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产项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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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开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
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工程所在地政府及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建设部和本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天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套数:
肆套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理》相关条款执行。
发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甲方代表
职权:
开工前7天,发包人应将所派驻的工程师的姓名、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知承包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职权:
项目经理仅限于从事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抖、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责任或义务的行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
第8.1条
(1)款的规定执行,在开工前七天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
(2)款的规定执行,在开工前七天接通至施工现场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3)款的规定执行,在开工前五天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1
条(4)款的规定执行,在开工前五天完成,并保证其准确性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三天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批准实施的有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立项审批报告、规划许可证、环保审批报告、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加需承包人配合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6)
款的规定执行,在第一阶段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承包人收到施工图7天内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1条(8)款的规定
执行。
由发包人协调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场当天,发包人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证件、批件全部提供附件给承包人。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的一式两份下月进度计划表及本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形象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3)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5)款的规定执行(属承包人负责办理的发包人可配合)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6)款的规定执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实施保护,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5)款的规定执行,施工期间的场地卫生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必须在收到之日起四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程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不可抗力
13.1.2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满足开工条件。
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3.1.5一周内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3.1.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进度款)。
1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及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工程停工、缓建三天内,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赔偿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
若超出三天,从第四天起由发包人支付赔偿费用给承包人。
具体赔偿费用计算办法:
现场机械按定额支付台班费,外架、周转材料按承包人向租赁公司的租用价格及实际停工天数计取,现场人员每人每天支付人民币伍拾元,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按现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为合格工程。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
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本合同《通能条款》第19条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规定执行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
①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洽商、签证、隐蔽、竣工图等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其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有定额可套的:
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套用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
水电、通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套用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市政工程套用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预(结)算文件规定计算,费用定额中属于有取值区间的费率按上限值计取,其余的费率均按费率定额的规定计取。
材料价格的取定:
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月平均值计算:
当无信息的材料或市场实际价格超出信息价格的±
3%时,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调查核定价格进入定额内调整计算。
如无定额、无信息介的可套的则套用市场价作税前独立费。
②本工程养老保险费按本条款第
(1)条规定的费用定额计取后扣除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统筹部分,按建规[2008]第224号文的规定,将剩余的劳动保险费全部由承包人工程结算中收取。
③预算由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单价、工程量、总造价按政府评审中心为准。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国家和自治区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之日起进行调整。
②非承包人原因停水或停电造成承包人的停工、误工或机械停滞的,其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费按签证计取;
机械台班停滞按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
③发包人要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费用增加
④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同《通知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⑤工程量变更、工程签证、图纸会审记录。
⑥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三份。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报量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算完毕,否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报量,并作为承包人当月进度款支付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每垫资施工一栋楼至主体结构±
0.00以上第五层楼板混凝土浇筑完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完成该栋楼工程量的80%给承包人;
2、主体结构工程:
±
0.00以上第六层至三十层按每月完成四层主体结构的楼板混凝土浇筑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完成该栋楼工程量的80%给承包人;
3、砌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通风安装工程、防雷工程、防水工程,发包人按月支付承包人当月施工工程量的80%给承包人;
承包人申报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前,发包人在每月三十日前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量计算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预算造价为付款依据;
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支付,发包人按承包人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给承包人;
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5、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给承包人;
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备案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清该项目扣除工程保修金后的工程结算款给承包人。
本项目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2%,返还保修金时间为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七天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清所有保修金给承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结算。
29、本工程的钢筋、商品砼在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地下室一层至基础主体结构±
0.00上第五层混凝土浇筑封顶完成之后,钢筋、商品砼可由发包人按市场价代承包人支付材料款不可计息。
若承包人资金周转不到位时,可以由发包人来支付该材料款,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自行在承包方的工程结算款内扣除所用的材料款。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凭设计部门、发包人书面通知和监理现场签证进行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完整资料和竣工图的约定:
两份,提交时间:
与竣工报告同时提供。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17条约定执
行
33竣工结算
33.7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算总价和签证、变更的总工程款的90%给承包人。
33.8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书后(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并确认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实际总造价,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该项目的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8%工程结算款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能在三十日内与承包人核对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总造价。
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该项目的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8%工程结算款给承包人,余下2%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留存发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发包人保证其所发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其土地使用权未存在任何可抵押的工程项目;
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提供的项目批准实施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
如因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失实或无效,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承包人投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赔偿。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工期顺延。
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的规定和工程结算付款的规定支付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给承包人,若发包人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的时,按本合同第41.3款执行,且另行赔偿乙方停工期间,机械、周转材料、工人生活费等损失。
35.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所返工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5.2.2若因承包人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每逾期一天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计算赔偿给发包人,总额不超过总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①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另行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
另行协商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发包人以该项目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承包人施工的风险担保;
当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工程款时,每逾期一天发包人须支付承包人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同期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给承包人,按天计取至付清款项为止,当逾期满三个月时发包人还未能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处理发包人该项目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发包人无条件地以本项目的建筑成本价转让该项目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至承包人名下,款项付清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
该项目履约保证金为¥400.00万元整,履约担保金的缴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承包人第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若承包人在此时间前未能将履约保证金汇到发包人的基本账户内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金之日起承包人可以进场施工进行开挖土方,至该项目四栋楼基础土方开挖完成后十六天内,承包人第二次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承包人将履约金汇入发包人基本账户内。
若乙方在该项目四栋楼基础土方开挖完成后十六天内未能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汇到发包人的基本账户内,则承包人第一次所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发包人有权不退还给承包人,并且该合同失效。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当承包人每完成一栋楼的主体结构±
0.00上第五层楼板的混凝土浇筑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须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给承包人。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
副本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专用条款未约定的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7.2本合同未约定其他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3现场及双方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管理: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所有工程相关资料必须盖章:
在施工过程中为不影响工程进度,承包人发包人来往邮件、工程联系函等其它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逾期不回复视已确认。
47.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若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90天内,承包人仍不能正常开工的,发包人须支付承包人承包该项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的违约金给承包人,且合同不能终止并全部退还承包人缴纳的该项目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
47.5、其他条款:
施工期间与周边关系的协调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支付费用:
47.6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23.2条专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书面函背离定额另行定价: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如强行收回另行分包,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二给承包人补偿,并从分包商收取分项总造价的10%作为配合费后方可施工。
47.7发包人支付工程每一笔足额进度款后,承包人应开具有效税务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下一笔工程进度款。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