究生按测评内容提交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规定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各项分数,交所在行政班测评小组进行初评。

(二)研究生行政班成立行政班测评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研究生代表不低于2人),负责审核基础分、加分、扣分项目,修正错漏。

研究生的初测评结果、各项加分和扣分原因应公示至少三天。

公示期内有正当异议者,应及时更正。

(三)学院的年级专业成立测评小组,负责审查本年级专业研究生的测评成绩。

测评结果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四)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归档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党总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3分以上,直至不予综合排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研究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上”、“不少于”、“至少”、“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或在具体操作中对个别项目的计算标准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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