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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

 

目录

一、瓦斯检查制度2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4

三、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措施7

四、瓦斯排放管理措施8

五、瓦斯日报审批制度11

六、瓦斯检查仪器校正维修制度12

七、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措施13

 

一、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测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二)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及各工作面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

(三)各生产队组副职和班组长、工程技术人员、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四)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掘进队跟班副队长(或班组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于掘进工作面规定的位置上。

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及调度部门。

(五)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队进行处理。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

(一)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

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及采掘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等的瓦斯浓度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4、对瓦斯检查员出勤不足、造成不能实现盯岗、缺少检查次数由通风队长负责。

(三)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流温度。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煤工作面和上隅角瓦斯检查数据,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回风巷瓦斯的检查数据。

2、掘进工作面设置一块牌板,设在距迎头3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的检查数据。

3、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及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的巷道设在栅栏处。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两个班的数据和本班应填上的数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和内容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同瓦斯检定器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

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的同时必须汇报监测探头瓦斯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向通风调度及时汇报),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账三对照。

(六)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聚,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相互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八)通风队干部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

下井遇上瓦斯检查员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发现隐患必须指导瓦斯检查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调度或通风部门后方可离开现场。

采掘工作面跟班领导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员手册。

(九)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的检查制度。

每月由通风队负责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及汇报数据,审查人员必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严格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必须严格追究瓦斯检查员责任。

 

三、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四)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必须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时,撤出井下人员。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五)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四、瓦斯排放管理措施

(一)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坐阵指挥排放工作。

(二)排放瓦斯巷道的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指挥、排放。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三)掘进巷道瓦斯积聚、贯通老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煤炭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坐阵指挥,通风副总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四)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五)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

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

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六)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七)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八)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

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九)安全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煤炭分公司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也必须向煤炭分公司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汇报。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3、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十二)瓦斯排放由矿通风队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排放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

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斯检查员向调度和通风部门汇报。

 

五、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通风队每日要填制“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内容包括:

当日各生产采掘工作面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度、、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安全监测机房必须每日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内容包括: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测机房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

“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必须由通风队值班干部审查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和矿长逐级审阅。

(三)通风队直接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并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四)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规定的审阅领导不在家时,可由指定的受权代理人审阅),通风队负责将审阅后的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队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

 

六、瓦斯检查仪器校正维修制度

(一)、矿井在用瓦斯检查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维修。

(二)、煤矿使用的安全仪器都属法定校正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交计量部门校正,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定期送检,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月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

(四)、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干涉式瓦斯鉴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高者为依据,并在8小时内对工作设备进行调校。

(五)、对不能使用的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及时送交法定部门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对没有定期校正或经法定部门检修的安全检测仪器,决不允许入井使用。

(七)、对已校正过的仪器,校正证明必须妥善保管,存入档案。

七、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措施

(一)巷道贯通

1、巷道贯通在相距20m(机掘巷道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分别送总工程师、通风队、调度室和施工单位,并标明贯通的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方向。

2、通风队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包括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

图中要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警戒岗哨位置等。

由技术科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防止煤尘和机电防爆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图中标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岗哨位置等。

3、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由通风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制定的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审批后,并报煤炭分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现场总指挥,贯通时安全管理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4、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实行技术矿长负责制。

在巷道贯通之前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分工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贯通过程中必须有通风队长(高突掘进工作面贯通的当班由通风副总)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的队长也必须到现场,指挥人员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5、贯通工作面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机房和矿调度室要密切注意瓦斯探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现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贯通老巷或老空区时,必须严格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7、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便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8、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掘进时,要尽量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要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带,且被贯通的巷道要超前贯通点5m严格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顶等安全技术措施。

9、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0、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对方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等措施,两头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火花。

1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确需另行施工联络巷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

12、巷道贯通后,当班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且确保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足需风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要及时建立巷道贯通档案资料,内容包括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贯彻学习记录、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13、为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所施工的通风设施必须构筑永久设施,特殊情况下,如构筑设施没位置、断面积尚未扩修到设计断面或者贯通后需要控制回风量的临时调节设施等,可以首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其存在时间不得超过15天,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设施改为永久设施。

(二)盲巷管理

1、矿总工程师和技术科要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的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移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或通风部门的责任。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警示。

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施工封闭时必须有救护队在现场监护。

4、只设置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保证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为不得大于200mm×200mm的方格,栅栏要建得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内,封闭的盲巷每周要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要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账。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立即编制巷道贯通措施,并严格按照巷道贯通的措施要求进行作业。

排放瓦斯工作由施工单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有关检查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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