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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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一)日间照料。

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重点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推介和转送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到附近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

(二)呼叫服务。

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助餐服务。

依托专业餐饮服务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为托养老年人和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

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开展供餐服务。

(四)健康指导。

具备条件的,可在驿站内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同步设置护理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将驿站内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纳入社区卫生家庭保健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

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五)文化娱乐。

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六)心理慰藉。

通过开展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活动,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周边资源供给情况,拓展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功能。

提倡社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供志愿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

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规划建设

(一)布局设置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设置。

城市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选址和布局,原则上以“一刻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依据老年人口密度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同时参考街道养老照料中心分布进行规划设置。

农村地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原则上按照村委会设置,结合各村实际,可以与镇社会福利中心和街道养老照料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功能分级和有效衔接。

也可以结合乡村旅游发展建设,在发挥养老服务功能的同时,将困境儿童、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人员纳入服务范围。

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按照《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241号)要求,根据各驿站的场地条件进行制作。

(详见附件1)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

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要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装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二)设施来源

1.已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套的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新建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除外)。

已经交由其他单位做其他用途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

现有已开展服务的托老所或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改造提升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2.社区未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缺乏养老服务设施的拆迁保留社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建居住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统筹使用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双向开放、合作共建,有条件的残疾人温馨家园,可承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职能。

对于既缺乏养老服务设施又缺乏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社区、村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统筹各社区、村庄现有的闲置设施资源,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用于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对于购买、租赁确有困难的,可指导设施产权单位利用自有设施或社会力量租用现有设施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3.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

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集中的社区,鼓励企事业单位拿出设施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养老服务。

(三)建设资质

1.资质证照齐全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

对具备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的项目,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并建设、备案。

2.无房产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

对社区内尚未取得房产证、与城乡规划未有矛盾的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运营主体要根据开展的服务项目,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以及设施归属方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设施归属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并建设、备案。

3.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

属于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运营主体提供整体建筑房产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材料,以及整体建筑物归属方同意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申报流程申请报批并建设、备案。

对于整体建筑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项目,按照“无房产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建设资质相关规定办理。

(四)运营资质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1.企业法人。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对采取多址运营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1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进行驿站登记,并明确加盟服务点的全部运营场所。

2.非企业法人。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遵循“统一法人、统一章程、统一财务、统一管理体系”的原则,在门头沟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多点服务。

(五)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可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的建设模式。

单体运营模式参照主体服务取得建筑面积建设。

按照建筑规模、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不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分为A型驿站、B型驿站和C型驿站。

1.A型驿站。

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300m2以上,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控制在800m2以内;

可设置床位15张以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社工、专职护士和应急支持人员;

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应组织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专业护理等个性化服务。

2.B型驿站。

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00m2-300m2,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500m2左右;

可设置床位10-15张,设置康复区域、洗涤区域,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工勤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员;

除具备基本服务功能外,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

3.C型驿站。

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00m2-200m2,每个加盟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m2,总建筑面积300㎡左右;

可设置床位10张以下;

设有老年人生活区域、活动区域,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社工、养老护理员和必要的应急支持人员;

具备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项基本服务功能。

(六)运营模式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原则上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方式,主要包括连锁运营、单体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营四种方式,鼓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实际创新运营模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通过招投标、协议委托品牌企业连锁运营等方式确定运营方,并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关系。

1.连锁运营。

具有法人资质、实力雄厚的品牌社会组织或企业,对区级行政区域内多家驿站实行连锁式运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化、品牌化。

提倡街道养老照料中心、镇社会福利中心承接服务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运营。

2.单体运营。

独立社会组织、企业利用设施开展单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3.联盟运营。

多家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加盟协议方式共同运营一家驿站,其主体服务区应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并代表驿站承担对其他加盟服务点的指导和牵头协作,实现分工合作。

4.PPP运营。

政府提供土地,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新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约定运营周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政策

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的现有状态、设施来源、建设规模、服务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审,给予相应的补助扶持。

1.现有已运营的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提升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根据提升需改造的内容及增配的设备,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低价有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

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低价有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项目,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

3.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建设驿站。

对于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

4.社会力量租赁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

对于社会力量租用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的,根据装修改造和配置设备规模,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审后,争取市级一次性补助。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及相关服务设施设备政府投资进行评估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给予运营方免费运营期限以及免费运营期满后的运营管理费用。

六、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

(一)风险管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须向设施提供方缴纳风险保障金,防止和降低因运营方经营不善对老年人利益的影响。

风险保障金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

具体数额由设施提供方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商定。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须投保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对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等做出保障,降低运营风险。

(二)退出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属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的监管,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和退出机制。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

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并退回政府补贴资金,扣除相应风险保障金。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要同设施提供方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点选址、需求调查、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确定建设运营方案,通过招投标、品牌连锁协议委托运营等方式选取运营方,共同规划建设。

向区民政局、区老龄办提交以下材料。

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申报表》

2.建设资质材料。

有房产证的项目,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无房产证的项目,提供由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设施归属方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3.资金申报材料。

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建设工程预算表》、《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中对涉及老年人照料床位和室内活动的主体服务区,需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及《建设工程预算表》;

主体服务区之外的加盟服务点,涉及装修改造的,所需提交材料参照主体服务区执行,不涉及装修改造的,仅提供简易图纸进行说明。

(二)综合评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拟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名单,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特殊情况由评审组上报市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评审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由区民政局一次性拨付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建设。

经评审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建设。

属于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驿站项目,在招投标程序上可以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4〕265号)有关要求实施,在设备购置上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成立督导组,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考核设施设计和理性、工程改造合规性、设备购置针对性以及服务功能设置情况。

建设完成后,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拨付补助资金;

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方再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形象标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按照全市统一的标识图案、规格、材质、工艺等进行建设施工,项目投入使用前统一悬挂标识。

名称统一为:

“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企业标识”。

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工作人员服装配饰、养老助餐车以及宣传品等方面,统一使用“北京养老”形象标识。

(五)备案管理。

对工程改造完成、具有明确运营方的驿站建设项目,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分别报市对口部门备案,由市老龄办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同步在区民政信息网、老龄网公示,并纳入区智慧养老院平台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驿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驿站建设任务作为“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挖掘闲置资源,认真抓好驿站选址、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指导驿站开展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要引进专业社会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驿站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严防将突击新建的临时建筑用于驿站建设。

(二)强化部门责任。

区老龄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合力推进驿站建设。

区民政局要做好驿站建设相关政策解读、培训和驿站资质评审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要指导周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协力做好社区医养结合工作。

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给予支持。

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要简化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注册登记程序,为驿站登记注册提供便捷服务。

区住建、消防、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从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各区驿站建设和运营资质的指导与监管工作。

区老龄委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在职责范畴内加强对驿站建设和运营的指导与支持工作。

(三)因地制宜推进。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思路,统筹规划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选择具备条件、老年人服务需求迫切的城乡社区开展试点,重点探索城区、城乡结合区域驿站建设模式、服务功能搭建、设施设置标准、管理服务规范等制度措施,在试点的基础上,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抄送:

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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