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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复习题

《海洋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

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

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二、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答:

在国际法历史上,海洋法的编纂最为缓慢。

联合国成立后,把编纂海洋法作为它的编纂任务之一。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48年成立后就把编纂海洋法列入议程。

国际法委员会由四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拟定《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的草案。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史称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参加会议的国家有86个,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大国和发达国家或比较发达的国家。

会议任务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

这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这四个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

这是历史上第一个经编纂产生的海洋法公约,虽然这次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不多,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量新国家产生,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迅猛发展,海洋秩序出现了新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这四个公约已不完全适应海洋法发展的需要了。

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地编纂了海洋法法规的海洋法会议,四个公约将传统的海洋法习惯法规则加以系统的编纂,并作了若干新的规定,这在海洋法的发展史上是有一定重要的意义的。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为何没能达成任何协议

答:

1960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目的在于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宽度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也曾经讨论过,当时也没有达成协议。

在1960年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些国家(如苏联)主张领海宽度在12海里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不足12海里者,可另设渔区,有些国家主张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

渔区亦可达12海里,有些国家认为领海和渔区应各为6海里。

由于主张不一,无法达成协议。

领海和渔区的宽度问题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得到解决。

3.试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经过。

答:

20世纪60年代以后,海洋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开发海底资源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日益紧迫。

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18日通过决议成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特设委员会”(简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由35个委员国组成。

1968年,联大决定将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国组成。

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海洋法会议的任务是设立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

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委员国增加到86国,委员会负责编制条约草案文件,为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准备。

委员会建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准备有关海洋法公约草案的任务。

经过六年的准备,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12月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底委员会的任务于1973年结束。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开始,到1982年结束,前后共九年,开了十一期会议。

参加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期会议时为148个,到第十一期会议时增加为168个。

经过前后九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试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文共有320条,分为十七部分,并附有九个附件。

第一部分界定公约中几个用语的概念,如“区域”,“管理局”,“区域内的活动”,“海洋环境的法律”,“倾倒”等用语的概念;第二到第十一部分是规定个海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第十二到第十五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专门领域设置规则和制度;第十六和第十七部分是公约的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海洋上的通行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群岛海洋的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航行自由等制度。

(3)海洋生物资源和水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制度。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公海的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开发和利用必须根据国际规章进行。

“区域”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采用并行开发制进行开发。

(4)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管辖权、执行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

(5)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包含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国际合作、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6)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方式和程序的选择、法律适用、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第二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直线基线是指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海岸附近岛屿上确立若干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两个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从而构成一条沿着海岸有一定宽度的基线。

也可称为折线基线或直基线。

2.正常基线:

就是沿岸低潮线,也可以说低潮时,海水与海岸的交界线。

3.混合基线:

如果沿海国海岸线漫长、地形复杂、情况变化大,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这种确定机线的方法称为混合基线法。

4.领海基线:

是一条划定沿海国领海和其它海域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5.内水:

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水域。

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河口湾、内陆水域以及其他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

6.内海水:

是指位于测算领海宽度和其它海洋区域宽度的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主要包括了内海湾、内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以及内陆海。

7.内陆水:

是指一国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和运河,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和排他的管辖权。

8.闭海:

是指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包围并与其它海隔绝的海域。

9.半闭海:

是指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环绕,但经一个狭窄的出口与开阔海连接的海域。

10.海湾:

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湾的弯曲;该水曲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以横越湾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

11.低潮高地:

是指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海平面,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2.历史性海湾:

指那些根据沿海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13.海港:

是滨海港口的通称。

海洋法上的海港是指利用自然屏障或人工建筑开辟的,具有码头、锚地等设备条件,便于船舶停泊、上下客货、补给、避风或办理有关业务的滨海港湾。

二、简述题

1.简述《公约》中判定海湾的标准。

1)在水曲的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间划一条横越曲口的封口线;

2)以该封口线为直径划一半圆,并计算半圆面积。

如果因有岛屿而使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的直径应等于穿越不同曲口的直线之和。

3)测量出封口线与水曲低潮线之间的水域面积,为此目的任何水曲内的陆地可做为水域面积计算。

如果水曲面积大于半圆面积,则此水曲为海湾。

2.简述构成历史性海湾的条件。

1)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宣布该海湾为内海,并有效的对该海湾行使权利。

2)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其它国家的长期默认。

3)海湾一旦被确立为历史性海湾,就属于国家的内海,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

3.简述国际海港制度的主要内容。

1)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2)不得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有形式上和事实上的歧视;

3)外国船舶一旦进入一个国家的港口,就必须遵守该国的国内法律;

4)港口国均允许遇难、遇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进入其港口;

5)对于军舰入应作特别规定。

4.简述各国在海港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

1)外籍船舶进入港口,一般要求办理一定的许可手续,在到港前24小时前,要求预先报告到港时间和前后吃水情况。

2)外籍船舶到港以后,应立即呈报有关的文书、证件和报表,接受卫生、海关、边防等方面的检查。

3)各国通常都规定对外国船舶的强制引航,并要求遵守有关航道、航速、旗帜等具体规则。

4)规定外国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收发报机的使用等。

5)对于港区水域环境保护应有具体规定,如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等的具体规定。

6)有关国家之间还可以签定双方协定,确定港口内外的船舶管理制度。

5.简述各国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1)案件影响到港口安全或良好秩序

2)外国的船长或船旗国的领事提出请求时

3)案件如果涉及到船舶以外的人员时

4)不是纯属船舶内部事物的民事案件

5)因遇险、遇难而进入沿海国港口的船舶,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外国军舰和非商业性政府船舶,在外国港口内享有豁免权

6.试述海湾的法律概念。

答:

海岸通常是弯弯曲曲的,凹入陆地的地方,故称为“水曲”。

水曲当中,如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连接水曲两端的直线为直径所作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便称为“湾”。

湾口两端的距离若超过24海里,湾口的封闭线则划在湾内,湾口超过24海里但沿湾口有许多小岛时,应以最宽的一段为封口线。

海湾的法律地位通常决定于沿岸国的情况,如沿岸属于一个国家,而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为该沿岸国的领湾;若湾口很宽,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由该沿岸国管辖并已为他国所承认的,可认为是该沿岸国的“历史性海湾”。

如沿岸属于两个以上的国家,通常由有关沿岸国通过协议共同管理。

7.内水和领海有何区别

答: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

宽度(例如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称为领海。

内水和领海都是沿岸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内水与陆地的水域(河流、湖泊)的地位完全一样,隶属于沿岸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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