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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招标手续齐全、合法。

第五条对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基本要求:

1、合作方的企业资质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含二级),且合作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合作方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承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4、合作方应执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费用的收取

第六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向公司上缴管理费(代扣、代缴税费除外),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不含建设方直接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工程

造价

地区

2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含)

至5000万元

5000万元(含)

至10000万元

10000万元(含)

以上

北京

不低于4%

不低于3.5%

不低于3%

不低于2.5%

外埠

不低于2%

对装饰、机电、市政等专业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按上述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

第七条为确保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监控,公司需派驻到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要的管理人员5人(但不限于),主要岗位有: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质量总监、财务总监,其工资及各种保险、补助等费用向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收取,北京地区平均每人10000元/月,外埠平均每人13000元/月;

派驻项目人员的办公费及办公用房由合作方负责;

如合作方提出申请需多派管理人员由公司调剂;

对派出人员纳入合作协议,人员工资执行上述标准。

第八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在工程中标并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5日内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1、履约保证金:

(1)当业主要求用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所交数额全部由合作方支付,并视为合作方向公司交纳。

(2)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要求有银行履约保函时,合作方应向公司交纳同等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方可先按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的30%采用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剩余部分公司可随工程进度款比例的20%逐笔抵扣,直至与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等同;

银行履约保函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也没有要求办理银行履约保函时,合作方应按工程造价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

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采用现金形式一次性交纳,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可先交纳100万元,剩余部分按当期收取工程款的20%抵缴。

2、安全风险抵押金:

合作方应按工程造价的1.5%用现金一次性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且最低不低于6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中标费、向业主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农民工工伤保险、印花税、工程税金(两税一费)、所得税、咨询费、竣工验收资料费等均由合作方承担。

第四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决策管理

第十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应在投标前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见附件一),明确合作方式、责、权、利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全过程进行决策与控制;

由公司市场营销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进入投标程序。

第五章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组建与解体

第十二条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书》且与业主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公司组建成立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承包部签订《合作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项目经理是落实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的成立与解体由公司统一负责,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5人,规模大的项目应增加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的设置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与合作方协商由公司各系统派出,写入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协议书》中对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和上岗证,并附于合作协议书中,由公司相应部门督促其人员及时到位,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当合作方因故不能及时满足上述要求时,公司有权调用、配置自有人员及时补足,其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

第六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中标后,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合作方必须书面对施工合同全部内容进行确认,并传递给公司相关部门。

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代表公司向工程发包方履行总包合同义务;

合作方作为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对总承包合同内容的全面履约责任,独立承担合作工程项目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外合同经济关系的确立应由合作方自行签订合同,如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加工、修理、租赁及分包等合同(协议),在与对方签订分包(采购租赁)合同之前,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将合作方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合同履约担保及所要签订的合同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制度办理签章手续。

第七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对合作承包项目的印章由公司派驻项目经理保管,并与公司综合办公室签定“印章管理协议”,仅用于该工程对业主及监理公司的资料报送及往来函件,使用的印章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严禁将印章交给合作方或者借给合作方使用。

第十八条不得以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名义或用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印章代为合作方对外签订采购、加工、修理、租赁及分包等合同(协议);

特殊情况需要代合作方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应在不改变经营责任的前提下,由合作方提出委托、履行担保手续,并对合同(协议)中内容承担经济责任,在征得公司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办理;

办理后的合同由项目承包部纳入管理范围,并督促履约。

第十九条不得以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名义或用公司(或项目承包部)的印章为合作方出具担保、证明及任何借款手续。

第八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队伍的配置与管理

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应符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集团公司和公司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在签订合作承包协议时,明确劳务管理工作目标及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队伍选择:

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队伍;

由合作方编制招标文件,考察投标人资格,经公司劳务公司审查合格后,自行组织发标;

公司经营部、劳务公司审核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经过公开招标,且应在北京城建集团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内,否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劳务企业和施工队长在建委已办理备案手续;

劳务企业具有一级资质,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信誉评价B级以上;

提供省建管办和在京施工过的项目所属集团公司的证明。

2、劳务合同管理:

劳务队伍确定后,合作方出具合同会签单,由中标劳务队伍持经公司经营部审核把关后的合同会签单,到公司劳务公司签订统一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交纳劳务注册备案费用(按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0.3%)和劳务管理费(按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1%);

公司劳务公司协助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合作方和劳务分包队伍双方必须向公司书面作出承诺,保证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费和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及人员队伍的稳定。

3、实名制管理:

合作方监督劳务队伍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名制”管理规定,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工资发放表、考勤表、注册人员花名册、上岗证复印件、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基础资料留存承包部备查;

每月召开一次劳务管理工作例会,留存会议纪要备查,劳务管理体系图、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按要求上墙;

自觉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县建委的用工检查和公司的劳务管理工作指导。

4、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合作方每月根据完成的工程计量和合同支付条款,向劳务队伍结算支付劳务费;

监督发放民工工资,承担结算支付义务和劳务纠纷协调处理及结果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按劳务合同价款的15%向公司交纳劳务备付金,作为突发劳务费纠纷处理费用和民工工资拖欠费用。

5、劳动力的使用:

合作方根据工程所需劳动力情况,编排劳动力计划,组织劳动力进退场,自行调剂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余缺,保持人员稳定。

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的配置管理

1、各种物资的采购由合作方自行选择供应商,所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钢材、预拌砼及其它涉及到结构质量的主要材料,公司主管部门对供应商资质和供应材料合格手续进行审查,进场材料按时间要求进行报验。

2、在京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租赁前合作方应把拟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租赁合同由公司主管部门盖章,并办理使用备案的相关手续;

合作方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技术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委托吊装分公司进行管理,其它设备由合作方自行租赁、使用、管理;

外埠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由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合作方按照所在地区建委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使用三台以上(含)建筑起重机械的外埠施工项目,合作方可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公司派人现场进行管理,其它设备由合作方自行租赁使用管理;

吊装分公司应收取的技术管理服务费从公司收取合作方的管理费中列销。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1、合作方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技术人员名单和所在岗位及专业资格(原件)报项目承包部审核备案;

属于合作方的技术、测量、试验、施工资料、计量等管理人员,应该由项目承包部总工检查其人员资格;

合作方各技术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调换,如需调换,必须提前一周上报合作项目承包部同意后方可调换。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管理

(1)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应在工程开工前牵头组织合作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确编制责任单位、责任人、上报时间和项目承包部内部的报审程序。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编装内容及格式应遵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执行;

编制内容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城建集团科技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先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审批;

专业施工方案要由专业施工单位编制,并由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完毕,加盖专业施工单位的红章后报公司审批。

(4)大型重点工程或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还应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相应的专家论证后报公司审批。

(5)合作方应严格执行公司已审批的施组方案,并组织技术安全操作交底,其中对涉及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技术交底均应报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

3、测量管理

(1)合作方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测量员和验线员,并将测量员和验线员的资格证书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2)工程项目的接桩、定位工作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完成并有书面交接记录签认,公司负责整体定位验线;

日常的测量、验线工作应由合作方测量员和验线员负责,公司技术部参与基槽、正负零等结构施工重要阶段的验线工作。

(3)测量仪器应由合作方按公司《工程测量仪器租赁管理办法》到公司技术质量部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费用由合作方支付。

(4)由合作方自行配备的测量仪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定,保证所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在合格检定周期范围之内,并将所有测量仪器管理清单和测量仪器检定证书(原件)报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审核备案后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测量仪器。

4、试验管理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试验员,并将试验员的资质证书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2)合作承包工程项目日常的施工试验、取样、送样工作应由现场试验员负责,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技术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施工中的见证试验的试验室要使用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与监理单位共同指定资质合格的见证试验室。

(4)施工现场试验室的设施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试验仪器由合作方自行配备。

(5)现场的试验仪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保证所使用的试验仪器是在合格检定周期范围之内,并将所有试验仪器管理清单和试验仪器检定证书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严禁使用未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试验仪器。

(6)自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经过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报公司批准,建成后应经过项目承包部和公司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使用预拌混凝土,必须与搅拌站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的技术质量管理合同。

5、施工资料管理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资料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员的资格证书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2)资料管理采用两级同时管理的办法,专业分包方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同时合作项目承包部负责组织合作方对整个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资料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管理。

(3)与专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明确专业分包方所承担的施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的套数,日常管理、报验、移交程序、移交时间以及工程竣工图编制和取费等有关事宜。

(4)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在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定期对分包形成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

(5)在工程完工后,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应要求合作方对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保证每一个竣工项目的所有施工资料(包括分包施工资料)交公司信息档案中心存档一套;

专业分包方对施工资料自检完成后报合作方,合作方验收合格后移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办理移交手续;

最后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和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竣工资料的对外移交工作。

(6)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应自行购置和配发图集、规范、软件等施工技术文件并建立管理目录,公司按照《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对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的施工技术文件及其管理目录的完整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备案。

6、图纸会审、洽商和索赔的管理

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负责与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索赔的办理,具体执行公司《图纸会审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7、计量工作管理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计量员,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项目承包部总工负责监督检查计量管理工作。

(2)由合作方自行配备的A、B类计量仪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定,保证所使用的仪器是在合格检定周期范围之内,并报公司技术部审核备案;

严禁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仪器。

8、质量管理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将其资格证书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2)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报验及验收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组织实施,分项工程的报验及验收可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根据甲方、监理的要求以及分项工程的部位、代表性、复杂程度和重要程度自行决定组织验收单位。

(3)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实行“三检制”,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承包部,项目承包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按照规定做好质量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要按照规定做好分户质量验收工作。

(5)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安全及现场管理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日常工作纳入项目承包部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严格执行公司和项目承包部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保证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经费的投入,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好“文明安全工地”的创建配合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3、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环境保护等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障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达标。

4、凡属涉及人身安全的保护用品、临电设施和施工生产防护设施材料的采购、租赁等必须执行公司和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上报计划,由物资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审批后,在指定的合格供应方名录中采购;

保存好相应检验、合格证书等资料,以备查验。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工程项目承包部有关领导,全面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6、凡发生因工死亡等各类事故或因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等问题被上级部门检查后罚款、停工、曝光、通报批评,除负责善后处理、接受处罚,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期管理、工程统计报量及工程竣工保修

1、合作方对项目的施工生产进行全面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方必须配备必要的生产管理人员做好施工协调,控制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合同工期履约;

公司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协助合作方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和上级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承包指标的实现。

2、合作工程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统计管理人员,并按公司要求上报施工计划和工程统计报表,报表格式、内容及上报时间按公司规定执行;

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产值由公司统一上报,如合作承包协议另有规定的,在不违反统计法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执行;

施工产值的上报必须做到准确,不虚报、不瞒报,力求与当月完成的施工部位和计量一致。

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取得验收手续后,应立即将验收手续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4、项目完成验收竣工后,公司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在保修期内合作方对工程质量保修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二十五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应执行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依据《公司贯标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检抽检制度》及公司的要求落实项目贯标工作。

2、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应指定一名内审员负责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业务工作,在公司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3、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业务管理及业务资料须符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要求,并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接受公司的日常检查、内部审核及第三方监督审核。

第九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包管理

市场营销部及时将中标通知书、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按公司要求落实项目承包,与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项目承包部向公司交纳承包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分包管理

“协议书”中界定需由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按公司专业工程分包程序办理,并在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时,把需要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列成清单;

对劳务和专业分包要按照公司《劳务(专业)分包控制程序》、《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确定中标单位后,承包部将合作方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各类合同履约担保及所要签订的合同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审阅会签后,按照《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制度办理签章手续,并报建委备案;

公司项目承包部监督合作方履约,按专业合同支付分包款,搞好结算,必要时项目承包部有权代为支付或结算,保证履约。

第二十八条工程结算管理

1、对外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结算条件后,工程项目承包部督促合作方按公司《经营管理系统业务资料标准》编制竣工结算书,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经审核后以公司名义报业主;

合作方直接与业主结算,在结算有争议时,超过公司规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合作方无条件接受;

确定结算造价后,持工作联系单、结算协议书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结算印章手续。

2、对内预结算:

对内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内分包工程结算,经合作方、分包单位确认后,由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将合作方出具工作联系单及结算资料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劳务公司、财会部审核签章后予以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3、资料管理:

督促合作方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手续;

工程对内对外结算完成一个月内,项目承包部和合作方将完整的对内对外结算资料原件、施工合同原件和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工程量计量管理

合作工程项目承包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督促合作方及时按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监理报送月计量报表及各种相关资料,公司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包部)代表合作方及时对业主计量进行确认,确保项目资金按时收回。

第十章合作承包工程项目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设置与管理

1、依据项目合作承包的模式,项目可独立设置财务机构,人员由合作承包双方派出,项目主管会计应由公司派出;

双方派出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纪律,否则公司有权对其人员进行调换及处罚。

2、项目主管会计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整个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和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会计核算管理

1、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核算由公司委派项目主管会计直接负责项目会计核算,出纳配合处理相关业务;

项目主管会计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随时登记项目台账,及时清理往来账务,催要票据凭证,并按时打印装订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做好电算化财务数据的备份。

2、项目出纳应定期与项目主管会计核对银行、现金日记账,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3、项目主管会计应定期向公司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包括:

会计报表、资金收支计划表、工程款拖欠情况表、成本核实表以及公司要求的项目财务分析资料。

4、项目竣工财务清算处理:

项目主管会计应根据结算资料及合作承包协议书及时与合作方办理财务成果清算,并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规定编制项目清算资料及项目审计资料;

负责项目竣工后的帐户清理工作。

5、项目竣工决算后,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将项目财务档案资料及时清理造册移交公司。

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

1、北京地区项目在公司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外埠项目应根据公司账户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帐户;

银行预留印鉴中财务专用章应为公司(或公司指定)印鉴,名章可由公司与合作方联签,银行开户资料必须报公司内部银行备案;

合作方不得以项目的名义单独开立账户,也不得出租出借项目的银行账户。

2、项目收取业主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款以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款项,先存入或汇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合作方不得委托业主直接向合作方或其分包供应商直接付款。

3、合作方不得任意挪用或拆借项目的资金,不得单独对外承诺支付费用。

4、合作方按《协议书》规定,上缴公司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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