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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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
上海市路政局
2.办理权限:
负责超过市管城市桥梁、隧道限载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及跨区域通过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许可。
(二)许可内容
对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或者通行条件的车辆确需通过或者跨区域通过城市桥梁、隧道的申请事项实施书面审查、实地踏勘、许可决定、监督检查。
(三)法律效力
在本机构管辖的范围内,被许可人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方式通过城市桥梁、隧道。
(四)许可对象
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却又确需通行的车辆所属单位。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
1.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分解且该运输线路是唯一的;
2.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可以确保桥梁、隧道安全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许可数量
无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符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要求。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写明事由、运输物件、载重量、运输时间、地点等,使用A4纸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营运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复印件应经本机构对照原件核实。
3
相应的技术措施或者加固措施方案
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技术要求
4
运输单位货物托运单
复印件应经本机构对照原件核实
5
运输物品的整体轮廓图
包括名称、重量、外形尺寸、轮廓等
6
车辆行驶证及有关资料
包括车种、自重、轴重、轴距等有关资料;
复印件应经本机构对照原件核实。
7
其它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运输危险物品还需具备危险品准运证)。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路政管理《车辆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申请表》
八、许可期限
受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九、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为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
根据具体情况,证件有效期各有不同。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本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本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本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本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本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在本机构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本机构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本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8.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本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9.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10.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本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1.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2.申请人认为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本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本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本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要求本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机构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构不予受理;
3.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机构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5.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本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6.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本机构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7.本机构对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8.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二)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
(三)接收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1:
30(11:
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
30至17:
00(16:
30停止取号)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021)54614788*
(四)网上咨询
上海市城建热线服务中心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12号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0003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12319
(三)网上投诉
上海市城建热线服务中心:
(四)信函投诉
上海市城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向本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登记。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首先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移交技术部门进行相关技术审查。
如技术部门认为该项目的有关内容不符合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经审核,对该申请事项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该申请事项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相关要求。
2.特殊程序(绿色通道)
无。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被许可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补正材料;
被许可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本机构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机构经审查变更申请材料后,根据法定条件、标准,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该项业务依照一般程序办理。
2.适用情形
经批准的行政许可在许可期限内,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网站公示: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网址:
上海路政局网网址: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填写示范文本
填写示范文本2-1
上海市路政管理
车辆超过城市桥梁隧道限载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NO
申请单位(章)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货物名称
外形尺寸
货物重量(吨)
车辆自重(吨)
运输车辆车种
车牌号
轴重
通行起止地点
需经过的桥梁隧道
通行时间
具体描述:
注意事项:
1、辅助机具、设备需另行装车。
2、重车通过桥梁时必须缓行,桥上严禁刹车。
3、只能在指定时间、线路上行驶、4、运输危险物品还需具备危险品准运证。
填写示范文本2-2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
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文书送达地址
原许可情况
原准予许可决定/许可证号
类别
事项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变更内容
变更理由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1.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3.CJJ99-200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