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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酒类执行标准手册doc

 

食品、酒类

执行标准手册

 

二0一五年六月

 

第一部分前文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

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第二部分通用类执行标准

第一条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基本要求:

①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②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③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④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⑤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⑥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⑦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⑧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⑩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⑾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3、关于各项细节要求与规定,请参照全文。

第二条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基本要求:

①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③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④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该标准中的附录A。

⑤营养标签的格式见标准中的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⑥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关于各项细节要求与规定,请参照全文。

第三条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1、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标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识。

2、食品添加剂标识基本要求:

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②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③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

④不应采用违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⑤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含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

⑥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⑦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8~3.9的规定。

⑧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7718-2011中3.10~3.11的规定。

⑨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3、关于各项细节要求与规定,请参照全文。

第四条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关于各项细节要求与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请参照全文。

第五条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1、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2、关于各项细节要求与规定,请参照全文。

第三部分食品分类标准

第一章烟类

第一条GB15269.2-2011雪茄烟

1、警句warnings: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等中英文句子。

2、包装标识:

包装体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3、要求:

①雪茄烟包装体上应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②包装标识所用的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包装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面积较大的包装体上的字体高度宜适当放大。

③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即“雪茄烟”或者“雪茄”)和数量(以支计)。

④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

(进口雪茄烟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⑤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⑥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符合GB12904规定的EAN-13商品条码。

⑦雪茄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功效说明用语;

——“淡昧”、“超淡昧”、“柔和”等品质说明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⑧雪茄烟包装体上宜标注雪茄烟加工方式和型号。

⑨进口雪茄烟应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⑩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2条GB5606.2-2005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

1、警句warnings: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句子。

2、通用条件:

①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②卷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卷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卷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③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④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以及“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

3、标识:

条、盒上应注明以下内容,包装膜条包上注明的内容由生产企业自定。

①商标及注册标记。

②卷烟数量(支)、商品条码。

③焦油量,表示为XXmg或Xmg;烟气烟碱量,表示为X.Xmg;烟气一氧化碳量,表示为XXmg或Xmg;标注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其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④应注明警句,且中文警句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

第2章茶叶类

第一条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

1、标志: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标示龙井茶产区名称。

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的耍求。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2、标签:

龙井茶销售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3、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用生石灰收灰或冷藏),库房温度以5℃左右为宜,避免阳光直射与高温潮湿存放。

第二条GB18957-2008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1、标志标签:

①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名称。

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

②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洞庭(山)碧螺春茶(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③经销单位进行分装或小包装时,应标明分装或包装日期。

第三条GBT19598-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

1、标志:

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

2、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标示相应的类型与级别。

第4条GBT21726-2008黄茶

1、标识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第5条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1、标志:

①标签、标识应符合GB/T191、GB/T6388、GB7718的规定。

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如:

普洱茶(熟茶)、普洱茶(生茶)】、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标签标识文字应清晰可见。

②普洱茶包装应清晰注明“普洱茶(熟茶)或普洱茶(生茶)”,可使用不同的包装颜色(如:

生茶为绿色,熟茶为棕色)。

第3章保健品类

第一条GB16740-2014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2、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SCT3206-2009干海参(刺参)

1、食品添加剂:

仅允许使用食盐,不允许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

2、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海水。

3、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B7718的规定,主要包括:

产品名称、海参品种、级别、原料产地、规格、产品标准代号、净含量、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

第三条NY/T1162-2006鹿茸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驯养的梅花鹿茸片和马鹿茸片。

2、标志:

按照GB7718规定执行。

第四条GBT19506-2009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

1、范围:

人参作为药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本)。

2、标签:

除按GB7718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注原料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5条GHT1092-2014燕窝质量等级

1、包装:

燕窝应以适当保护产品的形式包装。

特级燕窝应单层包装,其他等级根据需要适当包装,所用的内包装材料应崭新、无毒、干净,其质量不能导致产品内外损伤,包装材料的使用,尤其是有贸易规格的纸和印,其印刷和标记应使用无毒油墨和胶水。

2、标识:

每一包装应显著标明生产者、包装商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固定地址;“燕窝”字样及特级、一级、二级字样;原产地的具体生产区域。

标识文字应集中在同一侧,字迹清晰,无法擦去,外部可见。

第4章饮品类

第一节水类

第一条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

标识方面(标识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第二条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代替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除应符合GB7718有关规定外,还用符合下列要求: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Na+、K+、Ca2+、Mg2+)的含量范围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前,如:

“含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

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

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2、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第三条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GB19298-2014 指标的以GB19298-2014 为准。

标志

1、产品标签上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

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第四条GB20349-2006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2、保质期:

开启封盖前,使用一次性容器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瓶装水)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由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桶装水)保质期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第二节饮料类

第一条GB15266-2009运动饮料

本标准代替GB15266-2000运动饮料(内含第1号修改单)(已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运动饮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运动饮料:

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

标签:

应、符合GB7718、GB1342等相关规定;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第二条GB/T30884-2014苹果醋饮料

1、标签:

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还应标明苹果醋含量;产品如声称无糖或低糖,应符合GB13432等相关标准和法规。

第三条GB/T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2015-6-1实施)

1、标签和声称: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的果蔬汁(浆)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如XX果汁(浆)】的邻近部位清晰的标明“加糖”字样。

②果蔬汁(浆)类饮料产品,应显著标明(原)果汁(浆)总含量或(原)蔬菜汁(浆)总含量,标示位置应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或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③果蔬汁(浆)的标示规定:

只有符合“声称100%”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在标签的任意部位标示“100%”,否则只能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标示“果蔬汁含量:

100%”。

④若产品中添加了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应将所含(原)果蔬汁(浆)及添加物的总含量合并标示,并在后面以括号形式标示其中添加物(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的添加量。

例如某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为10%,添加果粒5%,应标示为:

【果汁总含量为15%(其中果粒添加量为5%)】

第四条QB/T4222-2011复合蛋白饮料

复合蛋白饮料:

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未主要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产品,可添加食品辅料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蛋白饮料。

标签:

除应符合GB7718、GB13432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同时根据其产品声称标示植物蛋白质贡献率。

如“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料”

——发酵制成的产品标签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或未杀菌(活菌)型

——未杀菌(活菌)型产品还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同时标示产品运输、贮存温度

第五条QB/T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

本标准规定了杏仁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杏仁露的生产、检验和贸易。

本标准代替了QB/T2438-1999植物蛋白饮料杏仁乳(露)(已作废)

标签: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7718规定外,还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第六条QB/T2301-1997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

QB/T2301-1997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标志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B7718、GB/T10790的规定,应标明产品的级别和类型及蛋白质含量,添加甜味剂的应标明甜味剂的名称。

第七条GB/T21733-2008茶饮料

原轻工行业标准QB2499-2000茶饮料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茶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主要原料,可以加入水、糖、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乳制品、植(谷)物的提取物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标签:

应符合GB7718、GB1343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茶浓缩液应在标签上标明稀释倍数

——低糖和无糖产品可声称“低糖”或“无糖”

——低咖啡因产品了声称“低咖啡因”

第八条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

代替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已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饮料(汽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碳酸饮料(汽水)。

标签:

应符合GB7718、GB13432的规定。

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

可溶性固行物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低糖”

第九条GB/T21731-2008橙汁及橙汁饮料

本标准规定了橙汁及橙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应于预包装橙汁及橙汁饮料。

标签:

应符合GB7718、GB1343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添加食糖的橙汁,应在标签标明“加糖”字样

——橙汁饮料应标明橙汁含量

第5章奶粉冲饮大类

第1节奶粉类

第一条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部分脱脂乳粉和调制乳粉。

本标准代替GB19644-2005《乳粉卫生标准》以及GB/T5410-2008《乳粉(奶粉)》中的部分指标,GB/T5410-2008《乳粉(奶粉)》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第二条GB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产品分类:

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

3、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香辛料。

4、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第2节冲调类

第一条GB/T30885-2015植物蛋白饮料豆奶和豆奶饮料

GB/T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豆奶和豆奶饮料(2015-4-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豆奶和豆奶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液体饮料。

2、标识标识: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除应符合GB7718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标示产品的类型,调制豆奶饮料可标示为“豆奶饮料”;标示产品的蛋白质含量;发酵型产品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未杀菌(活菌)型的产品应标示乳酸菌活菌数,还应表明产品贮存温度。

第二条GB/T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代替GB/T18738-2002高蛋白速溶豆粉(已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豆奶和豆奶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浆、加热灭酶、喷雾干燥而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2、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同时还应标示产品类型。

3、产品名称标示:

速溶豆粉、豆奶粉。

速溶豆粉:

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浆、加热灭酶、浓缩、喷雾干燥而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豆奶粉:

以大豆和乳制品为主要原料,经磨浆、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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