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POS相关申请表2详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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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否(请注明)

姓名

职务

Email

传真

清算信息

账户名称

清算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城市

开户行联系电话

行名

行号

财务联系人

申请信息

POS数量

POS安装地址

同店面经营地址:

□是□否(请注明)

银行专用栏

营销员姓名

营销员代号

固定电话

手机

营销方式

□商户申请□联系商户

实地走访

□是□否

核实原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

营销注记

注册资本

万元

商户成立日期

商户注册地址

营业环境

□中心商业区□郊区商业区□住宅区小商圈□居民区□办公区□工业区□其他(注)

店面性质

□临街独立店铺□大型商场卖场□专业广场铺位□办公大楼□卖场柜台□其他(注)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其他

经营渠道

□店面□电话/传真□其他

退货政策

□不可退货□可退货(具体政策为:

内卡收单经验□无□有(开始日期年月日收单行(任一)特约商户(任一))

审核人姓名

审核人代号

境内银联卡手续费率

境外银联卡

手续费率

MCC

终端情况

有线POS台无线POS台其它

商户声明:

1.申请表所有内容均须属实,如有虚假,一旦查实,将追究相应责任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商户已仔细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POS收单业务协议书》,并自愿遵守协议全部内容。

特约商户签署及公章邮储银行分行收单业务邮储银行省分行支行签署及公章

第三方合作伙伴签署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协议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POS收单业务协议书

(模板)

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收单业务,即通过与甲方合作实现接受客户使用中国国内合法发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支付乙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并遵守下列条款:

1相关定义

1.1银行卡:

指国内各发卡机构核发的符合联网联合规范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

1.2签购单:

指甲方指定的用于持卡人签帐时签署的格式单据。

1.3风险行为:

1.3.1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1.3.2侧录:

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终端或通讯线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

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他人制作伪卡或自行制作伪卡。

1.3.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

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

改、破坏等情形。

1.3.4套现:

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假交易形式套取现金。

1.3.5洗单:

商户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或商户将

其专用商户编号借给其承包商/单位或第三方用于拿取授权、交单入帐或任何用途。

1.3.6恶意倒闭:

商户在接受持卡人用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突然倒闭或破产,致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1.3.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

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的非真实交易。

1.3.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

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甲方规定的比率(比率参照银行卡组织对收单商户监管

及惩罚的相关规定)。

1.3.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商户在申请成为甲方特约商户时的名义经营范围与其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符。

1.3.10因欺诈交易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11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12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1.3.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1.3.14擅自转移POS终端设备到境外受理银行卡交易的。

1.3.15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活动的。

1.3.16分单:

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签购单据。

1.3.17测试卡片额度:

商户在银行卡初次授权未果后,刻意降低授权金额进行试探性授权,以取得成功授权。

1.3.18接收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授权限额使用。

1.3.19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等。

1.3.20已被各信用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3.21其他风险原因。

2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范围内予以合作:

2.1合作业务范围:

仅限乙方向甲方申请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的银行卡支付业务。

2.2手续费:

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外行账户款结算手续费,约定境内银联卡收单手续费率为____(填序号):

1.按金额比例收取___%(封顶值___元),2.按笔收取___元/笔;

境外银联卡收单手续费收取方式为____(填序号):

1.按金额比例收取___%(封顶值___元),2.按笔收取___元/笔。

2.3结算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银行结算账户:

1.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合作店面

2.4.1乙方与甲方合作收单业务的乙方日常营业机构信息详见特约商户申请表,包括地址、结算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以及账号。

2.4.2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监督特约商户申请表所列营业机构遵照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附件项下所约定的乙方义务来履行。

如上述营业机构出现任何约定事项的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根据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处理。

2.4.3乙方如增设合作营业网点应主动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银行卡受理要求

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方可接受银行卡在POS终端上使用,并必须按POS终端反馈的信息提示操作。

3.1贷记卡、准贷记卡的受理要求

3.1.1持卡消费者出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3.1.2持卡消费者出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必须在有效期内。

3.1.3持卡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贷记卡、准贷记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应一致。

3.1.4持卡消费者使用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上附有照片时,持卡人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应与照片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3.1.5以POS方式进行交易时,需确认POS终端上显示的卡号与凸印在贷记卡、准贷记卡正面的号码相符。

3.1.6如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有疑问,应要求持卡人出示护照或身份证,并将护照或身份证号码填写于签购单上。

3.1.7其他甲方通知不可受理的事项。

3.2借记卡的受理要求

3.2.1持卡消费者必须以输入密码的方式取得授权的凭证。

3.2.2持卡消费者出示的借记卡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3.3若在交易过程中,POS终端显示“与银行联系”,或当乙方相关操作人员对任何一笔交易有任何怀疑时,乙方应拨打甲方服务热线95580,甲方视具体情况指导乙方进行进一步处理。

4乙方使用POS终端进行银行卡刷卡交易时,须遵守以下事项:

4.1依甲方提供的操作说明或培训内容操作设备。

4.2负担设备所消耗之电力及其他电话或资料组合线等之费用。

4.3不得更改或干扰设备之程式设计。

4.4对操作设备有任何错误或怀疑错误发生时,即向甲方报告。

4.5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拆除、干扰、或扩充设备或于其上的任何标记。

4.6未获得甲方之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允许第三者以任何理由使用设备。

4.7确定所有用以输入、保存、移送与协议有关资料、设备、软件、技术规格和程序等均经甲方核准或符合甲方的规定。

5交易单据处理要求

5.1有效交易单据

5.1.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购物小票等交易凭证、签购单、调帐单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5.1.2乙方在POS终端上使用银行卡做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签购单必须由甲方提供并认可。

如因乙方无法提供完整清晰的POS交易签购单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1.3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5.2无效交易单据:

乙方提交的不符合上述5.1“有效交易单”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甲方有权暂延支付相应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

5.3乙方应自交易之日起保存交易单据至少24个月,以备甲方查询,如因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

5.4调单查询: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调单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交相关有效交易单据资料;

乙方逾期不予以答复或不能提交相关有效交易单据资料的,甲方将视此交易为无效交易,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POS终端的管理维护要求和相关费用。

6.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POS终端并提供通畅的通讯线路,确保POS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POS终端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须妥善保管和使用POS终端,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POS终端损坏或丢失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乙方不得擅自对POS终端进行任何检测、更改内部数据、拆修、改装、更换部件、挪作他用及转让,不得擅自变更通讯线路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POS机不能移机使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提供的操作说明或培训内容操作POS终端,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终端、签购单、签购结算单、和相关信息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用途。

6.4若甲方同意提供乙方无线POS终端进行日常交易,则乙方只能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使用无线POS终端,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5乙方同意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支付POS终端押金人民币元,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

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归还POS设备给甲方,并凭收据返还相应金额的押金。

7账务处理

7.1为保障乙方及时收账,乙方必须定期进行结算且结账周期不超过10天。

若乙方未按规定进行结算,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完成结算后,由甲方根据乙方POS记录的内容,将乙方应得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7.3乙方对于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如对POS收单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询问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7.4乙方的每笔应收款项,系指持卡消费者在乙方发生POS收单业务的每笔交易金额扣除每笔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

7.5退货交易处理

7.5.1持卡人至乙方要求对已结账交易全额或部分退货,乙方同意退货的,如乙方开通了退货交易,应在POS终端上完成退货;

若乙方没有开通退货交易,则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财务章或公章的手工退货申请表。

7.5.2上述退货交易的款项由甲方从乙方后续的请款金额中进行抵扣,如果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后续的请款金额不能足额抵扣退货金额,则乙方必须直接将退货款项未抵扣部分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用于退还持卡人。

7.5.3乙方有义务告知持卡人由此可能导致的入账时间延长,并保留调账证明原件6个月,以备甲方查阅。

7.5.4乙方不得将银行卡支付的交易金额以任何现金方式退还给持卡人,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纠纷。

7.6特殊账务处理

7.6.1持卡人刷卡交易后,如由于网络等不可抗原因导致终端没有打出单据,但持卡人被扣款的情况(如持卡人收到扣款短信),乙方不得将货物交予持卡人,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财务章或公章的POS交易调账申请表。

7.6.2甲方收到乙方调账申请表后,核实无误后将刷卡金额退还给持卡人。

7.6.3乙方不得将货物给持卡人,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纠纷。

7.7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发卡行拒付或退单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之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7.1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述、或其他纠纷;

7.7.2乙方直接或间接参与信用卡欺诈的;

7.7.3持卡人未收到所购产品或未获得相关服务的;

7.7.4交易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

7.7.5未遵守或未遵照本合约的规定和条件进行签购交易的。

7.8暂延付款

7.8.1若甲方认为乙方已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约,或是对甲方或持卡人作出不诚实或欺骗之行为,则甲方有权暂延支付根据本协议须付予乙方的一切款项,直至甲方认为乙方实际不构成欺诈或乙方的欺诈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

7.8.2若甲方查实乙方确有风险行为,甲方有权依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交易款项。

在资金冻结或暂持期间乙方与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9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8银行卡的没收

8.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没收有关的银行卡:

8.1.1银行卡组织提示应没收的银行卡;

8.1.2甲方向乙方指示必须没收的银行卡。

8.2银行卡一经没收,乙方必须将其明显的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交甲方。

9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9.1.1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负责向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必需的操作指南、终端、凭证和标志,并对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甲方保留提供给乙方一切资料的所有权。

9.1.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易的风险程度,对金额和交易次数等进行限制。

9.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9.2.1在商户入网审核、日常管理及其他正常业务范围内,商户同意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查询使用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征信及风险信息。

9.2.2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银行卡POS受理要求(详见本协议第3款)和甲方各类操作规定执行,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赔偿及损害等均由乙方承担。

9.2.3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消费,不得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且持卡消费者与现金消费者及其他顾客应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标准。

9.2.4乙方需接受并配合甲方对受理银行卡相关业务的检查。

9.2.5协助甲方对异常交易和争议交易进行查证,并按要求提供原始交易单据及相关凭证。

9.2.6乙方不得从事本协议“1.3”所列各项风险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9.2.7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商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9.2.8乙方如有任何与甲方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变更(包括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等),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9.2.9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POS终端的维护、管理及培训等工作可由甲方指定的专业务服务公司进行,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有义务辨认且不得接受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专业化服务公司的人员进行任何关于POS终端的维修或维护事项。

9.2.10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

9.2.11乙方(包括其经营管理人员及雇佣人员)在未经持卡人或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法律强制规定除外)提供、透露持卡人资料、卡片信息以及有关卡片交易的任何资料,亦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等用于本协议以外其他任何用途。

如有违约,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12若由于乙方保管或管理不擅导致持卡人资料、卡片信息以及有关卡片交易的任何资料泄露,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9.2.13乙方不得以压印签购单、压印签购单的复制本、邮寄名单或其他媒体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目的为协助乙方进行业务的代理人或依政府的要求除外)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向之提供或与之交换在接受信用卡付账时得到的持卡人姓名或信用卡卡号或任何其他有关持卡人用卡付账的资料。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出现本协议1.3中的风险行为、其他风险原因或交易金额未能达到甲方标准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收回相关终端设备,一切由于乙方风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2因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且该事件持续60日的,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本协议的,该方无须就此承担,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1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11.1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合作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11.3与保密、款项支付、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乙方协议终止前的银行卡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

11.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继续清偿一切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宣传品上所有甲方相关信息标识清除。

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若乙方未能及时地将甲方相关信息标识清除,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2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

延期,每次延期3年。

13附则

13.1本协议之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3.3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本协议第2.2、6.5条款横线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填写与该条款意思相应的内容。

若填写了增加甲方义务的内容,则填写的内容无效。

若填写处有修改,双方应当在修改之处分别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否则修改无效。

13.5除上述约定的允许情况外,本协议任何条款一经涂改或增删,视同涂改、增删无效(涂改、增删处加盖印章亦视同无效)。

13.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 日

附件3

特约商户授权扣款协议书

授权贵行从我单位在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扣款,用于因退货金额大于当日营业收入造成的结算金额为负或手工退货时的资金扣划,委托扣款协号为。

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商户申请成为我行特约商户至退出为止),本授权书始终有效。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商户资料变更单

商户名称

商户编码

收单机构及代码

商户经办人

商户资料变更描述(包括原始资料信息和变更信息):

商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受理人员

20年月日

备注:

上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客户和受理机构保存。

附件5

新增特约商户入网信息表

收单行/营销县(市)支行名称:

特约商户名称

特约商户地址

是否收支两条线

商户类型及商户类型编码(MCC)

商户类型:

MCC:

商户费率描述

境内卡费率:

境外卡费率:

接入方式

□直联□间联

POS终端类型

□固定□移动□网络

银行结算账户名称

银行结算账号

手续费支出账户名称

手续费支出账号

终端号

台数

清算行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手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固定)

委托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

二级支行审批意见:

客户经理签字:

支行行长签字:

(网点盖章)

日期:

市分行业务部审批意见:

POS业务管理员签字:

(部门盖章)

省分行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员签字:

(盖章)

日期:

注:

此表由客户经理和二级分行POS业务管理员共同填写,商户编码和终端号以通过省分行审批后确定的为准。

附件6

特约商户增加POS机具申请书

(甲方)

我单位(乙方)因原因,在遵循已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编号:

协字()第号)中各条款的基础上,向甲方提请增设POS终端机具套。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全称:

开户行:

账号:

商户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装机地址:

甲方意见:

经调查,同意为你方增加POS机具台,终端编号为:

至。

本申请将作为已签《协议书》(编号:

协字()第号)的组成部分。

客户经理:

二级支行行长:

二级分行意见:

POS业务管理员: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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