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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成绩和名次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

附录一 单淘汰赛概述和抽签编排法

附录二 循环赛

附录三 积分编排制的编排

附录四 五子棋的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五子棋的棋具

1.棋盘

  棋盘可以用木材、硬纸、布料、塑料、石料或环保材料等制成。

  棋盘由纵横各15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构成,形成225个交叉点。

邻近两个交叉点的距离纵线约为2.5厘米,横线约为2.4厘米。

  以对局开始时的黑方为准,棋盘上的纵行线从近到远用阿拉伯数字1~15标记。

横行线从左到右用英文字母A~O标记。

其中H8点为天元;

D4、D12、L12、L4四点为星。

天元和星应在棋盘上用直径约为0.5厘米的实心小圆点标出。

天元和星在棋盘上起标示位置的作用,见图1。

图1

2.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有一面凸起,厚度不超过0.8厘米,直径为2.0~2.3厘米。

  棋子数量为黑色棋子113枚,白色棋子112枚。

  棋子材质、重量不限,但应为硬质,不易磨损,且适合于方便移动,放在棋盘上具有一定稳定性。

3.谱纸

  比赛和练习时,记录对局或着法所用的稿纸称谱纸。

  谱纸的图形应是按比例缩小了的棋盘图形。

4.棋钟

  棋钟应是具有两个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应能用数字准确地显示时间,能分别准确地累计对局双方的行棋时间。

  棋钟要求避免刺眼,运行时声响应很低弱。

第二条 五子棋的术语

1.一着

  在对局过程中,行棋方把棋子落在棋盘无子的交叉点上,不论落子的手是否脱离棋子,均被视为一着。

  如棋手使用三手交换中交换的权利则视同一着。

  在“五手两打法”中黑棋落的两个棋子被视作同一着。

  棋手行使pass权视同一着。

  在确定是否走满规定时限内的规定着数时,棋手最后一着棋,必须在行棋完毕又按了钟后才能视作完成。

2.阳线

  棋盘上可见的横、纵直线,见图2。

3.阴线

  棋盘上无实线连接的A1~O15和A15~O1两条隐形斜线,以及与此二条斜线平行的由交叉点连接形成的其它隐形斜线,见图2。

图2

4.活三

  本方再走一着可以形成活四的三,见图3。

图3

5.三手可交换

  在黑3之后,白方在应白4之前,可选择黑棋或白棋,每盘棋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如提出交换黑、白方,则黑方必须同意交换。

6.活四

  有两个点可以成五的四,见图4。

图4

7.冲四

  只有一个点可以成五的四,见图5,图中A点为成五点。

图5

8.五连

  在棋盘的阳线和阴线任意一条线上,形成的5个同色棋子不间隔的相连,见图6。

图6

9.长连

  在棋盘上的阳线和阴线任意一条线上,形成的5个以上同色棋子不间隔的相连,见图7。

图7

10.五手两打

  黑方在下盘面黑5手时,必须在盘面上的两个空白交叉点上各放一个黑子,让白方在此两子中拿走其中一个黑子,由白方在此两子中拿走其中一个黑子。

但此两黑子放在棋盘的位置不能同形。

11.回合

  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12.黑方

  执黑棋一方的简称。

13.白方

  执白棋一方的简称。

14.终局

  对局结束。

  

(1)胜局:

有一方获胜的对局。

  

(2)和局:

分不出胜负的对局。

15.复盘

  对局双方将本盘对局全过程的再现。

16.指定开局

  由黑方从26种开局(开局章节中规定的开局)中任选一种开局摆在棋盘上。

17.节、轮、次、场、局

  节:

一个比较集中的比赛单位时间称一“节”。

(如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或一个晚上)。

  轮:

参赛的各队(团体赛)或各名棋手(个人赛)普遍出场比赛一次(个别轮空者除外)称一“轮”。

  次:

团体赛中的同一轮两队之间完成的比赛称为一“次”比赛。

  场:

两名棋手之间完成的两局制或多局制的一次比赛称为一“场”比赛。

  局:

两名棋手之间完成的一盘比赛称为一“局”比赛。

18.禁手

  对局中如果使用将被判负的行棋手段。

  三三禁手:

黑棋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三,此子必须为两个活三共同的构成子,见图8,图中X点为禁手点。

图8

  四四禁手:

黑棋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冲四或活四,见图9,图中X点为禁手点。

图9

  长连禁手:

黑棋一子落下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长连。

19.处罚

  分违例和罚时两种

  

(1)违例:

针对棋手在比赛中技术方面出现的犯规现象或违反纪律较轻,尚不够给予判负处罚的行为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2)罚时:

包括给被处罚者判罚减少一定对局时限时间和给被处罚者对方增加一定对局时限时间。

20.Pass(放弃行棋权)

  棋手放弃行棋的权利。

第二章 行棋规则

第三条 五子棋的开局

  1.开局指对局开始后的前三着形成的布局,一般由黑方完成。

  开局形状均以“星”和“月”命名。

全国正式比赛均采用26种开局,包括斜指开局的长星局、峡月局、恒星局、水月局、流星局、云月局、浦月局、岚月局、银月局、明星局、斜月局、名月局、彗星局和直指开局的寒星局、溪月局、疏星局、花月局、残月局、雨月局、金星局、松月局、丘月局、新月局、瑞星局、山月局、游星局。

  2.指定开局:

指黑方决定了前三个棋子落于何处,其中包括两个黑子和一个白子。

  黑方第一子应落在天元处(黑1)。

  黑方还决定了白方的第一子的落点(白2)。

  斜指开局:

指白2落子在黑1斜侧方的开局,但必须与黑1紧密相连。

斜指开局共13种。

  直指开局:

指白2落子在与黑1成平行线或垂直线的方向,但必须与黑1紧密相连。

直指开局共13种。

  黑方的第三步(黑方的第二子,称“黑3”),应落在围绕天元点5线×

5线而形成的以天元为正中的由交叉点组成的区域内。

第四条 行棋

1.下法

  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五手两打和指定开局除外)。

  棋子下在棋盘的交叉点上,棋子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不得从棋盘上拿起另落别处。

  黑方的第一枚棋子应下在天元上。

  指定开局(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三手可交换(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盘面第4手棋着法不限。

  五手两打法(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2.落子

  棋子应直接落于棋盘的空白交叉点上。

  如棋子无意掉落棋盘上,允许拣起后任选着点,但给予适当处罚。

(参看纪律与处罚章节)。

  对局中途如发现前边已下在棋盘上的子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

  

(1)挪回原位。

  

(2)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又无记录可查时,裁判员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移动之子挪回原位。

  (3)和棋。

  (4)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对局中,因外界意外事故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

如已无法复盘,可判和棋或重下。

  如散乱棋局原因出自对局者,则:

  

(1)无意散乱,可复盘续赛,但判散乱者一次违例;

无法复盘,判散乱者为负。

  

(2)故意散乱棋局者判负。

  用手将棋子扶正不算违例,但应在自己的走棋时间内进行,应在事前先告知对方或裁判员。

第五条 先后手的确定

  每局棋先手者均执黑先行。

1.确定先后手的方法

  可由大会抽编或对局前猜先。

  

(1)一局制比赛,只有两名棋手对赛时,猜先。

  

(2)两局制或两局以上制比赛,均采用分先方法确定先后手。

  先按一局制先后手确定方法,确定第一局的先手,以后各局则互换先后手。

2.先后手错误纠正

  

(1)不论是出自裁判员还是棋手的原因,一经发现对局双方先后手有错,如发生在开局前或仅仅开局结束应及时纠正错误,按正确先后手顺序重新开始对局,如发生错误在盘面第4手之后,则比赛继续进行,终局结果有效,棋手不得以此做为要求重赛的理由。

  

(2)无论如何处理,在以后轮次的编排时,此轮均按先后手正确顺序计算双方先后手次数来进行配对编排。

  (3)裁判员纠正先后手错误时,如因编排原因导致先后手错误,裁判员在纠正时应复原双方棋钟重新开始比赛。

如因非编排原因导致先后手错误,则重新开始比赛,但不复原双方棋钟。

3.猜先方法

  

(1)开局前棋手位置坐定后,双方各握黑白棋子若干于手中,如合计数为奇数,则握黑棋子方先行。

合计数为偶数则双方变换黑白棋。

  

(2)由裁判员使用挑边器进行猜先,中猜者有3种选择权利。

  (A)使用黑棋。

  (B)使用白棋。

  (C)要求对方先行选择,则对方必须先选择。

第六条 对局记录

  1.一般正式比赛,双方棋手必须做对局记录,有些比赛或有些个人(如残疾人或不满9岁的儿童等)可视裁判要求免于记录。

  2.双方棋手在对局中要在规定的记录纸上清晰、准确、完整、及时用代数记录法逐着记录双方行棋着法。

黑棋用奇数画圈记录,如:

①、③、⑤、⑦、⑨……;

白棋用偶数记录,如:

2、4、6、8、10……。

一般要求在自己走下一着之前记完前一回合双方的着法。

  3.任何一方记录不齐,他应当用自己的时间补全。

裁判员在对局过程中或终局核对记录时,有权要求某方棋手誊清或补正记录,棋手不得拒绝。

在对局过程中的誊清或补正要用本方的用时。

  4.在一局中每方棋手至多各有一次由于补全记录向裁判员提出借用对方记录做参考,如果裁判员同意,对方不得拒绝,但补齐记录的时间应用本方时限内用时。

  5.如果双方棋手的记录同时出现较多错漏,已无法互相参考,裁判员一经发现,可立即停钟,要求双方尽快用复盘法补全记录,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6.如果一方棋手所剩的用时离本方时限不足5分钟,或到了读秒阶段,或到了其它时间紧迫时,可暂时不必要求其做记录,但终局后必须立即补全记录。

第七条 计时

  1.比赛时限:

比赛时限可分30分钟到5小时不等。

但每局比赛要求在一天内必须结束。

快棋比赛或加赛、超快棋赛也可采用5分钟至30分钟不等的时限。

  条件不够的比赛,也可采用对局双方共用时限,可分为1小时到10小时不等。

  在采取共用时限方法时,裁判有权给行棋过慢的棋手,或有故意拖延时间嫌疑的台次上随时加放棋钟,每方时限为所剩共用时间的一半。

  2.在时限制比赛中,又可分超时判负和到时读秒两种方法。

  读秒:

在比赛规定时间使用完之后,可采用读秒的方法继续比赛。

  读秒时限多采用l分钟,凡一着棋用时不足l分钟的不计时间,到1分钟则判负。

读秒工作由裁判执行,方式是在30秒、40秒、50秒各报一次之后,报时“56”、“57”、“58”、“59”以准确迅速的语音逐秒报出,最后的报法是“1分钟超时判负”。

  在读秒时间内,若比赛棋手离席,裁判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

  3.限时走棋:

在比赛规定用时使用完之后,也可采用限时走棋的方法继续比赛。

可采用10分钟之内必须走满10手棋;

也可采用5分钟之内走满10手棋。

超时判负。

  4.比赛计时:

规定的比赛时间一到,应立即开动黑方棋钟,在对局过程中,应在每方行棋后按停己方棋钟,开动对方棋钟。

棋手应用行棋的那只手按钟。

棋钟应摆放在棋局开始时黑方的右侧。

  5.迟到计时:

比赛前应规定迟到时限,一般定为15分钟。

(开赛第一天的第一轮比赛可延长些时间)。

在比赛开始而对局者一方不在的情况下,即使在席的一方不行棋,对方不在席的表也要打开。

如果比赛开始后对局双方均不在席,则由裁判员打开一方的表,来记录双方的未到时间。

在迟到时限未到,有一方即席,则打开对方的表,无论迟到者是对局一方还是双方,迟到而未超过时限者,应在对局用时内扣除迟到时间。

  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一方或双方迟到未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一方或双方时间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6.判断超时:

对局任何一方向裁判提出己方或对方超时,或由裁判员直接目察而确认的超时均应判超时。

  7.棋手对棋钟的准确性提出怀疑,只能在己方时限未到时提出。

裁判员应及时更换不准确或发生故障的棋钟。

因更换棋钟中断比赛,双方己用时间和中断贻误时间,裁判员应酌情在新钟上校出。

  8.不论何种情况,在对局过程中,棋手均不许自己停钟或拔动、校正棋钟。

必须由裁判员在更换棋钟、纠正记录、发生意外事故或终局等时去停钟。

  9.棋手忘记按钟,裁判员不得提醒。

在有较多棋手使用棋钟尚不熟悉的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可在适当时机集体提醒按钟一次。

  10.申诉时限:

应在下一轮比赛开始之前提出。

(但因组织者、主办单位造成的超过时限不在之内)

第八条 权力与义务

l.权利

  

(1)棋手有行棋的权利,也有放弃行棋的权利,待对方行棋后,放弃行棋的一方仍有恢复行棋的权利。

(前5着棋不允许放弃行棋权)

  

(2)棋手对比赛器材的可行性和准确性可向裁判员提出疑义,裁判员应予合理的解答,但棋手应尽量在比赛前提出,且不可做为不参加比赛的理由。

  (3)如出现足以妨碍或干扰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棋手可向裁判提出意见,除未在情况紧迫时外,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4)在重要的或较为重要的正式比赛中,组织者或裁判长不得安排任何一名棋手每天2、3节的比赛连续7天以上,每天不得安排5局以上的比赛,每节不得安排两局以上的比赛,每两局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否则,棋手有权拒绝参加比赛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在快棋比赛或离本方时限达5分钟以内时,棋手可不记录棋谱,但赛后就应补全记录。

  (6)棋手有申诉权。

(参看申诉与仲裁章节)

2.义务

  

(1)棋手应遵守赛场纪律,配合裁判工作。

  

(2)棋手应遵守规则,对裁判员作出的对事实的最后判决,棋手必须服从。

  (3)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待对方即席后,有告诉对手所下棋子位置的义务。

  (4)比赛终局,棋手有整理好棋具和不在赛场停留的义务。

  (5)无论是参赛或未参赛的棋手均应努力维护赛场环境,如不在对局室内分析棋局、抽烟等。

第三章 裁判法则

第九条 记录与处罚

  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特规定一定的纪律,并对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处罚分违例和罚时两种。

1.违例

  

(1)对局中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和任何一方干扰对方思考的行为出现,如:

敲玩棋子、重力拍打棋钟或棋盘、与别人说话、自语、哼曲、离座观别处棋等,对违反者,裁判员应提出劝告,重犯者判违例。

情节严重者可直接给予违例。

  

(2)对局中无意掉子于棋盘上者,可把棋子收回,但须判违例一次。

  (3)对裁判员或对方棋手使用不文明语言者判违例。

  (4)对局中先按钟,后落子,判违例一次,并判罚时。

但未受益或有使用棋具、纸、笔分析棋局的企图者判违例。

  (5)黑方第一步未下在天元处,判违例一次并把此黑子放回天元处。

  (6)黑方未按指定开局中规定的26种开局行棋判违例一次,此判罚应是在盘面第4手之前指出而生效,否则无效。

判罚后应重新开局。

  (7)一方连下二步,第二子收回,同时判违例一次(对方Pass者除外)。

  (8)在棋盘上推动棋子滑行(推盘),棋子放回接触棋盘的第一个交叉点,并判违例一次。

  (9)轮走方把棋子已经放落在棋盘上某一个无子交叉点上,又拿起后另移到别的交叉点上(拔子),判放回第一个无子交叉点,并判违例一次。

  (10)未经裁判允许,离开对局赛场者判违例。

  (11)不合规定的提和者处以违例。

  (12)在对方行棋时限内或未通知对方、裁判而扶正棋子者判违例。

  (13)棋手未用行棋手的手按钟,裁判员应提出劝告,重犯者判违例。

2.罚时

  

(1)对局中棋手先按钟后落子判罚违例的同时并判罚时,罚时方法为在对方的棋钟上增加时限2分钟并对违规棋手棋钟上减少时限5分钟,并判罚违例一次。

  

(2)对局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处以适当罚时。

3.裁判员有权不报经裁判长同意而对棋手判处违例,但在判罚时应在当场明确宣布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终局

  双方确认的终局或被裁判员判定的终局均为终局。

终局分胜局与和局。

l.胜局

  

(1)最先宣布自己在棋盘上形成五连,并得到对手或裁判认可的一方为胜。

白棋长连视同五连。

  

(2)黑方出现禁手,无论是自愿或被迫走出,只要白方立即指出,则判白方胜。

  (3)如白方在黑方出现禁手后,未立即指出而又落下一白子,则黑方禁手不再成立。

  (4)黑方走出长连禁手则不同,只要是在终局前,无论白方何时发现此长连禁手点,指出此点而宣布胜利,判白方胜。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认可的胜局。

  (6)黑方五连与禁手同时形成,禁手失效,黑方胜。

  对局中,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裁判员判对方胜。

  

(1)比赛对局中故意移子,故意散乱棋局者。

  

(2)超过规定时限者,包括比赛对局时限和迟到时限。

棋手或裁判员发现后指出均可。

  (3)一方宣布认输者。

  (4)当局弃权者或未通知裁判员而中途退出比赛者。

  (5)在要求记录的比赛中无故拒绝记录者。

  (6)对局结束时,拒绝在成绩单上签字者。

  (7)拒绝遵守本规则者。

  (8)在同一局中,单方面先出现第二次违例者。

  (9)对局过程中棋手查阅有关资料或离席与他人商讨棋局者,或用记谱纸、笔分析棋局者。

  (10)主动停钟者。

  (11)参考书过程中接打、观看通讯工具者。

2.和局

  对局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和棋。

  

(1)对局双方一致同意和棋。

  

(2)对局双方同一回合均放弃行棋权。

  (3)全盘均下满,已无空白交叉点。

  (4)双方比赛时限在发现时均已超时,但又不能确定哪方先超时。

  (5)无意移子或棋局散乱情况符合和棋规定的。

(参看行棋章节)

3.提和

  

(1)欲提和者应在自己刚下完一着后提出,在提和后方可按钟。

  

(2)一方提和,对方可对提和建议表示同意,也可用口头拒绝或完成一着棋的形式表示拒绝。

  (3)在对方棋钟走动时提和者,裁判员可判提和者违例。

  (4)在一局中,一方提和次数不能超过对方两次,否则,裁判员可判提和者违例。

  (5)在一局中,只要提和次数不超过对方两次,对局双方均可反复提和也可反复拒绝提和。

第十一条 申诉与仲裁

1.申诉

  对裁判员判决不服,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如果是解释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如果是关于比赛事实所作的决定,裁判员的最后判决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长确信某个裁判员留用可能会损害比赛的公正结果,对其执法水平、能力失去信任,有权随时更换裁判员,但对其在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所作的判决无权更改。

  对裁判长对规则的解释、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任何人无权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如有疑义、异议以及建议,可提供给竞赛委员会,做为以后组织比赛的参考意见。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竞赛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在个人赛中,只能由参赛棋手(不满9岁的儿童可由家长协助和代理)提出申诉。

  团体赛中任何一名棋手提出的异议、抗议或申诉,得不到其队长(或教练)的支持,将不予受理和重视。

  提出申诉的同时,应上交适当数额的押金,如果申诉成功,则押金退回,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2.仲裁

  比赛期间,有异议的一方可将双方彼此间不能解决的争议交至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做出最终的裁定。

由仲裁机构做的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是指依竞赛组织规则而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仅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历,而且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可设仲裁主任一人(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若干,其成员之间完全平等,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

仲裁委员会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应当及时向争议的双方通报仲裁决定。

  提出请求仲裁的一方,应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缴纳足额的押金(具体数额由举办单位根据比赛的级别与规模酌情确定)。

如果申诉成功,则应退还押金;

如果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还押金的一半。

  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当事人退出会议厅之后,本着中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公正地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二条 裁判职责

1.裁判长职责

  

(1)草拟比赛补充规定,提供给组织委员会通过后向棋手做书面或口头宣讲。

  

(2)组织好裁判员工作:

如选派l~2名副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学习熟悉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对裁判员提出要求并明确分工,撤消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更换未到或某场次不能临场的裁判员。

  (3)根据组织委员会的计划要求,安排好比赛场地、日程。

  (4)对重要场次和闭幕式前比赛场次的安排要兼顾多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如组织单位的意图,赞助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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