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其考核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培训、深造、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
2、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 德育测评第五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 德育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第八条 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总计不超过10分。(一)突出事迹分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
3、等,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按其较高标准计算。3.以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的通报表扬为准。4.其他表扬按学校认定的相应级别计分。(二) 社会工作分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 5 分。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部长,年级总班长,法论副主编,4.5分。3. 班级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班长,4分。4.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部长,班级
4、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法论编辑部编委,3分。5.学校或学院究生会干事,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部干事,法论编辑助理,2分。6.全国、省部、学校、学院的志愿者,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7.学校、学院的社会活动组织者,分别计3分、2分。研究生管理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比照第1-7项酌情计分。兼任数项工作者,按其较高者计算。 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研究生,不计算。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年者,不计算。 第九条 德育扣分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一)受到学院、年级专业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2分、0.5分。 (二)旷课者,每
5、学时扣0.5分。(三)无故不参加者集体活动者,一次扣0.5分。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其较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累加扣分。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行政处分者,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取消综合测评资格。 第三章 智育测评第十条智育测评由课程成绩分、智育加分组成。 课程成绩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一)所有课程必须合格,其中必修课成绩计入综合测评,选修课、补修课成绩不计入。(二)课程成绩分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平均分。硕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良、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计算。博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计算。(三)
6、学位外语不计入综合测评,但必须合格。第十一条智育加分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一)学术专著1. 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个人专著,10分,少于20万字者7分。 2. 出版合作专著的主编或第一署名者,5分;副主编或第二署名者,2分;撰稿人,每1万字计1分,1万字以下的计0.5分,但每位撰稿人不超过10分。 (二)译著、教材和其他著作出版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类,分别按照专著类标准减半计算。出版其他著作,按专著类标准的 1/3 计算。(三) 科技、学术论文1. 原创性论文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分:在校定A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50分;在校定B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30分;在校定C类刊物上发表的,每
7、篇20分;在D1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10分;在校定D2类刊物上发表的,每篇5分;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每篇2分。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中心刊物、新华文摘等刊物转载的,每篇加5分。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分。在境外著名刊物(如SSCI刊物)发表的外文论文,按校定A类刊物计算;中文论文,按校定B类刊物计算。在境外一般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外文论文,按校定D1类刊物计算;中文论文,按校定D2类刊物计算。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计分。2在境内外发表的译文,按第1项标准减半计算。3.
8、同一篇论文重复发表的,按较高标准计算。4与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视为研究生独立发表。 ( 四 ) 非科技、非学术性文章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科技、非学术性文章,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1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计4分、3分、1分、0.5分。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公开刊物和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按较高标准计算。2被学校校园网专栏采用、发表的稿件,每篇0.2分;被校广播站、电视台播出的稿件,每篇0.1分。此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五)获奖加分第(一)至(四)项获国家(全国)级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鼓励奖(优秀奖)2分; 获省部级或全国性专业学
9、会、研究会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鼓励奖(优秀奖)1分; 获省级专业学会、研究会或校级竞赛或评比奖项的,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六)多人合作成果或奖励的分值分配第(一)项之2的获奖,第(二)至(五)项的成果或获奖,系二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60%、40%计算;系三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50%、30%、20%计算;系四人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分别按该项得分的40%、30%、20%、10%计算;系五人及以上合作的,依署名次序取前五位,分别按该项得分的30%、25%、20%、15%、10%计算。(七)科研项目1申报国
10、家级、省部级或校级科研项目而未获得者,主持人(或申请人)分别计5分、2分、1分。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者,主持人(或申请人)分别按国家级重大项目50分、重点项目40分、一般项目30分、青年项目20分,省部级重大项目40分、重点项目30分、一般项目20分、青年项目或委托项目10分,校级重大项目20分、重点项目10分、一般项目5分、青年项目或委托项目2分计算,主研人员分别按主持人(或申请人)标准减半计算。 第四章 文体测评第十二条 文体测评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10 分: ( 一 ) 学校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主力队员1分、替补队员0.5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
11、不计算。参加比赛者以获得的名次计算,未获名次者,按主力队员、替补队员的标准计算。( 二 ) 在校级体育、文艺、摄影、美术、演讲及其它校级正式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名(等)者,分别计2分、1.5分、1分,获第4-8 名者计0.5分。在田径赛中破校纪录者计3分。参加校级各种正式比赛而未获名次者凭主办方开具的参赛证明计0.2分。参加院级各类竞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1分、0.7分、0.5分,获第 4-8 名者,计0.3分。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校级比赛减半计算。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比照院级比赛减半计算。( 三 ) 在市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三名(等)者,分别计4分、3分、 2分,获第4-8名
12、(等)者,计1分。(四)在全国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三名(等)者,分别计6分、5分、4分,获第48名(等)者,计2分。( 五) 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计算。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参加球类、辩论赛等有主力、替补之分的集体比赛项目,主力队员计满分,替补队员减半计算,参加其他集体比赛项目获名次者,个人减半计算。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六) 参加其他活动获奖者,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扣分 已报名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者,一次扣1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第十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学院党总支负责
13、实施,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的基本程序为研究生本人自我测评、研究生辅导员指导行政班初测评和各年级各专业总测评,学院党总支审核。( 一 ) 每位研究生按测评内容提交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规定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各项分数,交所在行政班测评小组进行初评。( 二 ) 研究生行政班成立行政班测评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研究生代表不低于2人),负责审核基础分、加分、扣分项目,修正错漏。研究生的初测评结果、各项加分和扣分原因应公示至少三
14、天。公示期内有正当异议者,应及时更正。( 三 ) 学院的年级专业成立测评小组,负责审查本年级专业研究生的测评成绩。测评结果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党总支审批。( 四 ) 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归档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并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第十七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党总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3分以上,直至不予综合排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上”、“不少于”、“至少”、“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或在具体操作中对个别项目的计算标准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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